被法制科駁回
1. 民事起訴一審被駁回法官說不能再提起二審了是為什麼
第一、你問沒問那位偉大的法官,他依據的哪部法律哪個條款的規定,在駁回你一審訴請的前提下,也剝奪了你二審上訴的權利?
第二、如果你可以搜集到法官告訴你 你不能二審的證據,比如現場錄音筆採集的錄音,你有權向當地檢察院申訴控告科提出舉報。
該法官枉法,在其無權 又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剝奪你二審上訴的權利,應當為其給人民法官抹黑的行為承擔責任,
你有權在收到一審駁回起訴的10日之內,向二審法院立案庭提出上訴。
第三、他說話「橫」是因為他主觀上認為你不懂法,如果你懂了,他提出的無理要求,你都可以依法反駁,你看看他還敢不敢橫?
第四、如果你所掌握的派出所筆錄,能夠證明你腿部被打的准確部位,並且你目前外傷性滑膜炎的部位也為該部位,只是發病時間與被毆打的時間存在一些差異,我認為這些證據,應當能夠在一定程度作為支持你訴訟請求的主張。
第五、只要你二審的證據和相關的辯論材料准備充分,還是有一定把握勝訴的。
但是前提是,你得懂相關的知識,否則就找一個有責任心的代理律師。
二審敗訴 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只要你能確定你的腿沒有受過其它的傷,只有那次的毆打,那麼我建議你堅持維權!
2. 案件到了公訴科又被駁回了是好事還是壞事啊
這個應該抄退補
從邏輯上襲說,會出現兩個情況,一是補充偵察後繼續以後程序
二是補充偵察後發現證據還是不足,那麼程序就結束了
對於犯罪嫌疑人來出現了一個可能,就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理論上是好事
問題是補充偵察是經常出現的情況
其結果是人在看守所多呆,這就不是什麼好事了
3. 是不是派出所材料都要交到法制科,材料交到法制科會怎樣判
法制科只是處理材料匯總,怎麼判是一把手決定的。具體流程是主辦民警提出辦案意見,報請負責人決定,派出所的決定 還要報請縣局審批。
4. 案子已經交到法制科,法制科審核以後還會交到哪
法制科審核流程:
1、法制科進行審核,認為該案件符合逮捕條件的話就由法制部寫提請批准出逮捕書,然後送到檢察院。
2、檢察院批捕以後,就把案件交給預審機關。
3、預審以後就要提出起訴意見,提出起訴意見之前,也要送到法制科進行審核。
3、審核本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決定,審核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沒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決定。
5. 案件到了法制科,是什麼程序
案件由派出所轉到公安局法制科是預審。一般情況下是法制科判定應該關幾天罰多少錢,派出所一般的都會根據法制科的這個結果來執行的。
公安局法制科,是公安機關的綜合性職能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勞動教養審批案件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辦案部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7條、第141條規定,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或在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由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解除刑事拘留審批表》。
經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將其立即釋放。其中對不涉嫌犯罪但屬於行政違法行為的依法轉其他處理。
(5)被法制科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3條、第84條規定,辦案部門呈報退還保證金的,法制科審核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或案件,在經過偵查後屬於應當撤銷的,法制科提出處理意見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對保證人處罰。辦案部門提出處罰保證人的,法制科審核保證人是否存在發現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而不及時報告的事實和證據,應當依法處理的,由法制科簽署審核意見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
通常公安局法制處承擔以下職責: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
3、民警的法制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修改、會簽;
5、指導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應訴、聽證、賠償案件的辦理;
6、勞教案件審批和行政復議案件辦理;
7、法制宣傳;
8、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處理。
6. 申請了取保候審法制科不批怎麼辦,會不會被判刑
如果已經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已經構成犯罪,一般都會判刑的。
7. 派出所案卷如果被公安局法制科退回來是什麼意思
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
8. 對交警處罰有異議,向法制科復議,法制科要求復議人提供證據,要求合理嗎
對罰單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維權:
(1)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2)對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現場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提出。
(3)對其他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處罰存在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參照上述規定,及時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提出。經調查,來電人對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現場處罰存在異議,且數額較小,按照有關規定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信訪科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親兄弟打架致輕傷,因證人不願提供有力證詞現公安機關法制室駁回,現案件一直擱置,請問有什麼辦法
親兄弟,協商解決吧,如果不行,那隻能靠公安機關取證以及傷情鑒定說話,或者最後到法庭自訴吧,別的沒什麼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