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要開庭嗎
① 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後開庭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② 法院受理5個月後還可以裁定不開庭審理駁回起訴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③ 被一審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有新證據不開庭審理合法嗎
駁回起訴後,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如果重新起訴是按一審程序審理,要開庭審理的。
如果駁回起訴後上訴的案件,如果涉及影響判決的新證據的,也應該開庭審理,因為要對新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如果二審要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
④ 一審原告被駁回,二審被告要不要參與開庭
二審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會改判,作為被上訴人不應當輕易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否則如果上訴人提出新證據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讓法庭改判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⑤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後給予的
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結,需要延長的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報上級法院批准再延長六個月。
⑥ 根據一事不再理駁回起訴是否需要開庭
法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會原告的起訴,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裁定駁回。回
「一答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為了同一的訴訟請求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得再次審理。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案件後,很容易就能夠判斷案件是否屬於「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可以經行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⑦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駁回起訴要開庭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⑧ 駁回起訴是應當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起訴,是處理案件的程序問題,所以是用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實體問題,所以是用判決書。
⑨ 法院不開庭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應該給被告人一份嗎
駁回起訴是不涉及到實體權利的,只是由於原來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專的規定,比如說它的主屬體不適合,起訴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開庭直接駁回起訴。
對於任何裁判文書都應該給雙方當事人送達,單獨的只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文書,案件是不能結束的,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後案件才能了結。
⑩ 駁回起訴是應當裁定還是判決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