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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三不出庭二審就要駁回嗎

發布時間: 2021-03-14 06:21:17

㈠ 一審原告被駁回,二審被告要不要參與開庭

二審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會改判,作為被上訴人不應當輕易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否則如果上訴人提出新證據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讓法庭改判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㈡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嗎

可以。關於二審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審理,需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屬於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有獨三不出庭二審就要駁回嗎擴展閱讀: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二審的合議庭應由審判員組成,與一審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不同。

但二審案件並非必須開庭審理,2012年民事訴訟法就對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情況作了修改。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新民事訴訟法將「在事實核對清楚後」修改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要求更加明確、具體,也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將「徑行判決、裁定」改為「不開庭審理」,措辭更為嚴謹,也為進一步調查處理案件預留了空間。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新民事訴訟法修改為可以不開庭審理):

(1)第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㈢ 二審時我有新的證人要出庭,可是法官說「一審時已經有證人出庭了,二審不需要證人再出庭」法官做的對嗎

法官的做法是錯的,有新的證據,法院是必須要開庭審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3)有獨三不出庭二審就要駁回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㈣ 一審二審都被駁回請問申請再審改判幾率有多少

僅憑錄音,阻力較大,當時的領導那裡去了?他會承認嗎?說話不及時對現要承擔法律後果,他願意承擔嗎?解鈴還須系鈴人,誰說的找誰處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㈤ 請問:二審如果不開庭法院會以什麼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呢

二審如果不開庭,法院告知當事人的方式有多種,具體的告知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㈥ 主審法官拒絕獨立第三人出庭,口頭駁回可以嗎不用書面裁定嗎

您好!主審法官拒絕獨立第三人出庭,口頭駁回有效,可以不用書面裁定。謝謝閱讀!

㈦ 二審法院了有不經審理駁回起訴的嗎

首先,明確一下,二審駁回的是上訴。
其次,要對你所說的審理解釋一下,審專理不單指開庭審理。屬
即開庭是審理的一個過程,但不是不開庭就是不審理。
刑事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新證據,原一般情況下是不開庭審理的。
無論是否開庭審理,案件承辦法官必定會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能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詢問。
相關過程製作筆錄還有可能攝像,筆錄與光碟入卷。
民事案件,原一般情況下,沒有新的事實及證據,不會正式開庭審理,
但是會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有可能單獨談,有可能一起談。

㈧ 二審上訴不開庭就意味著維持原判嗎

二審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書面審理,如果一審時,雙方對所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二審法院就可能只進行書面審理。但是否維持,那到不一定。

㈨ 二審開庭是否一定改判

二審開庭不是一定改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9)有獨三不出庭二審就要駁回嗎擴展閱讀:

二審開庭後的後續事項: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5、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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