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據保全被駁回
㈠ 一審沒做證據保全,證據已經查不到,二審稱不理一審證據保全的事,駁回,專業人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證據保全就應該是一審的事,二審不理是對的。如果一審應當證據保全措施而未做致證據滅失二審基本敗訴!
㈡ 申請"證據保全"有必須的條件嗎
由於證據保全的目的在於防止因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給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調查帶來困難,因此證據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這是法院決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原因。「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毀。所謂證據「以後難以取得」,是指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取得該證據可能會成本過高或者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造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後者如書證被銷毀。
(2)證據保全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這是對證據保全在時間上的要求。在開庭後,由於已經進入證據調查階段,就沒有實施證據保全的必要。
㈢ 如何申請證據保全
訴訟參加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74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3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24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3)申請證據保全被駁回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同時指出: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鑒定的內容;
(二)委託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摘錄有關單位製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製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㈣ 人民法院作出證據保全之後,如何對證據進行保
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此,需要保全的證據必須是那些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這里所說的「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生病而死亡,或者物證、書證腐爛或者被銷毀;而所謂的「以後難以取得」,說的是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取得該證據的成本會過高,難度會過大。
其次,對證據進行保全,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照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主要有三種:對證人證言一般採取筆錄或錄音的方法進行保全:對於書證採取拍照、復制的方式進行保全;而對於物證則可以通過拍照、錄像、保存原物或勘驗等方式來保全。
㈤ 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有什麼區別,一定要有擔保嗎
證據保全是指案件相關證據在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保存所以申請保全,而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中對可能在結案後出現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或者有轉移財產致使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而申請法院對對方的相關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是可以提供財產擔保,兩者是不同的
㈥ 證據保全的救濟
你好!來
證據保全,源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異議,是復議的前提,第一次提出異議被法院駁回後,再次申請叫復議。
㈦ 不認同被告答辯證據,法院駁回開庭前證據保全申請有法可依嗎
法院只要駁回就會有依據條款。當事人可以繼續上訴。
㈧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1 款和第2 款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㈨ 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可法院沒有做保全,也不下達不予保全通知書,是否違法
你這是來訴前保全?還自是訴訟保全啊?
你怎麼詳細描述下你這個案子是什麼情況么?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予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㈩ 法院接到證據保全申請後多久才執行
訴訟保全48小時內,關繫到申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