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0 18:46:59

❶ 民事訴訟法:裁定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啊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階段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在案件受理後,進入審判階段,但是經過審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採用駁回起訴。
這是在不同階段採取的裁定。

❷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❸ 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有什麼不同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評價,從一定意義上講,這2者都屬於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2者在適用上卻有著嚴格的界線。
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
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2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
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❹ 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❺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有什麼區別

不在所屬轄區,則不予受理;
駁回,多指維持原判。

❻ 第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當事人還能再起訴嗎

《1》不予受理發生在遞狀階段,法院跟據你的情況認為此案不屬於法院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訟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2》不於支持發生在訴訟的開庭過程中,也就是法院對你的觀點持否定態度,不予支持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常用的一種術語。《3》駁回起訴?應當是沒有的,只有駁回上訴是有可能的。駁回上訴已經進入到二審程序了,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某個案件已經審結了,由於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上級法院經過進一步的深入調查取證後認為一審法院在審判此案時,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量刑得當,認為你的上訴是沒有道理的就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

❼ 刑訴中的不予受理、終止審理和駁回起訴

第一個,老刑訴解釋是說服當事人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2012新解釋是應當說回服自訴人撤回起答訴,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個、高法解釋181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案件審查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很多答案都在法條、解釋、規定里,仔細看就好了,還要理解記憶

❽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的異同

一、案情介紹
近日,龍旺庄法庭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受理後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所訴的被告主體不對,但對於該案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還是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有爭議,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萊陽市龍旺庄物資站業務員,在職時到外地出差,回單位後找會計鄭某報銷差旅費六千元,待單位負責人簽字後,鄭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費單據,因當時沒有現金支付,鄭某以個人名義給祝某出具了欠條,載明:「今欠祝某現金六千元」。現原告祝某以欠款為由要求鄭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經研究一致認為,鄭某時任單位會計,其收下祝某的報銷單據並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鄭某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其所在單位龍旺庄物資站應承擔付款責任。但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原告所訴的主體不對,原告沒有訴權,屬程序問題,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通過法庭審理,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並無付款責任,被告既然無付款責任,說明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 、分析意見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起訴的概念和條件,進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⒋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四個條件是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必須具備的,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原告的起訴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當然,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時,還有其他一些方面應予審查,如是否重復訴訟、是否屬於依法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起訴的案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後才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的而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兩種裁定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受理前的裁定,一個是受理後的裁定。

其次,我們應該看到裁定與判決的區別,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決程序問題,而判決是用以解決實體上的問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起訴權(也可稱之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應用裁定來判定,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也可稱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應用判決來決定。

起訴權與勝訴權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為:起訴權與勝訴權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起訴權是形式和手段,勝訴權是起訴權的目的和內容,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存。如果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就沒有起訴、應訴的資格,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也就失去了其依賴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也就失去了目標內容,當事人可能敗訴,其區別為:對起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勝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

通過對當事人起訴權與勝訴權的聯系與區別,可以看到法院針對這兩種情況所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及相似之處;二者相似之處:①其結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張得不到滿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訴之後作出的(在起訴前,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當事人對這種處理結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訴。二者的區別:①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於原告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滿足其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的請求。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但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能滿足其實體權利的主張,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在實踐中應用的幾種情況

⒈訴訟主體不正確。該處的訴訟主體僅指狹義的訴訟主體,即原、被告。訴訟主體不正確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告不正確,如應由某甲作為原告起訴,而某乙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正確,如應告A,結果起訴的是B。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凡是訴訟主體不正確,均屬程序上的問題,應一律用裁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第一種情況,即原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應由某甲向法院主張權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這屬於程序上的問題,法院審查的結果是某乙沒有訴權,即沒有起訴的資格,此時,如在受理後審查出,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情況,即被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來應起訴A,結果起訴的是B,此時,法院審理查明的結果是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與B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真實的情況是A與原告之間存著著原告主張的法律利害關系),這種情況首先應確認原告是否有訴權,因不論是A還是B,其中之一與原告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因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對,即所起訴的被告與其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存在對原告的義務性關系,所以,原告對其所起訴的被告而言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原告對B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⒉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於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這種情況不能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只是表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權利、以國家強制力來使對方履行一定義務的可能性,其喪失的是實體權利上的勝訴權,故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剝奪其程序上的訴權。

⒊繼承糾紛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起訴的情況。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因「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應優先適用繼承法。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來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起訴時,必須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從繼承法規定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顯然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屆滿後,權利人(繼承人)便喪失了起訴權。因此,在繼承糾紛的案件,對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前即發現時效已屆滿的,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的,必須裁定駁回起訴。

而對於本案應是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