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有開庭駁回原告的起訴
A. 法院受理5個月後還可以裁定不開庭審理駁回起訴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B. 沒有事實依據的訴訟法院會受理嗎
會受理的,沒有證據的話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後會駁回訴訟請求。
C. 經法院開庭審理過的刑事案件,法院認為缺乏罪證,會是作出無罪判決還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首先,你提問的是自訴案件還是檢察院的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沒有原告的。
其次,如果法院審理的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地步,是無法構成罪名成立的。
最後,處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檢察院撤回起訴,另一個是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
還望採納,謝謝。
D. 刑事自訴案,以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我現在怎麼辦謝謝
刑事自訴案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對罪證不足的,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范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也即要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
而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1)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2)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3)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實踐中,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要經歷立案庭審查和刑事審判庭審查兩個階段,二者之間有一定交叉重疊。自訴案件通過這兩個階段的審查,法官在開庭前便可對證據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予處罰等問題形成實質性判斷。自訴案件一旦開庭,意味著法官已經基本確認被告人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由此,對於經庭前審查程序認為罪證不足的自訴案件,也就可以採取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審結方式,這樣處理,既實現了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提高了訴訟效率,使得有關當事人免受訴累,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E. 法院不開庭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應該給被告人一份嗎
駁回起訴是不涉及到實體權利的,只是由於原來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專的規定,比如說它的主屬體不適合,起訴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開庭直接駁回起訴。
對於任何裁判文書都應該給雙方當事人送達,單獨的只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文書,案件是不能結束的,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後案件才能了結。
F.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撤訴,第二次原告未滿6個月再次起訴,法院居然...
第二次起訴開庭審理的應該是視為第一次起訴,不受6個月的限制。
G. 由於找不到被告人,我又不能提供被告人的准確地址,法院傳票無法送達,法院沒有開庭,直接駁回了我的起訴
傳票無法送達不應當是法院駁回判決的理由,你的案情比較復雜,建議你帶上材料在你們當地找律師咨詢
H. 兩被告告錯了,被法院立案開庭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再起訴嗎
對於訴訟的請求的駁回是可以進行再次進行請求的,但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請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該兩條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基於: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法院發現有錯誤或當事人認為有錯要求改正生效的判決、裁定,這種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決本身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二是審理時查明的法律事實沒有錯,判決本身正確,但主要事實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以及事後當事人提出了新證據。對於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法院應當再審。但對於當事人的原因,再審申請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就要區別對待。再審就是改錯,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審。當事人因證據不足的原因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法院沒有任何錯誤,法院應該不準申請再審,只能是起訴。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再審,但這里所說的新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現張榮起訴的證據並非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該案可以再行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I. 法院開庭都審了,卻又說駁回訴訟,是怎麼回事
應該是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錯一個字,意思都不一樣。如果是駁回起訴,就是說你的案子,法院不應該受理。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就是說你敗訴了。無論哪種情況,對原告都是不利的。一個是程序出問題了,一個是官司打輸了。
J. 被法院駁回起訴了,沒有開庭,費用怎麼退回,
起訴被駁回起訴費需要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