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和不準離婚
①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1)駁回訴訟請求和不準離婚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② 駁回訴訟請求二審在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一般是判決准予離婚。
一、以前第一次起訴,法院多用判決:不準離婚專;現在多用:駁屬回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案件的關鍵。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由當事人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履行各自的舉證責任,進行舉證證明,並由此承擔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如果提起離婚訴訟一方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便可以原告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1、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後,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法官作為一個中立的審判人員,「不準離婚」的判決給人一種不講道理,一種不準離婚的命令,有悖現代司法理念,現在改用「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表述,更加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二、第一次一般是不判離,第二次再次起訴的,一般也就判離了。
第一次不判離,只要是考慮婚姻不易,法庭希望給雙方一個冷靜的機會;6個月以後,如果第二次再起訴的,本身已經證明原告離婚的意志,結婚與離婚與否,畢竟是雙方個人感情上的事,我國法律也規定男女雙方都有結婚或離婚的自由。
③ 第一次起訴不準離婚和駁回起訴有區別嗎
你好,對你的問題有點疑問,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看到判決「不準離婚」。因為一般來說,法院認為不能離婚的,會按照「判決駁回起訴」方式進行,不會在判決書中使用「判決不準離婚」表述。
④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⑤ 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不準離婚有沒有區別
離婚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判決不準離婚,從法解意義上講,是一樣的,都是判決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任何區別。只是措詞或者寫法的不同。
⑥ 上面寫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應該這樣做出叛決,
要麼判決准予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哪有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這個不同於其他民事訴訟
建議上訴處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明確,是錯誤。
要麼就是非法同居關系,只能這樣處理,建議帶上材料,當地咨詢律師
⑦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該怎麼辦
,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離,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 。此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有二種選擇:一是提起上訴 ,請求判決離婚;二是不上訴,在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還堅持離婚,再行起訴離婚。本律師(張印富)認為:鑒於我國目前訴訟離婚現狀,選擇第二種方式較為穩妥。究其原因:其一, 提起上訴 ,支持離婚訴訟請求的概率不高。從訴訟離婚法律的程序上講,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 ,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即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直接改判離婚,即使認為應該判決離婚,一審法院判錯了,二審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是發回重審 。這是因為二審法院是終審判決,如果直接改判,原一審法院未處理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不服的一方無法提起上訴。當然可以進行調解,但調解的難度非常大,成功率並不高。 其二,提起上訴,可能雙方離婚鬧糾紛的時間更長。從法院審理流程和期限上講,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如果二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要再等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而如果不上訴等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直接提起訴訟 ,在時間上會比提起上訴的時間要短。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準離婚錯了,發回重審,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時間。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訴訟中的半年在時間、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遠大於再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的成本。 其三,半年之後再行起訴請求離婚的判決支持率高。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而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在實際認定中不好掌握,盡管司法解釋進行了羅列,但並不全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內部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一般一方起訴離婚 ,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出現法定重大過錯等惡劣情況下,通常會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 。一方面,提供一個冷處理的機會,讓當事人慎重考慮婚姻大事;另一方面,如果半年後還不能和好,再次起訴離婚,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可能性更高,更傾向於「感情確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司法審判實踐中,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雖然可能還未符合又分居一年,但可能符合《婚姻法》第32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人民法院還有自由裁量權,判決離婚的比例比較高。 故,鑒於我國目前訴訟離婚的實際情況,張印富律師認為,要求離婚的一方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可積極尋求協議解決;如果協議不成,六個月後再行起訴是較為理性的選擇。
⑧ 三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要過多久可以再起訴駁回原因是:判決不準離婚後不滿半年。
這次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內不同居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判決你們離婚。
⑨ 原告敗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內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
2、駁回訴容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過程不同
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
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三、特點不同
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⑩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