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級執行被駁回
⑴ 申請恢復執行的案子法官不給辦,六個月後可以申請提級執行嗎
執行程序的有效進行是使得公民訴訟請求得以從一紙判決或裁定轉化為現實的有力保障。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執行申請都是准確無誤的,在繁雜的案件擠壓下或者由於申請人提供了錯誤的信息,被執行的標的可能並不屬於被執行人,這個時候如果繼續執行就會損害到某些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時候應當怎麼辦呢?
法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被執行的標的有異議的話,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執行的法院提出異議。同違反法律執行的規定一樣,法院應當對這種書面異議在15日內進行審查並給予答復:或者認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執行,或者認為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申請。對於法院據以執行的判決或者針對案外人書面異議的裁定,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認同的,還有一次機會,那就是審判監督程序。
⑵ 我買了房子被法院查封已向法院提出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當事人對房子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提級執行被駁回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⑶ 民訴法中法院對執行異議如何審查處理
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處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3)提級執行被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送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提級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該怎麼辦
理論上可以向高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需要提醒的是,問題沒有介紹中級法院駁回的理由,申請提級執行的條件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超過6個月不執行。
⑸ 提級執行申請被駁回的決定書,依法律被申請執行人應不應該收到該駁回決定書。
「知識人」之最高積分者就是清泉,哈,只是你級別不對了。 訴訟案在判決書生效後就結案了。而執行案從申請執行立案開始。申請執行人只能是訴訟案的當事人,法院不受理轉讓。 本案中至今沒有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請求,早已超過了當時適用的申請執行的一年時效,不能再申請執行了。
⑹ 法院強制執行不了,如果要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需要多少才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1、 建議申請提級執行;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寫申請書和執行的所有材料
⑺ 法院批准強制執行後,超過半年未執行的,可申請提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提級執行被駁回擴展閱讀:
1、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3、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4、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⑻ 執行異議審查期間能申請提級執行嗎
按規定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 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復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復議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⑼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怎麼處理
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這時候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9)提級執行被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