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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1-22 18:37:45

『壹』 做城市住宅區規劃設計需要參考哪些規范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
《村鎮規劃標准》GB5018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57
《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56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CJJ16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
《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J69
《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CJJ34
《城鎮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T81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CJJ15
《地下鐵道設計規范》GB50157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標准》CJJ77
《城市橋梁設計准則》CJJ11
《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CJJ14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准》CJJ17
《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范》CJJ64
《公園設計規范》CJJ48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
《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准》JGJ26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程》JGJ50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等其他專業設計規范。

『貳』 建設部頒發的02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對城市(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分級標準是依據何文件確定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規定,城市規模劃分是這樣的: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08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中沒有對城市規模進行規定,現在的標準是沿用之前《城市規劃法》中的規定。

『叄』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以居住街坊為基本單元組合各層級居住區。「居住街坊」尺度為150m~250m,相當於原《規范》的居住組團規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用地規模約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單元。

限定了住宅建築最高80米/26層,通過層數及建築高度兩級來給建築限高。住宅建築共分五級:底層(1層—3層)18米;多層一類(4層—6層)27米;多層二類(7層—9層)36米;高層一類(10層—18層)54米;高層二類(19層—26層)80米。



(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以人的步行時間作為居住區分級的出發點,以此來分級配套服務設施,突出了居民能夠在適宜步行時間內達到相應的設施,引導配套設施的布局。

居住街坊是居住區構成的基本單元;結合居民的出行規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個等級的生活圈居住區;根據步行出行規律,三個生活圈居住區可分別對應在300m、500m、1000m的空間范圍內。

摒棄住宅建築凈密度和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這兩個指標,引入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高度、人均住宅面積等指標對地塊進行多維度控制。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我幫您查詢了這個標准,給你一個鏈接,我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不過希望能幫助到版你!
《工標網》也有這權個標准!

標准編號:GB 50180-1993
標准名稱: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標准狀態:現行
英文標題: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 design
實施日期:1994-2-1
頒布部門:國家技術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內容簡介:本規范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http://hi..com/ahearn/blog/item/116fc537a20453d7a2cc2b79.html

『陸』 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8.0.5中,「小區內」和「居住區內」有什麼區別

城市居住區規劃人口30000——50000,小區規劃人口7000——15000。與此對應,配建比較完善的、能夠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柒』 根據國家建設部2006年最新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強制條文 容積率誰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352 更新時間:2014-07-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修改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註明:因人手有限,沒有校對,另有幾個圖表沒有上傳,如有需要可與我們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准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訂條文及其條文及其條文說明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31號
關於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具體內容,將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設標准化》刊物上登載。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3月11日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准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居住區小區組團
戶數(戶)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採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 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並將其納入規劃;
1.0.5.4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 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 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708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准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 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2)。
2.0.26 住宅建築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2)。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m2/hm2)。
2.0.28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2/hm2)
2.0.29 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m2/hm2)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築凈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

『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

http://www.gisroad.com/news/show.aspx?id=407&cid=89

裡面單行本規范下載中城市規劃里,有你要的規范

眾智上很多規范的,而且內會有更新,還不錯的容

『玖』 《城市居民區規劃設計規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 道路
8.0.1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 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迴,並適於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 有利於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築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 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雜訊對居民的干擾;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於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 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 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 應便於居民汽車的通行;同時保證行人、騎車人的安全便利。
8.0.1.9 (取消該款)
8.0.2 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於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m-9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於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8.0.3規定;

8.0.3.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 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 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 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 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並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 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人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人口間距不應小於150m。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於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於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 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於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於治安保衛;
8.0.5.4 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2.5m,縱坡不應大於2.5%;
8.0.5.5 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於120m,並應在盡端設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6 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於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並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 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採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8.0.5.9(取消該款)
8.0.6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於10%;
8.0.6.2 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50m;
8.0.6.4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餘地。

至於徵求意見嘛,據我所知有和沒有區別不大,都是走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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