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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死刑

發布時間: 2021-03-08 14:54:19

⑴ 一審死刑二審死緩上訴高法駁回三審無期上訴高法駁回四審無結果五審降低審級由三長決定法律是由三長決定嗎

1,首先對此案的當事人,表示同情,審限太長了。
2,降低審級,對於被告人而言,是好事,因為,原審的級別管轄,決定案件的最高刑罰。
3,政法委職能:政法委全稱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它既是政法部門,又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是同級黨委加強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督促政法各部門貫徹執行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及同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二)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對一定時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組織推動政法部門開展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同級黨委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指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各部門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五)研究指導政法執委會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協助組織部門做好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和科、處、隊、庭、室幹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實履行政法委職能,抓好執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協調政法各部門的關系,重大業務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七)指導下級綜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政法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法委系統一般包括政法委、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安、武警
職責(六)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4,筆者認為:政法委下的三長(公、檢、法負責人),從法理的角度講,是沒有這個權利的,任何一個案件,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來確定被告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決定的。也就是刑訴法所規定的:獨任制、合議制;及審判組織的性質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
法律從沒有負賦政法委審判定罪的權利;它的弊端在於,不參加庭審,就可對案件定性,與刑事訴訟程序法相悖。行政領導(政法書記)、偵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一起共同辦案。那麼,憲法第135條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也沒有效力嗎?也約束不了你們嗎?
筆者的觀點,第一隻代表一個法律學者個人觀點,第二,本人並非針對執政黨或是執政黨的負責人或執政集體,而是針對那些負責法律的管理者、執行者、制定者、那些代表、那些高級法學家,你們一天在做了些什麼?我們在很多法律制度上,制定上都有很多不完善和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發展需要地方。你們在錯誤上請舉起你那高貴的手,投出反對的一票,這是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

⑵ 死刑復核,是要經過最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還是要經過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判死刑肯定是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因為這是關乎生死的問題不能出錯的,如果其中有疑問是要被駁回的,但是一般很少會出現這個情況。

⑶ 高發判死刑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久下來

死刑復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準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查和核准。死刑復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復核程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復核和核准等。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再清楚的事實也可能發生認定上的錯誤;如果確屬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終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將無可挽回。最終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也將是最審慎的決定。死刑復核程序就是慎殺政策的體現,死刑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對於死刑復核程序不設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權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馬永順律師統計,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准需要數年

⑷ 一審判死刑,二審高院駁回重審有改判的機會嗎

只要房產證是房管局發的,那麼一審就是違法判決。

⑸ 一審/二審以判定死刑,被最高法駁回怎麼辦

無法執行死刑,一般情況下省高院的決策無法推翻,有一種情況可以推翻,就是省高院的判罰確實有誤!怎麼認定省高院的判罰確實有誤?需要社會媒體的宣傳,還有全國最高院的認定。

⑹ 死刑改判在最高院

1、案情介紹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黃驊市法院開庭,就楊方振因涉嫌搶劫罪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死刑復核。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程序開庭、首次對於死刑復核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復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復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級法院認定楊方振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殺被害人魏某20多刀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於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死刑立即執行判決,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託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死刑,後依法改判。

2、法律分析

謝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警方有嚴重刑訊逼供行為,有信件與同監室證人可以證實;
未找到凶器,沒有證據證實凶器上有楊方振指紋,應詢問死者家屬,看魏某是否有在車後座放置刀具的習慣;
屍檢表明魏某頸、胸、背、腰等多處中20餘刀,而楊方振在後座上怎麼能用刀扎到背靠著前排座椅的司機的背和腰部?
楊方振身上沒有一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沒有鑒定出血跡,而衣物一旦沾上血跡很難完全清洗掉,鑒定不出血跡與其在車內狹小空間中扎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
警察在現場沒有找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警方在現場找到5個水瓶子,說是楊方振清洗身上血跡用的,卻未提取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
警方未調取魏某車輛經過路段的監控錄像,未查看車上前排是否還有他人;
楊方振稱是浩哥、李某殺人,楊方振手機內有浩哥電話,應予以調查;
李某的證言多處前後矛盾且有疑點,尤其是其前四次筆錄中稱楊方振戴著白手套,第五次又說記錯了,證言不可信。

3、判決結果
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死刑,後依法改判。
4、律師建議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謝通祥律師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件法官應該全面審查所有證據,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為畢竟人命關天,應該慎之又慎。

⑺ 從高級法院死刑判決到最高級法院核准之日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
如:
山東省原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段義和炸死情婦一案,2007年7月9日案發,8月6日一審開庭審理,8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8月23日二審開庭,當庭駁回其上訴,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2007年9月5日被執行了死刑。
二審宣判後,僅僅十三天時間,段義和就走上了斷頭台。

⑻ 死緩上訴被駁回是不是就立即執行死刑

不會的。《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刑訴解釋》第278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死緩上訴被省高院駁回,死緩判決即宣告生效。但是,一般不會立即執行死刑。判決生效後,進入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就要把罪犯投入監獄,以觀後效再決定最終處理。這就要解釋一下什麼是死緩。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但是有種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所以,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新的犯罪證據發現(一般指原來另外的犯罪被發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法院要重新審理)只要不故意犯罪,原則上是不會執行死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⑼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⑽ 最高法院駁回的死刑案基層法院還能堅持么

一般情況下最高法院駁回會說明理由。一審法院收到後,一般不會堅持的,都會考慮而重新判決。你說的情況現實中基本不會出現。北京大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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