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非權利人駁回
1. 案外人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能否申請再審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1)案外人非權利人駁回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准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
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2. 法院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會通知案外人嗎
法院駁回案外人異議要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回送達案外人的。
3. 如何判斷案外人能否排除未經物權登記的實際
裁判主旨
被執行人原對涉案財產所享有的權益也是僅以其與名義登記權利人之間約定的形式,而非以登記的形式存在的,其不是物權登記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在購房人與名義登記權利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支付購房款後,實際權利人也認可了該房屋買賣行為。故按照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此後實際權利人對涉案房產已不再享有民事權益,而代之以購房人對該房產實際享有民事權益。另在涉案房產查封時,該房產仍然登記在名義登記權利人名下,申請執行人對涉案房產主張強制執行的權益,不能超越原實際權利人自身對涉案房產的權益,而取得優於購房人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故應認定購房人所享民事權益能夠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權益。
案例索引
《郭遠、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匯豐信用社執行異議之訴案》【(2017)最高法民再240號】
爭議焦點
如何判斷案外人能否排除未經物權登記的實際權利人為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中,一審法院執行機構依據查封前房屋登記名義人李東順確認涉案房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程江龍的調查筆錄,裁定查封涉案房產,符合《查封規定》第二條關於對於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的規定。但是,該條規定的作用主要是作為查封當時初步的判斷標准,而且其所處理的是被執行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的關系,即在第三方登記名義人認可標的物實際權利歸屬於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不能否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權力。本案重點是在被執行人程江龍與登記名義人李東順之外,還涉及一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在房屋買方郭遠提出異議後,在異議審查中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並不能將對作為出賣人(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時的依據,作為最終判斷買方(案外人)權利是否存在及能否對抗賣方債權人執行的標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本質要求不是對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進行表面的簡單判斷,而在於判斷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某種正當的民事權益,該權益是否足以對抗債權人發動的強制執行程序。
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再審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可認定登記在李東順名下的案涉房產在查封前由郭遠購買並實際佔有的相關事實:2010年10月14日,郭遠與李東順、董雪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李東順、董雪香將涉案房產賣給郭遠,價格為60萬元。郭遠陸續支付了房款,李東順出具了收到60萬元房款收到條。該房屋已經交付給郭遠,郭遠已經佔有使用。由此,郭遠擁有對涉案房屋佔有使用及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權利。
在判斷案外人郭遠基於其向被執行人購買不動產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對抗債權人匯豐信用社執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應當看到,《查封規定》第十七條固然與本案情形相關,但該規定主要是執行程序適用的審查標准,而並非執行異議之訴中作出裁判的唯一判斷標准。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簡單套用該標准,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能夠解決問題,但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適當的。異議之訴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異議人所享有權益的狀態、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狀態,以及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權益進行查明和比較,綜合判斷,從而確定異議人的權利是否能夠排除執行。二審法院認為郭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非基於自身以外的原因,其怠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存在過錯,故其權益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系單純在《查封規定》第十七條的范圍內考慮的。該條規定對於涉案財產直接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情況,其適用更具合理性。申請執行人對於涉案財產請求執行的權利,本質上來源於被執行人自身對於該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本案中,被執行人程江龍原對涉案財產所享有的權益也是僅以其與李東順之間約定的形式,而非以登記的形式存在的,其不是物權登記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在郭遠與李東順、董雪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支付購房款後,程江龍也認可了郭遠與李東順、董雪香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故按照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此後程江龍對涉案房產已不再享有民事權益,而代之以郭遠對該房產實際享有民事權益。2013年5月6日法院對涉案房產查封時,該房產仍然登記在李東順名下。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房產查封時,從物權方面和債權方面看,均應認定房產不屬於程江龍所有,於法有據。此種情況下,匯豐信用社對涉案房產主張強制執行的權益,不能超越程江龍自身對涉案房產的權益,而取得優於郭遠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應認定郭遠所享民事權益能夠對抗申請執行人匯豐信用社的執行權益。二審法院忽視了查封時被執行人程江龍對涉案房產的民事權益狀態,簡單適用《查封規定》第十七條,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4.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後,案外人向檢察院申訴,法院應否該中止執行
法院會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案外人非權利人駁回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該怎麼辦
可以復議或是去檢察院。
6. 案外人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先提出執行異議,當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你的執行異議之後,你應在15天之內,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全部法律規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 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 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 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 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通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 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7. 案外人查封異議被駁回 可以提執行異議嗎
查封異議指的就是執行異議吧,你可以提執行異議之訴。
8. 駁回案外人參與分配申請以什麼方式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9. 案外人另案確權執行標的物,審判法官堅持判決,有法律規定嗎
首先,案外人無權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條確立了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和異議之訴制度,意在排除案外人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認之訴的訴權。案外人異議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一旦執行法院對某項財產採取了執行措施,案外人只能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和異議之訴的途徑進行救濟,這既能有效避免不同法院之間就同一事項所作判決相互沖突,也是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利用其他法院所作生效法律文書規避執行的最有效途徑。所以,案外人嚴小某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其次,案外人可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進行確權。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並作出裁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案外人應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並可在異議之訴中請求法院確認其對執行標的物的權利。
最後,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10. 案外人對法院的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異議,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自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