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精神鑒定駁回
A. 在看守所羈押請求精神鑒定,鑒定沒問題,一直請求,最後結果怎麼樣
可駁回申請,採納有資質機構作出的已有鑒定
B. 張扣扣是不是已經執行了
201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死刑復回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答張扣扣死刑。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張扣扣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並於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對張扣扣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張扣扣會見了其近親屬。
(2)張扣扣精神鑒定駁回擴展閱讀
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2月17日,張扣扣投案自首。
2019年1月8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張扣扣判處死刑。
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張扣扣的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C. 你認為應該給張扣扣做精神鑒定嗎
精神病司法鑒定,是惡人卸責的救命稻草,還是無自控能力病患的一線生機?
如果一個人確診患有精神病,是否意味著他的診斷書是一張「殺人執照」?
· 精神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完全由司法機關壟斷,是否存在操作空間,或者令人蒙冤的可能性?
· 嫌犯能否靠詐病通過精神司法鑒定,而逃脫制裁?
這些問題似乎越來越緊迫。近年,全國發生了多起無差別傷人事件,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時刻提防生活中那些性情怪異、疑似有精神問題的人?
長期以來,中國《刑法》規定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然而其具體程序至今仍不完善。
判斷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則——馬克諾頓規則,這個規則有兩個要素: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行為時不知行為的性質或對錯。
英美的這些規定,與中國現行法律並無大的沖突。然而,在精神病鑒定的啟動制度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卻存在巨大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往往實行職權主義司法程序,即由公權力一方(檢察官、法官)主導司法流程。在啟動司法鑒定方面,也由司法官員說了算。
以德國為例,委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權力由法官享有,控辯雙方都只有向法院申請精神病鑒定,而沒有直接啟動鑒定的權利。
不過,大陸法系也並不都是如中國這樣,靠檢察官和法官自由決定。
還是以德國為例,法官如果要駁回精神病鑒定申請,必須要說明理由。另外,當事人對於法院駁回鑒定請求可以進行上訴,讓上級法院來審查啟動鑒定決定的合法性。
至於英美法系,控辯雙方都可以聘請專家證人進
行精神鑒定,但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可以為其罪行抗辯,只能留給判斷事實的陪審團決定。
D. 裁定駁回張扣扣的上訴,誰給的權力
裁定駁回起訴並不是敗訴,只是說明你的情況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符合起訴版條件的原因是多樣的。這個權時候,把法院提出的有問題的地方改好之後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法院沒有說明具體的原因,你也認為自己沒啥問題,那就可以針對「駁回起訴」這一裁定來上訴。
E. 應該請國內權威專家給張扣扣做精神鑒定嗎
不應該。精神病是沒有正常的邏輯迴路的,而張扣扣是有目的性的,並且當庭表示過自己願意接受一切處罰。也許他殺人的舉動過於偏激,但他的精神並沒有什麼問題,這是個人性格原因。
F. 張扣扣一審出庭證人有張小萬嗎
張扣扣一審出庭證人有張小萬嗎?我的回答是,在開庭時必須有證人到場,除非版法院不開廳秘密審理權,那是保密的。所以一審張扣扣必須有證人張小萬在場,這是公開審理的結果,如果沒有張小萬在場的話,犯罪嫌疑人可能會狡辯的,審理查明必須有張小萬在場,這是必須無疑的。
G. 不給張扣扣做精神鑒定,是否有悖法律精神
不地呀。因為張扣扣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精神病,而且表現得又很正常,當版然不給做權精神鑒定了。首先得有精神病或精神異常,然後才能做精神鑒定。
因為人類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有的明顯有的不明顯,大夫只能通過病症表現來判斷得了什麼病。那麼什麼表現也沒有的人,大夫會下結論說此人沒有任何疾病嗎?當然不會。因為存在病情隱藏的情況,所以大夫只能說我沒看出來,或許有病或許沒病。
那麼精神鑒定的結論是不可能出現此人沒有精神病的結論的,因為去做精神鑒定的人都是表現出精神有問題的,也一定會是精神病,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關繫到量刑。
因此呢,一個人看起來很正常,那麼我們不當他是精神病,即使他真有精神病或者偽裝成正常人。比如簽合同,對方看起來是正常人,也有證人在旁那就簽唄,你有什麼理由去鑒定一下對方是否精神病呢?即使事後發現對方真是精神病,那麼簽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當時正常啊。
如果張扣扣以前進過精神病院治療,或者表現的瘋瘋癲癲的,那麼肯定會給他做精神鑒定的。但整個過程表現很正常,就不給他做精神鑒定了。
H. 張扣扣案是悲劇嗎張扣扣這個行為是錯的嗎
張扣扣一位22年前失去母親,22年後殺死兇手一家,最終被判處死刑的悲情人物,這兩天引發了大家的激烈討論。他自評是有血性的男人。
I. 張扣扣是正常人還是精神病為什麼沒有精神鑒定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法院不敢自己打臉,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法院不敢自己打臉,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法院不敢自己打臉,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法院不敢自己打臉,
J. 如何看待張扣扣案二審判決結果
法律是管制牲口的工具,如果法律保衛牲口,就應當由人來解決。在下認為,張扣扣為母報仇殺王某是正當的,其過激的報復殺王某親屬是為了宣洩當時判決的不公。這件事如果發生在同樣保留死刑的民主主義體制地區,他最多隻會被判終生監禁。綜合整個事件始末,張某的報復行徑並不可恥,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在下覺得任何人遭遇到他的這種情況,都會採取同樣過激,甚至更過激的報復手段。
如果剝去樓上律師闡述的那些華麗的辭藻,其核心所要表明的和法院判決是一個意思,說簡單點就是張扣扣該死,法律庇護了當時的兇犯是情有可原而且整治立場正確的。他的主要觀念就表現在他要展現律師在這個地區所擁有的地位及其功用的幾段原文:
」庭審結束後,我在微博發文說,這是一場悲劇,這個事件沒有贏家。不久我看到有條留言說,法律是贏家。這樣的思維多麼可怕。判處一個人死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就能證明法律贏了嗎?法律難道還嗜血嗎?也許張扣扣案根據現行法律只能這么判,但這是迫不得已,而非法律的積極追求。
不要忘了,刑法的本質是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而非是為了剝奪這一切。懲罰只能是手段,而不能變成了目的本身。一件事情即便是對的,也不意味著順著邏輯、沒有止境的往前延伸還會永遠對。絕對化、簡單化、粗線條的人,很難懂得文明的奧妙就在於對那些細微差異的把握和拿捏。
國家是歷史的產物,禁止私力復仇也有其前提條件。現代社會之所以選擇司法救濟替代私力復仇,是因為司法更文明、更克制、更理性、更精準。但如果離開了程序正義,司法的上述品質都將無法確保。司法人員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權威性,但在精神障礙鑒定等專門性問題上不具備專業知識,司法人員不應代替專業鑒定人員自行做出判斷。「
大家熟悉的動物世界是一個殘暴的成王敗寇弱肉強食的世界。但仔細區分一看,自哺乳動物誕生以來的群體生活物種,相處得十分融洽的,除了要跟現任首領進行地位爭奪。
那麼同樣,人類在沒有街機的時代,也同樣是沒有法律這個明文工具的。那時候的人類,也沒有自相殘殺。律法是伴隨著當時的部落首領逐漸變成大王的時候,為了懲戒不服從大王壓迫式的統治地位而產生的一件工具,它最初的名字就叫王法,也就是王室的制定給奴隸的規矩。雖然歷史上曾有人建言大王犯法與庶民同罪。而事實上,只要是存在於為王室和官僚的生活需求為主導的官僚主義體制地區,這種建言是毫無可信事實的依據的。
在地球的人類社會分布區域,有執行死刑的地區,也有許多免除死刑的地區(也就是殺了人會被判幾十年或者終生監禁),我們會驚訝的發現,那些已經免除死刑的地區的惡性事件往往更比較稀少,不過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已經免除死刑的地區一定是已經發展到了以民眾的生存需求為主導的地區,簡稱民主主義體制地區。
但是,官僚主義體制地區不會而且也不能免除死刑,也正是因為在官僚主義體制地區的法是為王室和官僚服務的,所以為了警示那些企圖傷害或者報復王室或官僚的生命財產,Z某是死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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