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駁回原告起訴原告還能告嗎
❶ 一審實體判決,二審以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原告可以重新起訴還是可
原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❷ 民事二審時原告可以繼續上訴一審被駁回的訴求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後不能再上訴。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❸ 原告起訴三個被告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對其中一被告訴訟請求 以後原告再起訴或二審的話還找這個被告嗎
原告需要有新的證據才能再起訴,如果上訴還需要把」其中駁回的被告「立為被上訴人。
❹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法院會判決嗎
結果就是勝訴或者敗訴,二審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也可進行書面審理,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
勝訴:審理後作出判決依法改判或者是裁定發回重審;
敗訴: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❺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份請求,二審法院是否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裁定撤消一審法院的裁定後,依法應當發回一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不可再次裁定訴。
❻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二審駁回原告起訴原告還能告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❼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維持原判的,之後政局充分,還能繼續起訴嗎
裁定駁回起訴的原因基於訴訟主體不適格,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證據充分與否是訴訟過程中的實體問題,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會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會裁定駁回起訴。所以,現在既使證據充分也不能重新起訴,只能在把訴訟主體改變成為適格的主體後才可以重新起訴。
❽ 一審原告被駁回,二審被告要不要參與開庭
二審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會改判,作為被上訴人不應當輕易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否則如果上訴人提出新證據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讓法庭改判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❾ 同一案件一審駁回二審維持原判,訴訟請求不一樣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同一民事案件,一審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維持原判是終審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事一議原則,,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訴。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申訴不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下面是申訴和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❿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我的起訴
這種情況,再起訴估計還不會受理。
既然已經有一個案子,可以研究一下案情,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被告等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