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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駁回保姆放火案

發布時間: 2021-03-07 08:30:50

Ⅰ 杭州市中院受理「保姆縱火案」受害方民事訴訟案沒有

杭州市中院:已受理「保姆縱火案」受害方民事訴訟。

林生斌對上述九家單位提起的民事訴訟,索賠總額共計1.3億元。

今日(5月30日)上午,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目前法院已受理,並向林生斌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

來源:新京報網

Ⅱ 杭州中院通報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這件事,你怎麼看

杭州保姆縱火案辯護權之爭再掀波瀾。杭州中院今日發布通報稱,當事保姆莫煥晶願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放棄其父為其委託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教授擔任其辯護人。杭州中院原本要為這場爭議劃上句點,熟料通報卻引發了關於律師辯護權的更大討論。
形式上看,莫煥晶有權決定委託何人為自己辯護。既然莫煥晶自己拒絕了何兵擔任辯護人,那麼杭州中院必須要尊重莫煥晶本人的意志和選擇。也即,拒絕何兵辯護的並非杭州中院,而是莫煥晶自己。不過,寧願選擇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也要拒絕全國知名的律師免費為自己提供辯護,並不符合多數人的經驗常識。
選擇,只有在充分知情和意志自由的前提之下才有意義。如果莫煥晶對政府指定的兩名律師以及父親為她委託的何兵律師都缺乏基本的了解,那麼對於莫煥晶而言,呈現在她面前的僅只是幾個陌生的名字。此時的選擇,不過徒具形式,並無實質意義。杭州中院在此前的通報中曾公開承諾,會依法充分保障莫煥晶獲得辯護的權利。但這種保障,不應當僅僅是確保莫煥晶有律師辯護,而是應當確保莫煥晶可以在充分比較的基礎上做出選擇。
很顯然,杭州中院並未做到這一點。2017年12月21日,莫煥晶辯護人黨琳山在法庭審理時未經許可自行退庭,被杭州中院視為拒絕繼續為莫煥晶辯護。2017年12月27日,莫煥晶甫一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杭州中院立即就啟動了指定辯護程序。僅僅兩天之後,兩名指派律師就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莫煥晶,並且取得了莫煥晶同意。扣除與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對接時間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選任律師的時間,杭州中院處理指定辯護的時間不到兩天,效率不可謂不高。此後,當何兵拿著莫煥晶父親的委託材料去看守所會見時不出意外地被「依法拒絕」。也就是說,莫煥晶是在沒有見到何兵律師,是在對於何兵律師的案情分析和辯護思路毫無知悉的情況下就拒絕其擔任辯護人的。
國家設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初衷的。我國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可見,國家設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彌補當事人自行委託辯護人的空白,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只有在莫煥晶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指定辯護。現在莫煥晶父親重新委託了辯護律師,但辯護權卻被官方指定的律師擠占,這未免本末倒置。如果說莫煥晶父親委託的律師最終仍需莫煥晶本人確認和同意,那麼杭州中院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更應當為何兵會見莫煥晶創造必要的條件。比如,可以暫時撤回對其中一名法律援助律師的指派,空出一個辯護名額。
杭州中院既然從程序上限制何兵會見,那麼只能自行去看守所征詢莫煥晶意見。涉案法官在會見莫煥晶時如何介紹何兵律師?如何介紹兩名援助律師?是否會對莫煥晶施加某種影響?這些問題,外界都無從得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法院不應以任何形式介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的選擇。
律師是一個高度技術含量的職業。不同的律師,在專業水準和敬業精神方面相差懸殊。同樣的案件,不同的律師辯護,效果可能不同。不可否認,法律援助律師當中也有很多敬業、負責的好律師。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法律援助律師受制於官方指派,在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時候容易受到公權機關的掣肘和影響。加之,選任和指派法律援助律師過程不透明,當事人只能被動接受,因此從辯護效果的角度講,法律援助律師往往不如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律師。
當前,國家正在推行刑事辯護全覆蓋。這樣做的目的並非是為了讓每個刑事案件庭審時都有律師在場,而是為了讓每一名被告人的權利在每一次刑事庭審中都能真正得到保護。杭州保姆縱火案的庭審將會提供怎麼樣的示範?相信各界都會繼續關注。

Ⅲ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判決如何

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專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屬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Ⅳ 杭州保姆縱火案中止審理法庭上發生了什麼

2017年12月21日早上9點,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全國關注的杭州保姆縱火致一家四口死亡的惡性案件。

然而,讓所有人震驚的一幕卻出現了……

這起案件幾乎吸引了全國媒體的關注。在9點開庭之前,已經有大概50多家來自全國的媒體抵達杭州中院參加旁聽。但因為法庭的旁聽席有限,據耿直哥現場觀察,旁聽席大概為48個(中間4x6,兩側4x3),而且幾乎被家屬等坐滿,所以媒體被提前安排在了法院的新聞發布廳,通過三塊大屏幕觀看庭審現場直播。

Ⅳ 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最新消息

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另查明,莫煥晶在浙江紹興、上海做保姆時曾盜竊財物。

Ⅵ 杭州保姆縱火案法院認定消防是否失職

6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原判。該院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公安消防部門失職,物業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責。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還認為,物業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責。消防調查報告、物業消控記錄、案發小區部分消防設施維保狀態照片及物業工作人員、消防員的證言等證據證明,案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存在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

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後不久即因吸入濃煙陷入昏迷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導致水壓不足,水槍不能有效出水,客觀上延長了滅火時間,對火災所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關聯。但物業管理的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而非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後的外力介入因素,與本案危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放火罪責的法定理由,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Ⅶ 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的放火過程具體如何

2月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認定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關於放火動機,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是想先放火再滅火,從而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控方主要證據是莫煥晶的供述,並認為該供述與朱小貞尚未發現莫煥晶偷竊行為、朱小貞確曾借錢給莫煥晶、莫煥晶放火前查詢火災怎樣燃燒得慢等客觀事實相印證。控辯雙方的意見一致。

法院經審查證據,認為莫煥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放火動機相對穩定,庭審中亦予以供認,且結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夠支持,故採信了莫煥晶本人供述。對放火動機的認定,法庭依據到案的證據並經過綜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原則。

刑事判決最終確定的事實,建立在證據和邏輯推理、經驗分析三者有機統一的基礎之上,但屬於法律真相而非絕對真相。二審期間如果發現新證據並足以推翻莫煥晶所作放火動機的相關供述,則二審法院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Ⅷ 杭州保姆縱火案是怎麼回事

1、北京時間2017年6月22日凌晨5點左右,在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縱火案。該事件造成4人死亡(一位母親和三個未成年孩子)。

2、2017年7月1日,根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杭州市公安局對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依法執行逮捕。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

3、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宣布延期審理。

4、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

5、2018年2月9日,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被判死刑。2月24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莫煥晶已向該院提起上訴。

5月17日9時,莫煥晶上訴開庭審理;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6月4日,案件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2018年9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

7、2019年3月,"藍色錢江保姆縱火案"等惡性案件寫入最高法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

(1)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

(2)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財物,並找借口向朱借款,上述錢款均被莫賭博輸光。同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為繼續籌集賭資,決定採取在朱小貞家中放火再幫助滅火的方式騙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

(3)22日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小貞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1802室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

此外,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上海市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等人的財物。


(8)杭州中院駁回保姆放火案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6·22杭州小區縱火案

Ⅸ 「杭州保姆放火案」被害人林生斌對二審判決滿意嗎

不用說了,百分百死刑不是死緩
首先放火罪是重罪,另外她還造成3條人命的後果也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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