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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英語

發布時間: 2021-03-07 08:08:03

① 法官不判此案應為什麼詞語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② 一個關於英語和法律的問題,非常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幫忙,在下感激不盡!!!3Q!3Q!3Q!3Q!3Q!3Q!

"indictment",在美國,該詞指由大陪審團提出的刑事起訴書,區別於檢察官提出的起訴專書(information). 通常在屬須以大陪審團起訴書起訴時,先由檢察官向大陪審團提出申請公訴書(bill of indictment),如果大陪審團經過審查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並應將犯罪人交付審判,即在申請公訴書上簽署「准予起訴」(true bil)的字樣來批准起訴,這時候申請公訴書就被送回(return)檢察官,然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否則即簽署「不予起訴」(No true bill), 申請公訴書也不會被送回(return)檢察官。
以上回答由蘇州蘇明律師事務所涉外律師STANLEY提供。

③ 求有關「審前准備程序」的英文法律論文和翻譯

中文:在現代司法領域,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無論是實行當事人主義或是實行職權主義的民事訴訟模式,審前准備程序已經成為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上的一個不約而同的選擇,均已經形成各具特色的審前程序。我國的「審理前的准備活動」已經成為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針對目前的理論和實踐,從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異同進行對比,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以完善我國民事審前准備程序,具體為民事訴訟失權制度(答辯失權制度和證據失權證據)、證據開示與交換制度、設置審前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便有利於維護程序公正,又有利於提高訴訟的效率與效益,使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更加適應司法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健全我國的民事訴訟體系,實現我國民事訴訟的公正、公平、效益的目標。

民事訴訟審前程序是當事人跨入法律大門的第一關卡。作為開庭審理前的訴訟環節,我國盡管並未形成一個完整的審前准備程序,但仍有與之相類似的規定,即「審理前的准備活動」。我國審前准備活動的特點是法官主導下的從程序到實體的准備,這其中,法官主導下的實體性准備,即全面了解案情,調查必要的證據是審前准備的核心,而且審前准備鮮有當事人參加,即使當事人參加,也經常是法院與當事人的單方面接觸,這種做法使法官難以保證中立性和公正性,致使開庭審理形式化。
改革審前准備程序已經成為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審前准備程序改革的議論中,前幾年,「不經准備直接開庭」的做法為眾多學者極力推崇,但實踐表明,這種直接開庭容易導致證據突襲與重復開庭,降低訴訟效率,這種方式並不足取。針對目前的理論和實踐,筆者擬從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異同進行對比,並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提出幾點對民事審前准備程序的建議。
一.國外民事審前准備程序的對比研究
在現代司法領域,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無論是實行當事人主義還是實行職權主義的民事訴訟模式,審前准備程序已經成為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上的一個不約而同的選擇,均已經形成各具特色的審前程序。我國一些學者認為,出現這種現象絕不是偶然的,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國外民事訴訟審前准備程序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審前准備程序受到高度重視,未經准備程序就不能進入法庭審理和辯論
德國創設了准備法官制度,每一案件在法院系屬時就指定一個准備法官,由其專門負責審前准備,並在開庭審理時向會議庭其他法官報告案情(准備法官本身是合議庭成員),以確保審前准備在法院的指揮下進行,並節省開庭審理時間。法國也很早就對民事訴訟准備程序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在日本,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准備程序制度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陸法准備程序的長處,充分反映了各國互相借鑒、互相吸收的不斷融合的趨勢。
(二)審前准備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法庭突襲,確保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
審前准備使當事人在充分准備的基礎上進入法庭,從根本上保證當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辯論機會,防止法庭突襲,確保訴訟公正。同時,還可以將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主張和證據排除在法庭審理范圍之外,簡化法庭審理,加快訴訟進行,提高訴訟效率。
(三)審前准備以當事人活動為主,法官的作用相對弱化
盡管德國和日本的法官在審前准備程序中的作用相對積極一些,但從總體上看,民事訴訟審前准備程序還是以當事人的活動為主的;由當事人提出主張並確定爭點,由當事人收集和提出證據,由當事人決定審判對象(最終進入法庭審理的內容),由當事人決定程序的開始或終結,如此等等。而法官一般以中立的的見證人身份參與審前准備程序,最多也只是一個程序進行的指揮者,一切重大的實體問題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同時,外國審前准備程序和我國的規定有很多不同點:
(一)訴答階段
1訴訟文書送達。在美國,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的義務,而中國、德國則是法院的職權行為。但在具體送達方式上,中、德又略有不同。德國的訴訟文書均由法院以職權通過郵寄送達。為簡化訴訟程序,雙方當事人都由律師代理時,書狀的送達可以由為送達的律師把應交付的書狀轉交給另一方律師,此即律師向律師的送達。中國目前訴訟文書仍是以法院工作人員直接送達為主,以郵寄、委託送達等為輔。在案件量居高不下、法院輔助人員相對少的情況下,直接送達顯然是一種效率低下的方式。
2未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後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在美國和德國均產生失權的效果,將導致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缺席判決。中國民事訴訟法將提交答辯狀作為被告的訴訟權利,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的審理(第113條第2款);審前不提交答辯狀,到開庭審理時再陳述答辯意見,已成為被告進行「法庭突襲」一種訴訟策略。
3訴答方式。美國和德國的訴答方式都體現為「起訴、答辯、反答辯……」的互動過程。德國法的訴答方式還使爭點和攻擊防禦方法明朗化、集中化。中國的訴答方式只有起訴狀和答辯狀,但法院一般不會在審前送達給被告。就是說,中國的訴答方式是靜態的。
4訴答文書的形式要求。在德國民事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以及其他訴訟文書非常不拘形式,但它們必須指明各方當事人與法院,包括對訴訟請求的目標,請求的理由的簡要陳述和抗辯及要求。預備性訴訟書狀必須由一名律師簽署,該律師應已經獲准在特定法院執業。相比之下,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書狀十分格式化,僅僅提供一些與本案有關的具體情況,並不作出接受證據的提議。而德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書狀恰好相反,提議接受某項證據是必不可少的。中國對訴答文書的形式要求與德、美兩國比較,更不拘形式。民事訴訟法要求起訴狀中寫明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姓名和地址,在實務中,起訴狀內容只要足以立案即可,並無律師簽署或附上宣誓書等特別要求。被告則僅需寫明答辯意見。
(二)准備階段
這里的「准備階段」作狹義理解,即訴答階段之外的審前階段。准備階段是審前程序的重心。只有準備階段程序化了,審前程序才真正成為相對於「開庭審理」的獨立程序。美國的審前准備主要是證據開示和審前會議,德國主要是書面訴訟准備或初步審理,中國則體現在以證據交換為核心的有關審前改革。
德國沒有證據開示程序。其理由主要在於:在德國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披露其所掌握的與訴訟有關的信息。如果當事人不願提交書證,這一證據只有通過法院的命令方能獲得。這一差異與德美兩國「開庭審理」方式的不同有關。而在美國,一次性集中審理是當事人證明其主張並辯駁對方證據的唯一機會。證據開示使當事人在進入開庭審理時就已經充分准備好所有的訴訟細節。
盡管我國法律更接近於大陸法系,但在准備程序的建構上,更多的是採用英美法系的術語,但是在中國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幾乎不可能建立美國法意義上的「證據開示」,而對於「通約性」比較強的「審前會議」,也不可能與德國法上的「初步審理」相提並論。
(三)法官角色
美國法官在審前程序中呈現一定的「消極性」,崇尚當事人主義,但是法官的消極性也是令人滿意地控制拖延的關鍵。與美國相比,德國法官在訴訟中的角色顯然是積極主動的,在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改革中,德國人並沒有採用傳統對抗制的做法,而是賦予法官更大的指導權,指導雙方集中的對爭議的問題按時提出訴辨理由與證據。
二.完善我國民事審前准備程序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民事訴訟失權制度
失權,即原有權利的喪失。民事訴訟中的失權是指當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和證據的功能,應建立證據失權制度。民事訴訟中失權的正義性原理源於人們對訴訟效率性和時間經濟性的認同。訴訟效率和時間的經濟性與民事訴訟失權制度的關聯點在於,欲求時間的經濟性,就必須對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在實施時間上予以限制。民事訴訟失權主要有答辯權的喪失、上訴權和申訴權的喪失、管轄權的喪失、證據提出權的喪失。審前准備程序功能的實現離不開失權制度的保障,因為如果允許證據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隨時提出,答辯可以隨時進行,審前准備程序整理爭點、證據及防止訴訟突襲的設定意旨就會落空。要使審前准備程序發揮整理爭點和證據的功能,應建立答辯失權制度和證據失權制度。
1.建立答辯失權制度。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在美國和德國等國家均產生失權的效果,將導致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缺席判決。例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訴訟規則》規定,「民事訴訟從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開始」。而被告應訴不僅是他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義務。被告應訴有兩種方式。第一是提交答辯狀,第二是不提交答辯狀,而提交「申請書」(即「動議」),請求法院根據法定理由駁回訴狀。《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規定,「法院應及時地採取必要的准備措施。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法院都應該使當事人為及時而完全的陳述。」同時,當事人亦被課以兩種促進訴訟的義務:(1)一般的訴訟促進義務,即「當事人各方都應該在言詞辯論中,按照訴訟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在為進行訴訟所必要與適當的時候,提出他的攻擊和防禦方法,特別是各種主張、否認、異議、抗辯、證據方法和證據抗辯」(第282條第1款)。如當事人違反一般訴訟促進義務,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有權予以駁回。(2)特殊的訴訟促進義務,即當事人應於法院所定答辯狀提出期間或反答辯狀提出期間內提出之答辯或反答辯中,依訴訟程度與訴訟程序之要求,在為進行訴訟所必要與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此外,如果原告的事實主張不夠明確,被告甚至可以不對起訴作出任何回應,但從實務角度看,對有欠缺的訴訟請求不作出任何回應而坐等法院駁回起訴,是個極其危險的訴訟策略。所以,被告往往會在其答辯狀中陳述抗辯,提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明確標准」,否則原告的陳述將被視為沒有爭議而被採納。當法院決定採用書面准備時,它並不事先確定開庭日期,這根以前的情況一樣。在送達起訴狀的同時,法院僅僅命令被告:一是在其收到起訴狀之後兩周內,由律師書面通知法院他對訴訟是否提出抗辯。二是在由法院確定的至少兩周的期間內,提交對起訴狀的答辯狀。如果被告沒有將其抗辯的意向通知法院,法院就可根據原告的特別請求,缺席判決原告勝訴,這種特別請求可以作為起訴狀的一部分提出。當然,法院會在其命令中說明這一點的。
中國民事訴訟法將提交答辯狀作為被告的訴訟權利,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的審理(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所以,在中國民事訴訟中審前不提交答辯狀,到開庭審理時再陳述答辯意見,已經成為被告進行「法庭突襲」的一種訴訟策略。如果僅要求原告提交起訴狀給被告,使被告能充分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策略,而不強制被告提交答辯狀給原告,則原告無法掌握被告的主張及態度,這種做法違背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造成雙方對抗失衡,某種程度上是放任當事人搞訴訟突襲,使司法公正的實現打上折扣。因此,應將被告人提交答辯狀規定為一項訴訟義務。具體要求是:被告人必須在案件起訴、受理階段提交包含對原告訴訟請求基本態度、訴訟理由、證據材料等內容的答辯狀,以使原告在審前了解被告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材料。如果被告不依法答辯,則意味著其對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承認,從而在庭審中喪失攻防訴訟手段的權利,承擔未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後果。
2.建立證據失權制度。由於被告在整理證據時必然提出答辯意見,故在審前程序建構中證據失權問題更為關鍵。證據開示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供和展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文件以及與其訴訟請求和抗辯有關的其他材料的審理前程序,目的在於它允許各方刺探對方的證據,並允許各方取得有助於證明其案件的證據,為當事人精確評估自己在審理中的獲勝機會提供依據。根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訴訟規則》,「雙方當事人必須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出示與請求有關的信息和證據。」否則今後將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法國民事訴訟實行書證優先主義,書證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證據。在辯論以前將己方書證傳達給對方閱讀,有利於對方做好攻擊防禦准備,避免「法庭突襲」,並提高法庭辯論效率。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審前程序中,必須向對方送達准備書狀,傳達書證,否則其主張和證據資料將不會被法庭採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是否答辯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因此,從證據方面而言,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立法採取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進行了變革。其第三十三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同時,《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通過限縮性解釋方式,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新的證據」范圍作出嚴格界定。因此,現在我國司法實務界已經認同並採用「證據適時提出主義」。下一步,應該從立法上加以確定並完善證據失權制度,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審前開示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證,即承擔證據失效後果。
英文:In modern judicial field, whether in the civil law or in the common law, both parties to implement Marxist or Marxist term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model Pretrial proceedings have become a civil institutional coincidentally choice, have already formed their own pre-trial proceres. China's "pre-trial preparations" has become our civil justice system reform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view of the current theory and practi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France, Japan and other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theory and the differences in legal provisions for purposes of comparison, China's civil law with specific provisions to improve our civil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specific loss of civil rights system (right of reply system and the loss of evidence missing evidence right), open evidence and exchange system, Pre-trial conference set up the system,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a wide range of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order to facilitate maintenance proceres fair, litigation will also be concive to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our civil justice law more responsive to the objective needs of modernization, China's civil sound system, and realizing China's civil justic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goals. Civil pre-trial proceres are legal parties to enter the door of the first hurdles. As a hearing before the proceedings links, although China has not become a complete preparations for the pre-trial proceres, But still with a similar requirement that the "pre-trial preparations." My pre-trial prepar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judges led to the entities from the process of preparation, in this, Judge led preparations for the entity, that i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cas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evidence necessary pre-trial preparation is the core Pretrial but rarely participate in the party, even if the parties participate, but often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to the unilateral contacts Such practices make it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at the judges neutrality and impartiality, causing formal hearing. Pretrial reform process has become China's reform of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al reform debate, a few years ago. "not prepared to sit directly," the practice of many other scholars, philosophy, but practice shows, Such direct evidence sit easily lead to surprise attacks, and repeat trial and rec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n this way and undesirabl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uthor intend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France, Japan and other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theory and the differences in legal provisions for purposes of comparison, and the combination of our civil law specifies that a few civil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1. Foreign civil Pretrial proceedings in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modern justice, whether in the civil law or common law, both parties to implement Marxist implement the terms of the civil Marxist model, Pretrial proceedings have become a civil institutional coincidentally choice, have already formed their own pre-trial proceres. Some Chines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is phenomenon is not accidental, which reflect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in civil proceedings. Foreign civil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common in this key performance areas : (1)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are highly valued and without the preparation proceres can not enter the court to hear and debate the creation of a German judge prepared, In each case, when the court system is prepared on the designation of a judge, who is responsible for special pre-trial preparations, and the trial court session to the other judges report the case (for the judges themselves are members of the full court), to ensure that pre-trial preparation in the courts under the command and tried to save time. France also very early on civil proceres prepared a detailed provisions. In Japan, revise the civil law of civil procere system ready to absorb th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proceres for preparing the strengths, fully reflect the countries learn from each other and keep each other to absorb the fusion trend. (2) pre-trial preparations main objective is to prevent the court attack, to ensure fair proceeding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pre-trial preparation in the client fully prepared on the basis of access to the court. from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parties to enjoy full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bate to prevent the court attack, to ensure fair proceedings. Moreover, it also can be no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idea of the evidenc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the court to simplify court proceedings, expedite the proceedings,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3) pre-trial preparation activities to the main parties, Judge relative weakening of the role of Germany and Japan despite the judge in the pre-trial proceedings in preparation for a relatively active role. But generally speaking, civil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ss or client-based activities; by the parties and determine advocacy strive, by the parties to collect and present evidence, The court decided by the trial Objects (eventually enter the court), the party decision-making process from the beginning or the end. and so on and so forth. The judge generally neutral in 1937 as part of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only at most a command proceres, all of the major substantive issues by the parties to decide. fully embody the party's autonomy. Meanwhile, foreign pre-trial preparation proceres and the provisions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points : (1) v. FOR stage of a litigation papers serv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ervice of process is the plaintiff's obligation and China, Germany is the competence of the court acts. But in the specific service mode, and Germany is slightly different. German court proceedings were instruments in terms of service through the mail. To simplify proceedings, the parties by counsel. Pleadings can be served by lawyers for the service delivery should be put pleadings transmitted to the other lawyers, namely lawyers to the Bar of the service. At present, China is still litigation instruments court staff directly served mainly by mail, and other authorized service supplemented. In the high volume of cases, the court support staff relatively few cases, direct service is obviously a inefficient manner. Two did not submit pleadings legal consequences. Defendant within the statutory time limit did not rep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both have lost the right results, According to the court would result in the plaintiff's request for litigation judgment in absentia. China Civil Procere Law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pleadings as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action, the accused did not submit pleadings.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trial court (Article 113, paragraph 2); Pretrial not submit pleadings, hearing that statement when the respondent, the defendant has become "the court assault" a litigation strategy. V. A three ways.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v. FOR embodiment of the way, "prosecution, the respondent, anti-reply ..." interactive process. Germany and France the way v. A point also made for defense and attack methods clearer concentration. China v. FOR complaint and the only way pleadings, the court generally will not reach the pre-trial to the accused. In other words, China v. FOR approach is static. 4 v. FOR instruments in the form requested. In Germany civil proceedings, the complaint, other pleadings and proceedings instruments very informal, But they must identify the parties and the courts, including the right of the claim, the reasons for the request for summary statement and defenses and requirements. Preliminary litigation pleadings must be signed by a lawyer, the counsel should have been practicing in a particular court. By contrast, the United States civil proceedings, litigation is formatted pleadings, just provide some connection with the case 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the evidence does not make the proposal acceptable. German proceedings litigation pleadings to the contrary, it is proposed to accept a certain evidence is essential. V. A pair of Chinese instruments in the form of requirements and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the more informal manner. Civil law requires the complaint states a claim, the facts and reasons, evidence and sources of evidence and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witnesses, in practice, as long as the complaint can be enough to file. no lawyers or be accompanied by an affidavit signed, and other special requirements. The defendant has just written replies. (2) preparation phase here of the "preparatory phase" narrowly understood that v. FOR stages of the pre-trial stage. Is the preparatory stage of the pre-trial proceres focus. Only the preparatory stage of the procere, pre-trial proceres before they become real as opposed to "hearing" an independent process. American pre-trial preparation is open e

④ 呂梁市高級中學和山西省孝義中學校哪個好

孝義中學好,最近五年孝義中學每年高考達線人數都在遞增,全呂梁前十至少有一半都在孝義中學。二本達線率好像85%以上吧

⑤ 我的個人信用報告中有呆賬,怎麼辦

呆賬在徵信系統中是較嚴重的一種狀態。如果你不去處理,呆賬會一直顯示,個人徵信始終會有這個記錄,以後想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是基本不可能了,銀行一看徵信記錄有這個字樣就會直接拒絕。

處理方法:

1、一般性呆賬:逾期未還錢

對於因為欠款生成呆賬,請及時還清所有欠款,當然也不要多還。你可以去銀行申請開具非惡意欠款證明,嘗試與銀行溝通能否刪除呆賬記錄,或等信用記錄五年後翻篇,才不會對你的貸款造成影響。

2、溢繳款呆賬:到期多還款

比起一般性呆賬,溢繳款呆賬更好處理。只需要將錢取出來,清賬銷戶就好了,之後你就可以要求銀行更新記錄。

(5)駁回起訴英語擴展閱讀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⑥ 英語法律翻譯

研究結果表明,相當大的部分為網路性犯罪案件。逮捕
對未成年人(25%)是那些聽取的罪犯假扮執法
代理,但誰能不能確認受害者的互聯網聯系在一起
在當前的調查犯罪。這些秘密調查中
青春是一種新型葯物假扮的執法活動的sexcrimes -
against-minors領域,因為調查人員可能不容易配置誘餌
目標到互聯網的出現。該研究表明,這種調查
現在有相當大的部分組成的執法活動
最後一個是造成相當大的信念。
互聯網性犯罪案件對未成年人顯然是復雜的
耗時。大多數都是multijurisdictional和參與多個lawenforcement
代理。許多參與合作,聯邦和地方法律
執行。許多限定收費帶來了超過一個許可權。這些
有清晰的觀點,不斷促進合作
轄區包括multijurisdictional特遣隊、合作協議,
專業培訓的各級如何進行聯合調查
和起訴。
盡管這些復雜的證據,結果表明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網上性愛並不假扮不可克服的困難
執法人員。案件的速度,或許是件宣告無罪駁回低得多
對於其他種類的兒童性騷擾。這都是在案件的請求
秘密的執法力度,CP的控球,沒有受害者
進行鑒別。這表明任何新奇和復雜的網路
這些情況可能會被抵消其他互聯網等特點,它可以幫助你在起訴
作為文本的罪犯和受害者之間的對話或影像
孩子存儲或上網。
在總結本研究提供令人擔憂的並向信息
介紹一種新的犯罪的領域,是受到嚴重關注。它是清楚的
雖然動力學和潛力的新技術還很不充分
理解,它創造了新的可能性,犯罪和威脅的年輕人。
另一方面,研究了可觀的執法活動的證據
在應對這些威脅和實施的小說和傳統
與一些成功的策略。像這樣的威脅,這是與反應仍然
很明顯,這保證仔細監測犯罪領域未來的發展趨勢。

⑦ 求高手幫我翻譯一下下面的法律英語案例,不要翻譯軟體什麼的翻譯的

Sierocinski 訴 E.I Du Pont DeNemours & Co.,(1939)
2.案件事實:原告在卷砸炮(封於紙條中的少量火葯, 用於玩具槍中產生輕微爆炸聲)的時候受傷。
3.前期程序:原告依據第八條要求賠償。法院同意被告方依據第12條第4款提出的要求原告提供更為明確陳述的動議。修改後的起訴指出,被告的不作為行為引起了砸炮的提早爆炸,從而導致原告被炸傷。被告的作為行為表現為,被告在明知砸炮可能承受不住捲曲的壓力的情況下,仍然以這種方式製造、銷售砸炮。被告再次對該起訴提出動議,指出原告未提出具體的疏忽行為。法院准許,駁回起訴。原告向本院上訴。
4.爭議點:索賠請求權的必要條件
5.法院觀點:一份簡短的索賠陳述應表明提起者有權獲得賠償第八條第1款第2項
6.原告答辯:原告的請求明確表明廠家在製造和銷售過程中的疏忽行為導致砸炮在捲曲時產生爆炸。這份陳述足以表明原告有權獲得賠償。
7.被告答辯:原告的起訴既不符合保證責任的起訴要求,也不符合虛假表述、材料的不合理使用或是檢測瑕疵的起訴要求。因此,這份起訴書沒有達到提出索賠的要求。
8.主要推理:第一,原告不需要提交證據。對於主張疏忽行為的更多信息將由證據本身決定。第二、附錄中的表9用於證明陳述的簡潔性,但它只能表明被告駕駛車輛撞到原告時有疏忽大意。第三、如果被告需要進一步的辯護資料,他可以使用第33條的詢問

PS:這應該是一個案例的brief 吧,很多細節不清楚,只能大致的翻譯一下了。

⑧ 我報的是中南大學自考本科,英語已通過,如何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十一.我國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國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00噸棉花的GFR合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開出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於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租來運貨的「白馬王子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白馬王子號」於2月21日駛離裝運港。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4年2月28日「白馬王子號」途經達達尼爾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濕毀。由於船在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棉花價格下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在出售餘下的棉花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造成很大損失。
問:1.途中燒毀的棉花損失屬於什麼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2.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麼?
答:1.被燒毀的棉花屬於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買方已為該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濕毀部分屬共同海損。2.可以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承運人有倒簽提單行為。賣方未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運,而承運人未如實註明。(關於保函,《海牙規則》不承認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保函,但《漢堡規則》將其合法化,規定托運人為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提單受讓人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無效。在發生欺詐的情況下,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且不能享受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利益。在本案中,如依據《漢堡規則》,該保函基於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對雙方有效,承運人在賠償買方損失後可以向托運人即賣方追償。但我國的《海商法》對保函並沒有明確承認。)
十二.A國通知B國,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爾蒙含量超標,影響國民的身體健康。B國經過調查發現,A國境內銷售的羊肉荷爾蒙含量與B國羊肉的荷爾蒙含量是一樣的。還發現,A國還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B國認為A國違反了G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國反駁,他們採取的措施是不違反GATT原則的,是屬於一般例外所允許的。
問:1.A國的做法是否違反了GATT的原則?違反了哪條原則?為什麼?2.A國反駁的理由對不對?為什麼?
答:1.違背了GATT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A國以國民健康為由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但卻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這種做法是對來自不同成員國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在實施限制方面實行歧視待遇。同時,A國國內也在銷售同樣的羊肉,這種禁止B國羊肉進口的做法也屬於保護本國產品,對外國產品實行歧視,未在本國產品和外國產品間實行平等的待遇。2.A國反駁的理由不成立。因為A國雖然援引GATT20條一般例外的規定,以保障國民健康為由禁止B國羊肉進口,但它卻在國內允許銷售同樣產品,且還從C國進口質量相同的產品,這屬於GATT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採取的這些措施構成了武斷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變相限制了國際貿易。
十三.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於2006年3月12日在B國申請注冊了「HWH」商標。2006年4月3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C國申請注冊「HWH」商標,並請律師史密斯先生代理有關事項。C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已經有人於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樣的申請。2006年6月7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D國申請注冊「HWH」商標。D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在自己國內沒有申請該項權利。2006年7月2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D國申請注冊「JKL」商標,該商標已經在A國取得合法權利。D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該申請不符合D國的商標法。註:以上幾個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
問:1.什麼是優先權?申請優先權應該提交什麼文件?2.在D國申請注冊「JKL」商標,D國商標管理機構是否可以駁回申請,為什麼?
答: 1.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應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內對其他人的同樣申請不能授予工業產權,該工業產權授予該優先權人。要提交申請優先權的聲明和以前申請書的副本。2.D國不可以駁回申請。因為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凡所屬國予以注冊的商標,其他成員國也應同樣接受申請注冊並給予保護。
十四.A國達雅氏公司從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引進一條自動生產線,其中涉及一項專利技術。達雅氏公司董事會就此事請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作說明,並討論了專利的使用問題。公司法律顧問瑪麗德蘭根據標的不同,介紹了許可協議的種類,根據許可協議使用范圍的不同,其使用的許可權也不同。最後提出一份許可協議應包括的主要條款。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則提出,在許可協議中一定要寫明:1.引進方不能對該技術進行進一步的研究;2.引進方必須僱用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3.在生產過程中,為了保護該技術的完整性,不能對現有技術做任何改動,即使有不適應當地情況的現象;4.在生產過程中,要從B國TWT公司購買原料。A國達雅氏公司的技術人員認為,從B國TWT公司購買原料不是必需的。
問:1.如果你是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你如何根據標的不同介紹許可協議的種類?2.如果你是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你如何介紹許可協議的使用范圍?
答:根據許可協議可使用地域范圍以及使用權范圍的大小,許可協議的種類為:獨占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也不能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自行使用該項出讓的技術。排他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項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使用權。普通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不僅可以使用某項技術,許可方也可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技術。交叉許可協議:指技術許可方和受讓方在協議規定,將其各自的技術使用權相互交換,供對方使用。此種許可可以獨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分許可協議:指協議中的受讓方可以將其受讓的技術使用權再行轉讓給第三方。
十五.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是跨國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外商獨資子公司,專營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財務危機而宣告破產,其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並舉證:第一,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償權達到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負債的45%;第二,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出口銷售產品的85%是銷售給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價格比其他買家更加優惠;第三,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向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其他關聯企業支付一系列預付款,同時又允許母公司集團作為債務人延遲支付其他債務。
問: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對於母子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當前有以下三種觀點和做法:1.有限責任原則; 2.整體責任原則;3.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本案中,上述舉證如經查實,說明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形式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欺詐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債務承擔責任。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1.應當明確,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錫比爾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獨資子公司,其法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國法人,即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權利,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也只以其自身資產為限向債權人承擔債務。2.但是,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在破產清算期間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首先,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其次,錫比爾跨國公司是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利用跨國公司的內部關聯性,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控制和不當干預,使其從事大量非正常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和資產,怠於行使到期債權,逃避債務,最終使其因財務危機而破產,並影響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實現債權。因此,債權人除依法向清算組織登記債權外,有權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債務,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十六.中外合資經營的保利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申請一筆2000萬美元的巨額商業貸款,在簽訂協議前,為了慎重起見,銀行工作人員向匯通律師事務所就如何通過合同條款,保證債務人如期償還債務進行咨詢。
問:你作為律師,如何回答?
答:1.應規定擔保條款,包括物權擔保和信用擔保;2.規定陳述保證條款,借款人應保證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良好和真實,其貸款項目經過合法批准授權。.應規定某些約定事項,貸款人不得在其資產上設置抵押權和其他擔保物權,清償時應保證貸款人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平等地位。4.違約及救濟條款,應規定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時的救濟辦法。
十七.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恆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同時又與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一套葡萄酒生產線的合同。惠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出租人的買方,從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葡萄酒生產線,出租給恆力有限責任公司。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恆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關於設備的質量與性能,由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恆力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由恆力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同上簽了字,恆力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也就相關條款簽了字,註明「確認合同及其條款」字樣。後出現質量問題,恆力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享利有限責任公司拒絕,理由是恆力有限責任公司無權提起訴訟和提出權利要求。
問:1.恆力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的權利?2.什麼是國際融資租賃?有幾種主要類型?
答:1.恆力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恆力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國際融資租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資租賃。有以下幾種類型:1.金融租賃。2.杠桿租賃。3.賣主租賃。4.操作性租賃。5.售後回租。6.轉租賃或再租賃。
十八.為了更新設備,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筆120萬元的紡織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按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技術標准和要求,購進紡織機械設備一套。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購買。設備所有權屬於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設備租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租期4年。租賃期滿以後,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收取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的產權轉讓費,設備歸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同時,三方約定,如果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備出現瑕疵,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索賠權轉讓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協助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索賠。後設備出現技術問題,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遂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索賠,要求賠償損失,提供合同規定的設備。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合同的買方不是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無權要求索賠。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於法院。
問:1.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賠償?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理由是什麼?
答:1.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理由如下:1)任意法規性。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契約雙方以特約予以變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數判例認為,融資租賃的經濟機能在於向用戶提供融資,具有金融的性質,因此,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為融資租賃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戶的選擇責任。融資租賃是由用戶基於自己的知識和經驗,選定設備,租賃公司完全按照用戶的指定予以購買。因此選擇錯誤的結果應由用戶負責。4)租賃公司缺乏商品知識、信息、經驗和處置能力,其機能僅在於向用戶提供融資,故而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5)融資租賃契約訂有該項免責特約的同時也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
十九.為了更新設備,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筆120萬元的紡織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按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技術標准和要求,購進紡織機械設備一套。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購買。設備所有權屬於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設備租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租期4年。租賃期滿以後,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收取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的產權轉讓費,設備歸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同時,三方約定,如果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備出現瑕疵,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索賠權轉讓給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協助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索賠。後設備出現技術問題,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遂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索賠,要求賠償損失,提供合同規定的設備。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合同的買方不是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無權要求索賠。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於法院。
問:1.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對設備之瑕疵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無效包括哪些?
答:1.亨利融資租賃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恆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瑕疵擔保免責特約亦可能被確認為無效。一是由租賃商業選擇供應商,設備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商標等的情形;二是租賃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違反誠信原則而使免責特約無效;三是租賃公司與供應商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四是未給用戶以救濟手段或用戶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麥隆注冊成立,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1949年英國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納稅。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在喀麥隆注冊,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所以不應該向英國政府納稅。英國法院則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只有個別董事在喀麥隆,多數董事會在英國倫敦舉行。公司的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該向英國納稅。
問: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定應當納稅的標準是什麼?2.確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標准有哪些?
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認為應當向英國納稅的前提是英國應對其有居民稅收管轄權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認定其居民身份的標準是登記注冊地標准和總機構所在地標准。即它認為,公司在喀麥隆注冊,總機構也設在喀麥隆,所以公司為喀麥隆居民身份,英國對公司無居民稅收管轄權。其次,它認為,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即所得又不是來源於英國,所以英國又沒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它認為不應當向英國納稅。2.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有以下標准:1)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根據該標准,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設在哪國,它即為該國居民,否則就是該國非居民。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會,董事會所在地即為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法人登記注冊地標准。該標準是指法人在哪國登記注冊即為哪國居民。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總機構是指負責法人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演算法人盈虧的總公司和總店等。總機構設在哪國,即為哪國居民。4)控制選擇權標准。根據該標准,控制公司選擇權的股東在哪國,即視為哪國居民。5)主要營業活動所在地標准。即法人主要營業活動所在地在哪國即為哪國居民。
二十一.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麥隆注冊成立,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1949年英國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納稅。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在喀麥隆注冊,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所以不應該向英國政府納稅。英國法院則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只有個別董事在喀麥隆,多數董事會在英國倫敦舉行。公司的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該向英國納稅。
問:1.英國法院認定應當納稅的標準是什麼?2.確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標准有哪些?
答:1.英國法院認為英國對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其認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為英國居民身份的標準是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即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在哪國,它即是哪國的居民。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指董事會。在本案中,英國法院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多數董事會在英國舉行,公司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其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向英國納稅。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有以下標准:1)住所標准。住所一般是指一個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場所。凡在本國有住所的人不論其國籍如何,都屬於該國國民,住所不在本國境內的,則為非居民。2)居所標准。居所是指在一個國家雖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時間的處所。對於居住多長時間才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各國有不同規定。3)住所和居所相結合的標准。目前,國際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標准。4)國籍標准。根據國籍標准,一個自然人只要具有該國國籍,無論其居住在國內和國外,一律視為該國居民。5)意向標准。該標准規定,如果一個自然人具有在該國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則將它視為該國居民。
二十二.2004年末,希臘道奇森公司從設在羅馬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道奇森公司設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稅後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萬美元。
問:1.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於國際重復征稅?2.什麼是國際重復征稅?
答:1.希臘和義大利兩國對道奇森公司在羅馬分公司的10萬獲利所征的稅,及希臘和丹麥兩國對道奇森公司從丹麥子公司處獲得的20萬股息所征的稅,屬於國際重復征稅。上述第一種情形,希臘對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海外經營所得征稅,義大利依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道奇森公司通過羅馬常設機構的經營所得征稅;第二種情形,希臘對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海外投資所得征稅,丹麥依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其從丹麥子公司處獲得的投資所得征稅。這兩種情形均屬兩個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同時課稅,這就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情形。2.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同時課稅。
二十三.2004年末,希臘道奇森公司從設在羅馬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道奇森公司設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稅後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萬美元。
問:1.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於國際重疊征稅?2.什麼是國際重疊征稅?
答:1.丹麥政府對道奇森公司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中用於分配給道奇森公司股息(20萬)的所得徵收的稅,和希臘政府對道奇森公司的20萬股息所得徵收的稅,屬於國際重疊征稅。即子公司的所得,所在國征所得稅,其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所在國也要徵收所得稅。同一征稅對象,兩個國家對不同納稅人分別征稅,這就是國際重疊征稅的情形。2.國際重疊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就同一征稅對象對同一經濟來源的不同納稅人分別課稅。
二十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責任公司與被訴人中國惠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於買賣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訴人的申請,受理了上述合同爭議案。被訴人在指定了仲裁員和提交了答辯之後,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提出了抗辯,理由是:在合同中規定,乙方(申訴人)用傳真確認合同後生效。但是,申訴人至今沒有確認。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問:1.你認為能夠仲裁嗎?2.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答:1.能仲裁。2.《仲裁法》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即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應視為與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地存在的條款或部分,國際商事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失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仍可依據仲裁協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賣方)與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台電子計算機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來,雙方因交貨期發生爭議。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訴。法院發出傳票,傳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出庭應訴。
ALT有限責任公司詢問律師是否應訴,律師應該如何回答?
答:應該向對方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這涉及到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仲裁協議排斥司法管轄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含義是指:爭議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後必須受仲裁協議約束,依仲裁協議向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26條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此外,《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2條第(三)款還規定:如果締約國的法院受理一個案件,而就這個案件所涉及的事項當事人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時,除非法院查明該項協議是無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執行的,應該依照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令當事人將案件提交仲裁。 另一方面含義是指: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同一糾紛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我國《仲裁法》第9條即有類似規定。

⑨ 翻譯一句話 英語

如果指控一個人的證據非常充足,那他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就非常渺茫。當然,也不是說沒可能,只是可能性很小。案件已經被合理的懷疑所證明,目前還沒有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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