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駁回的決定書
①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有哪些人
「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享有復議權的仍然是「當事人」。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 是指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其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迴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
② 刑事訴訟中違反迴避制度的法律救濟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對公安機關、檢查機關、法院的迴避制度的相關救濟都有具體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迴避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刑事訴訟法 》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③ 當事人如果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如何尋求救濟麻煩告訴我
為你辯護網: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機關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原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復議請求的主體。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申請復議的主體從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擴展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利於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的復議申請權的行使。另外,對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關聯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
公安部《規定》第30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27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29條。
④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⑤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階段:
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回定人的迴避,答由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參與檢察活動(審查起訴、公訴)的書記員、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⑥ 民事案件申請迴避復議決定書案例
一般用「復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⑦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