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訴用裁定駁回
A. 我們抗訴的是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生效裁定,請問按你們的抗訴規則,應該由哪個檢察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以上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有兩種主要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種情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種情形是,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交下一級法院再審,在這種情形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的,判決、裁定是一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B. 提起抗訴被駁回,檢察院是否不用提供駁回我抗訴的書面理由
根據現來行《刑事訴訟法》規自定,被害人對一審判決沒有上訴權,只有向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請求的權利,也就是說請求檢察機關去抗訴。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就可以通過抗訴來保護你的合法權利;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錯誤,那麼就有權決定不予抗訴。所以,檢察機關出具的【抗訴請求答復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程序上沒有錯誤。如果你認為判決有錯誤,有權在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
C.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能申請抗訴嗎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D. 我們抗訴的是最高法駁回行政再審申請生效裁定,請問按你們的抗訴規則,應該由哪個檢察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回判決、裁定,上答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以上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有兩種主要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種情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種情形是,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交下一級法院再審,在這種情形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的,判決、裁定是一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E. 一審法院量刑不當,但是抗訴被駁回,怎麼向上級檢察院抗訴
終審是指法院對同一個案件作出的最後判決,終審一般是進行二審後作出的,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不服的只能申請再審或者抗訴,那麼終審後如何向檢察院抗訴?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終審後怎樣向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對終審判決結果不服時,如果案件的判決存在明顯過錯的,有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訴訟幾審終審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F. 抗訴檢察院民事案件己經被駁回了.是不是死案了
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是抗訴檢察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抗訴針對的是刑事案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對抗訴用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G.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如果仍然不服,就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走了。到現在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H. 在高級法院輸了,又在中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結果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I. 抗訴被駁回怎麼辦
抗訴被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依據《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J. 檢察院能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抗訴
檢察院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的裁定抗訴,只能對處理案件的其他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