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檢察院駁回
Ⅰ 刑事案件可以駁回檢查院起訴嗎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Ⅱ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駁回兩次後,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二次駁回後,公安局是否可判勞動教養
如果因證據不足,而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不會勞教的;但因情節等問題而被檢察院認為無罪而退回的,公安機關則有可能勞教,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檢察院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這樣認為的話,會判刑的,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屬如對構成犯罪有疑問的,可以為其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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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Ⅲ 已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被駁回,還能否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回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答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Ⅳ 檢查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公安局怎麼走法律正常程序
正常程序就是會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下一步的問題就看檢察院如何處理了。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通過網路hi加「北京杜律師」,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在線交談。
Ⅳ 刑事案件,已逮捕,但檢察院駁回三次,
你已經批捕的案件,檢察院沒有「駁回」這個程序,你所謂的「駁回」是指什麼,請說清楚
Ⅵ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檢察院的訴訟
公訴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會有「駁回檢察院的訴訟」的情況。法院可能的處理結果有延期審理、判決有罪、判決無罪、准許檢察院撤回抗訴。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修正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判決】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六十五條【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八十五條【抗訴案件移送】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23號 1998年9月2日發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Ⅶ 被檢察院駁回核實的案件可以放當事人嗎
如果是第二次駁回核實案件,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嫌疑人在押,可以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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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Ⅷ 檢察院駁回起訴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起訴,是指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搜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結束並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檢察院起訴是表示,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認定有罪。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