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駁回迴避申請決定書
1. 申請法官迴避復查決定書能與判決書同日作出決定嗎
第一,不能再次提交申請法官迴避的申請。
第二,開庭時怎麼認定法官偏袒對方。估計只是你的感覺吧?
第三,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2.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3. 在法院開庭時,被告人對出庭的檢察院的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對此有權作出是否迴避決的人員是
你好,
對以上抄申請有權作襲出是否迴避決的人員是檢察院的檢察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檢察院的檢察長有權決定對檢察院的書記員提出的迴避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法理依據:在刑事訴訟中,對於對有關人員提出的迴避請求,一般是由被申請人的直接上級決定該人員是否迴避。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檢察人員的迴避決定權在檢察長的手裡。因此,決定檢察系統的書記員是否迴避的人選是檢察院的檢察長。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4. 當事人如果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如何尋求救濟麻煩告訴我
為你辯護網: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機關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原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復議請求的主體。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申請復議的主體從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擴展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利於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的復議申請權的行使。另外,對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關聯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
公安部《規定》第30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27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29條。
5. 被檢察院駁回核實的案件可以放當事人嗎
如果是第二次駁回核實案件,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嫌疑人在押,可以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5)檢察院駁回迴避申請決定書擴展閱讀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 再審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再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市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1、如再審申請被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2、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可根據事實與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復議,或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7. 不服市檢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不能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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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保強、周淑英因與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終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粵高法民二申字第302號民事裁定,駁回周保強、周淑英的再審申請。周保強、周淑英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提請我院抗訴。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條件。理由如下:
在周淑英、周保強訴周南榮、周慶文、湛江市大洲鋼材有限公司、湛江市匯力鋼材有限公司、遂溪縣大洲木業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大洲木業有限公司繼承糾紛[即(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民事調解]一案中,周淑英、周保強在起訴狀中要求判令上述5被告將所佔父親遺產中50%約300萬元支付給其兩人繼承。該案最終以周南榮和周慶文同意補償63萬元給周保強和周淑英調解結案。
大展所與周保強、周淑英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大展所代理此案,周保強、周淑英應向大展律師所支付律師服務費20000元;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周保強、周淑英另按大展律師所協助索賠回的款項按比例計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於2006年4月13日共同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服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周保強、周淑英委託大展所代理的本案是繼承糾紛,根據上述規定不允許辦理風險代理,故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中關於律師服務費計算標准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2006年《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准: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8%;10萬-50萬(含50萬元):5%;50萬-100萬(含100萬元):4%;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按上述律師服務收費標准計算,周保強、周淑英在(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訴訟案中爭議標的額為300萬元,應支付大展所律師服務收費另加基礎費已高於雙方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在2011年12月22日本案一審開庭中陳述:在該案委託代理合同關系中,其兩人共支付4萬元的律師代理費。
盡管終審判決按雙方約定的風險代理計算標准計算周保強、周淑英還應付大展所的律師服務費43000元,適用法律錯誤,但如按《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標准計算律師服務費周保強、周淑英所欠的律師服務費用還高於法院認定的律師服務費。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實體處理對於周保強、周淑英並無不利。周保強、周淑英申訴主張不成立。本院決定不支持周保強、周淑英的監督申請。
8.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嗎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提出迴避,按照程序,一般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其他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迴避,也需要法庭接受申請和核實,因此也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9. 法院出具駁回調查取證決定書,是否意味敗訴
要看具體情形。
一、對於當事人無法調取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專。
法院駁回申請的,這也只屬是造成該證據的缺失而已。
二、如果申請調取的證據是本案的關鍵性證據,因舉證不能,可能導致敗訴的結果。
如果只是眾多證據中的一環,其他證據仍然能夠證明當事人的主張是成立的,或者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其證明力高於對方的,仍然有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