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立案開庭了還會駁回上訴
㈠ 如果案件立案開庭後法院有可能駁回訴訟請求嗎
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
或者說只有
開庭後法院才能駁回訴訟請求
㈡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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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㈢ 不服合立案條件的,法院立案了。是不是一定要開庭才能駁回上訴
該問題提到來「上訴」一詞,明顯屬於二源審上訴案件。那麼,既然法院已經立案,就應該根據具體案情,做出具體的裁定或者判決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㈣ 法院一審後,對方上訴。多長時間駁回上訴,或者開庭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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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漢語詞彙,漢語拼音為shàng sù,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其也指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
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㈤ 一審因立案廳造成的案由錯誤被駁回其上訴狀如何寫
您好,我是四川律師(也是成都律師),建議委託律師了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㈥ 民事二審立案駁回上訴期間是不是不會開庭
民事案件,二審是否開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版條規定:第權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㈦ 代里人一審開了庭,駁回訴訟,上訴中級法院,代理人不去幫我開庭,我該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只是委託了一審階段,而一審開庭了,駁回了訴訟,那麼,一專審的代理就終止了屬。
如果當事人不服要上訴,須再委託二審階段的代理,但代理費應是一審階段的一半。
當事人不委託,代理人是不會去幫助當事人去二審開庭的。
法律參考:《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四、以上是辦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階段)的收費標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分為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執行等審級(階段);刑事訴訟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分為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申訴等審級(階段)。辦理兩個以上審級(階段)的,從第二個審級(階段)開始的每一個審級(階段),可以按照第一個審級(階段)標准減半收費。
㈧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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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㈨ 我一審被法院裁定駁回。我上訴了。二審要多久開庭
二審法院會在2個月左右開庭審理。因為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而且從上訴到案件移送專到辦案法官手中屬也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㈩ 一審裁決駁回上訴,二審還有用嗎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上訴。至於是否能達到上訴目的,還要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才可以分析。
一審訴訟的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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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一般是有權上訴的,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