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燕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
Ⅰ 確權案件具體被告不明確能否起訴
1.如果要提起確權之訴,必須有被告的基本信息,否則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2.你有BC繼承人的姓名等信息嗎?如果知道名字可以嘗試委託律師去調取對方的口卡以確定被告主體信息。
Ⅱ 被告地址不明確 可能被駁回起訴嗎
被告地址不明確,法院可以認定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是可以駁回原告的起內訴的。
《民事訴容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Ⅲ 對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在駁回起訴裁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有效力嗎
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
Ⅳ 民事訴訟被告不明確,法院受理嗎
民事訴訟來被告不明確自,法院不會立案受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Ⅳ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訴稱,其夫系被告某縣糧食局下屬單位某糧管所的職工,並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後,原告作為遺屬每月從糧管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2003年糧管所進行改制後被注銷。在一次性補發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後原告就再也沒得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告認為被告與其下屬單位某糧管所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承繼關系,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勞動法規補償相關補助。某糧管所因企業改制後歸口縣糧油儲運公司。 【分歧】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其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即認為被告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被告某縣糧食局並非某糧管所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告不適格,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至於原告是否具有勝訴權,則需要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判決。如果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理解不同是產生上述兩種意見的原因。對此我們首先對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請加以區別。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具體對於上述案例的處理,筆者傾向第二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立案受理,立案後又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對本案已經開庭審理,且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符合法院管轄受理的范圍,原告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應裁定駁回起訴。而如果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再次對被告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仍應受理,這將造成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當事人的訴權分為兩個方面,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稱為起訴權,後者為勝訴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訴權的依據,行使訴權必須提出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依據,但是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是否真正存在無關。當事人只需根據自身的法律評價主張一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行了,至於這種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和支持,並不影響訴權的存在。可見,訴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沒有實體權利內容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但它與實體權利有聯系。因此,就被告不適格問題來講,只要原告主張或提出了某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事程序法對此類糾紛又無限制,原告就有訴權,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錯了人,其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故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筆者建議對於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和要件處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在法律適用上建議司法機構作出解釋加以規范。
Ⅵ 幾個被告中有一個被告主體不對,是否可以全案駁回起訴
不可以,只會駁回針對該被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請採納。
Ⅶ 哪些情形 法院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內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容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Ⅷ 被告,其中一人地址不明確,可否駁回起訴
地址不明確,法院可以經公安局的戶籍系統核實當事人的檔案!
Ⅸ 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是否需要開庭審理
裁定駁回起訴的抄情形:1、主體不適格襲;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