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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判是否可以當庭駁回迴避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3-04 05:07:42

『壹』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貳』 開庭審理時提出迴避,會造成審判中止還是繼續審理

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案件會停止審理。
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迴避,並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叄』 具有哪些情形時,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你好,《民事訴復訟法》規定:制「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是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同時,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官迴避,法院會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迴避申請的理由成立,就會要求法官迴避;認為迴避申請的理由不成立,則會駁回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法官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法院未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而直接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則屬於程序嚴重違法,應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肆』 開庭前我方提交了法官迴避申請,後被駁回,開庭時如發現法官偏袒,能再次提交申請嗎

可以申請復議,但不停止該法官繼續參與本案的工作。

法條如下:

《民內訴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容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伍』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陸』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嗎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1. 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提出迴避,按照程序,一般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2. 其他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迴避,也需要法庭接受申請和核實,因此也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柒』 開庭時要求法官迴避,法院如何處理

審核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規定,符合就迴避,不符合駁回申請

『捌』 民事案件迴避申請沒有駁回能開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在當事人提出迴避內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容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這和開不開庭沒有必然聯系。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玖』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拾』 審判階段被告人申請公訴人迴避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會決定休庭,通知人民檢察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審判人員自行申請迴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院長自行申請迴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迴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迴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三十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迴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以上,被告人有權申請公訴人員進行迴避,法院會休庭,進行迴避程序。

(10)獨任審判是否可以當庭駁回迴避申請擴展閱讀:

任職迴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檢察人員之間凡是具有上述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3)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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