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自訴裁定上訴
⑴ 裁定不予受理上訴情況是怎樣的
坐標寧波,最近剛處理完相似的案件,不得不感慨網路真是什麼不著調的回答都有。。回。僅就民事答案件中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經驗分享如下:
1、依據《民事訴訟法》123條,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以向上訴。上訴一般是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條規定,不予受理上訴無需繳納上訴費。
3、理論上不予受理上訴案件僅存在上訴人(一般為一審原告,如果反訴,理論上可行,實踐中本人還未遇到)而無被上訴人,好處是如果有保全,可以不通知對方,避免財產轉移。
4、「立案難」這個問題還是客觀存在,各位律師同行還需堅持法律信仰,繼續微笑面對。
⑵ 刑事自訴案件被裁定駁回能上訴嗎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可以重新起訴。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裁定和判決一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既然案件審結了,當事人就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能重復審。謝謝閱讀!
⑶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自訴案件,審法院可否
自訴人不服一審裁定,有權在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專時間從接到屬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2、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⑷ 自訴案件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該向誰上訴
作出該裁定的上級法院。
⑸ 自訴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定事由
缺乏抄罪證,
見《刑事襲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⑹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自訴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調解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院《版關於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⑺ 5. 自訴人對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________- 。
A. 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⑻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自訴案件,審法院可否調解結案
我們在審理刑事自訴的二審案件時,對於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二審法院可否調解結案的問題,存在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不能調解。理由是一審法院沒有進行實體審理,而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只能作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三種處理,並沒有提到以進行調解。另一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可以調解。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不僅應適用於一審程序,也適用於二審程序。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我們認為,您來信中提到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是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重要原則,也是自訴案件在審理程序上的重要特點之一。它應當貫穿於審理刑事自訴案件的全過程,而不僅僅限於一審階段。而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這說明,不論一審是否已經過實體審理,二審都可以進行調解。這種調解程序可參照自訴案件一審調解的程序。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一經送達,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視為撤銷。如二審調解不,則應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