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駁回申請書
⑴ 高院駁回的再審申請,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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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⑵ 再審申請被省高院駁回後如何申訴
1、是相關當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是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或提起檢察建議,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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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注意事項
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⑶ 二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再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書如何寫
建議你向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再審申請只能提一次,像你這種情況,二審法院既然已經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你就只能向檢察院提起抗訴了!
⑷ 對原審法院調解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但駁回再審申請書的是原審法院,程序合法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內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容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參照該條規定,向中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如果中院將該申請再審案叫原審法院立案審查,原審法院做出審查的裁定,是可以的。
⑸ 我們向中院提出再審申請,被受理後,為什麼駁回通知書寫的是駁回申訴通知而不是再審呢
之所以是駁回申訴通知書,而不是再審裁定書,是因為中院經過審查,認為案件沒有錯誤,不能進入再審程序,所以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
如果經過審查,中院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就會下達再審裁定書,而不是駁回申請通知書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⑹ 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
⑺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⑻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抗訴申請怎麼寫
再審申請時效問題
1975年傷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斷治療,事故責任劃分錯誤,處理不公,傷者經十多年上訪,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後傷者以要求作傷殘鑒定處理不公繼續上訪,2009年市中院立案復查是否再審,後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不予再審.2010年,傷者以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違反法律程序,處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後不一,應按再審條理第191條之規定進行再審,撤消區法院、市中院判決,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訴訟時效維持原判,不予再審。
⑼ 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怎樣寫抗訴申請書
再審申請時效問題
1975年傷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斷治療,事故責任劃分錯專誤,處理不公屬,傷者經十多年上訪,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後傷者以要求作傷殘鑒定處理不公繼續上訪,2009年市中院立案復查是否再審,後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不予再審.2010年,傷者以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違反法律程序,處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後不一,應按再審條理第191條之規定進行再審,撤消區法院、市中院判決,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訴訟時效維持原判,不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