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刑事附帶民事而提民事訴訟駁回
A.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並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但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
依照《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上述規定,法院本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依照《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完全可以單獨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訴訟。
B.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後,可以再單獨提起民事嗎
(⊙o⊙)…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啊,但通常不受理,因為刑事附帶民事都判專完了。要想多要屬錢,就得提前出具諒解書,然後表明態度原諒被告,具體案子怎麼審怎麼判就不參與了,你拿錢走人沒你事兒了。這樣被告能爭取個寬大,比如該槍斃的判個無期,該判無期的判個20年。
如果你就咬著不放不諒解,那就按法律來,該槍斃的就槍斃了,那就互不拖欠了,當然喪葬費你有支出,就賠喪葬費唄。其他死亡賠償金啊,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是你的權利,但法律上就不支持的。
所以你不要以為你提起民事訴訟就一定能得到賠償。再比如,有人詐騙你200萬,把錢霍霍了,被抓了判了幾年,刑滿釋放後就不互不拖欠了。你再想民事起訴他還你200萬,可以,但不會判賠,因為你和被告沒有什麼民事關系。
C.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一審判決 刑事部分不服 但法院駁回上訴刑事權利(我
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能對民事部分提起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
如果對刑事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D. 原刑事判決對刑事附帶民事以未提供證據為由駁回再審申請,可否民事起訴
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了。
法律規定,對因刑事犯專罪造成的損失可以屬要求賠償,當事人可以選擇二種方式:單獨的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案既然已經選擇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不能在案件審理後,又以同一事由,再提起民事訴訟,對此,法院肯定是不予受理的。
E. 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嗎
如果是相同的事由則不行。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專人不得就已經向屬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F.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法條
法院駁回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是不適合法律規定,使用的法條應當是《刑專事訴訟法》第九屬十九條。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G.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里的附帶民事訴法官說做過和解協議訟被駁回哪條不戶效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後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後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於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於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後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H. 已經被公安局刑事立案的案件,是否可以在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說必須刑事附帶民訴。
1、如果是公安已經作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沒有審結之前,不能單獨提起民事內訴訟,法院已經容立案的,應當駁回起訴。因為「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應當遵守。
2、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經審理結案,民事部分因為當事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此時當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刑事判決書為證據來審理民事部分。
3、如果是公安在經過偵查後確定為合同糾紛、而不是合同詐騙:此時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I.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還能再提起民事訴訟嗎
提起刑事附帶復民事訴訟後,制
第一,如果撤回起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還能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如果調解,或者法院作出判決,就不能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了。因為一事不再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J.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意見]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兩版種:一種是被害人因人身權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或財物被犯罪行為毀損而遭受財產損失;另一種是侵犯財產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因侵佔罪遭受的財產損失屬於第二種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在第二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則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首先適用
追繳與責令退賠,其次,只有在經追繳與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