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被裁定駁回另行起訴
Ⅰ 本訴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反訴是「裁定」駁回反訴,一個是判決,一個是裁定,同一裁判文書中如何體現
1、一個案件就是一個案號。
2、本訴應當使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反訴應當使用「裁定」,駁回反訴請求。
Ⅱ 駁回訴訟請求後能重新起訴嗎
不可以,一事不再理。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反訴被裁定駁回另行起訴擴展閱讀: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也指出: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
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准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後,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Ⅲ 原告被反起訴我就是原告被反訴用虛假的不真實的被法院駁回我想讓誰給我一個合理解釋
您好!真實與否,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實!關鍵在於證據!法院的判決當中會從法律角度給您作出解釋的。在網路上哪一個人幫您解釋都是有限的,對一審駁回的判決不服,建議您認真准備,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Ⅳ 駁回反訴如何處理
對原告裁決駁回起訴,對反訴,可告知有權另行起訴。
Ⅳ 本訴和反訴合並審理,均被駁回,如何下裁判文書是下兩份嗎一份是判決駁回起訴,另一份是裁定駁回反訴
應該用本訴的案號
一份判決書
反訴是基於本訴的呀
你沒看過有判決書原告後面括弧著反訴被告么
Ⅵ 被告當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只是口頭說進行反訴,被告當庭進行反訴被法官駁回,對方是上訴還是另行起訴
沒有證據任何口頭上的反訴沒有任何意義,對方就是上訴也是需要補充證據,否則上訴的機會都不一定有,別說翻盤。法律,講證據。望採納。
Ⅶ 反訴都是必須另行起訴的嗎 謝謝 ~
反訴可以當庭提出,合並審理也可以庭審結束後另行提出訴訟,但是二審時提版出反訴,必須另行提起訴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46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109條還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反訴制度的具體做法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其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Ⅷ 反訴成立但被駁回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Ⅸ 一審我反訴被駁回我還可上訴嗎
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權提起上訴。你說的駁回,應該是駁回起訴,如是駁版回起訴應該用裁定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述規定供參考
Ⅹ 被告反訴請求被駁回能否重新起訴
反訴不能再重起訴。除非有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