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是不是要解封
⑴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
1、不予受抄理有四種情襲況:一是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的;二是雖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屬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或者不屬本院管轄的;三是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又不能補正的;四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對不予受理的起訴,是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訴權,或者是受訴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並未喪失其實體上的訴訟,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許上訴。
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2、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不同特徵是不予受理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後。
3、在案件受理費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不予受理則不收訴訟費。
⑵ 我是原告申請財產保全了,後來被告錯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了,這個撤銷財產保全申請誰提
一般情況下,駁抄回起訴案件中的財產保全並不會自動解除,仍需要當事人申請解除。
1、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法院有權解除對財產保全;
2、案件被駁回起訴的,原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
3、案件被駁回起訴的,被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
⑶ 根據一事不再理駁回起訴是否需要開庭
法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會原告的起訴,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裁定駁回。回
「一答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為了同一的訴訟請求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得再次審理。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案件後,很容易就能夠判斷案件是否屬於「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可以經行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⑷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局,上訴期內法院還有權續封車輛嗎
完全是繼續封存的,發回公安局是要從新搜集證椐,即案件未了結,未了結即無法解封車輛,只能等案件了結。
⑸ 請問法院對動產查封,原告撤訴後要不要作解封裁定要不要作出解封裁定如果不作是否違法
原告撤訴後,法院必須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不裁定解除查封是錯誤的。
《最內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⑹ 民訴法第三一六條,如果二審宣判駁回訴訟,執行標的解封有時間嗎
執行標的的解除是以民事裁定書為依據,如果二審駁回起訴,那麼被申請人應當告知二審法院,出具裁定,後向原查封法院申請解除查封。
⑺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裁定,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只要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判決之前應當都可以駁回.
不知道您的官司打了2年,法院有沒有下判決,下判決後再駁回起訴就違反程序了。
⑻ 受理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應向哪裡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你只要找受理法院的執行庭就可以了,由他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