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有權駁回公安機關的延期偵查
㈠ 詐騙案公安立案偵查終結,檢察院也已經駁回公安機關偵查2次後批捕,進入公訴階段檢察院說管轄有異議,不
你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建議委託律師去辦理,是否屬於管轄問題還是案件證據不足,要看案件具體情況!證據不足就要放人!如有法律相關疑問可以咨詢!
㈡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駁回兩次後,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二次駁回後,公安局是否可判勞動教養
如果因證據不足,而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不會勞教的;但因情節等問題而被檢察院認為無罪而退回的,公安機關則有可能勞教,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檢察院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這樣認為的話,會判刑的,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屬如對構成犯罪有疑問的,可以為其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
(2)檢察院有權駁回公安機關的延期偵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㈢ 刑事案件在檢察院被駁回公安機關多久後再二次遞交
不批准逮捕刑事案件的程序並沒有結束,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公安機內關仍然可以繼續容偵查。
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不是再報批准逮捕,而是直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到時候檢察院的公訴部門會根據案件的事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㈣ 檢察院批捕後被駁回公安局說證據不足,請問家屬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版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經過偵查證據不足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㈤ 公安局辦理刑事案件可以無止境的申請延期調查么
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先初步審查報案材料,立案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這里的偵查沒有時間的限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批准延長。
偵查羈押一般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 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㈥ 檢察院周五將批准逮捕材料駁回公安局,那麼公安局會在周六還是下周一放人急!!!
檢察院將批捕材料退回公安局並不一定立即釋放嫌疑人,因為不予批捕存在多種情形,有可能是補充但偵察(且在37日之內),也可能是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免予刑事處罰等情形。須看不予批捕意見書是如果確定的,如果是立即釋放,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釋放後還有可能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不予逮捕的情形分為應當不予批捕和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
1.應當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3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4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㈦ 延期審理多次偵查機關都沒偵查,在要宣告無罪時,又繼續偵查,偵查證據是否可以採信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法律規定,檢察院、公安機關有補充偵查的權力,一般以兩次為限,如果依法補充偵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是合法有效的,必要時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㈧ 檢察院把案件駁回公安機關一次,公安機關可以不再移交嗎
可以繼續偵查公安機關不光是證明人有罪還要通過偵查查找人無罪的證據只是移交檢察院後公安機關就很難直接面對犯罪嫌疑人了
㈨ 證據不足不能批捕,檢察院公訴科駁回。公安局重整材料直訴法院,什麼時候能拿到撤案通知書
證據不足不能批捕,檢察院公訴科駁回。公安局重整材料後的直訴,不是去法院,而是重新送檢察院。是否能拿到撤案通知書,還是應該根據案件情況,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才有結果。
直訴是指沒有經過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後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一般來說,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因此,在再次補充材料到審判結果,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具體時間可以到法院詢問。
㈩ 檢察院批捕駁回 公安局說駁回的不對應該批
批捕是一般來刑事案件自的一個過程,但不是必經過程,有些案件不經過批捕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一般是案情比較簡單,不太復雜的案件。
如果檢察院實在不批捕的話,就只能在不批捕的情況下,收集證據了,這可能存在一些難度,但也是沒辦法的辦法。另外,公安機關可以拘傳犯罪嫌疑人,拘傳以後進行審問,這就要抓緊時間了,拘傳只有12個小時。還有一個辦法 是拘留,對於流竄作案的,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公安局應該充分利用這個時間收集證據,只要證據充分,即使不通過批捕,也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直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也就是繞開檢察院的批捕科,直接到公訴科。
祝你好運,與公安機關好好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