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被駁回救濟
1. 二審、再審駁回起訴當事人的救濟
司法程序是沒有了,再審駁回不能向上一級繼續申請再審。可以上訪,找能解決問題的一把手,黨委之類的。
2. 一審二審敗訴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民訴法有關審判監復督程序的章節里制有規定,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不能二次申請再審,只能依法申請檢察建議。
如果是刑事案件,再審申請被駁回,可以繼續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3. 對民事二審判決不服的救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4. 一審二審都被駁回請問申請再審改判幾率有多少
僅憑錄音,阻力較大,當時的領導那裡去了?他會承認嗎?說話不及時對現要承擔法律後果,他願意承擔嗎?解鈴還須系鈴人,誰說的找誰處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5. 二審中 裁定撤銷原判 駁回起訴之後 應該怎麼辦
不明就裡。是否有理比是否還有救濟途徑更為重要。
6. 再審被高院駁回後的救濟方式還有哪些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你的申訴機會在高院就結束了
2人大有個法工委可以反映情況
3最高檢抗訴是可以的
4現實中,媒體曝光也是一種辦法
7.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8. 二審審訴被駁回該怎麼辦
兩審終審制,二審結果,就是生效的裁判文書了。您們雙方應該履行法院的二審判決。
如果有新證據,也可以要求再審。如果沒有新證據,即使要求再審,結果也不會改變的。
9. 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再審後還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訴人」,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請人」,因此通過你的問題「再審駁回申請」我判斷你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
現在就民訴中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的情況做如下回答:
首先,你仍然享有司法救濟途徑。
其次,再審駁回申請後,依據民訴法209,民訴法解釋416,417條規定。你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再次,根據民訴法209,一旦檢察院對你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做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針對該案件,你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最後忠告,根據民訴法207規定,你的生效判決是二審法院做出的,因此,再審適用二審審判程序,所作判決、裁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且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法條鏈接:
民訴法207: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替身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訴法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解釋416: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以下省略)
民訴解釋417: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