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的批復
①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對欠條訴訟時效的兩個批復
您好,[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曾約定了付款期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該答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兩批復並不矛盾。
附:最高人民法院對欠條訴訟時效的兩個批復
一、《法復[1994]3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其全文內容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其全文內容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雲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農業公司)購買農葯,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雲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② 對上級批復的請示不滿意再對批復增加請示內容怎麼辦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領導沒有批准您的請示,說明您的請示有讓領導不滿意的地方,
可以重點核查一下之前的請示內容,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優化,
或者適當增加一些新內容。
希望能幫到你
③ 請假主管批准之後,假期過後被駁回原因是主管沒權利批復一個禮拜以上的假假,我沒跟公司匯報會被開除嗎
主管批准了,你也休假了。假期休完了,休假卻被駁回了……
這個事情,必須向更高層領導匯報,或者,跟有關部門匯報,把事實情況說清楚……
其實,這個事情,你是沒有責任的……你不知道誰有權力批假,你只能找主管領導去請假。既然他批了,那麼,對你來說,請假就成功了……至於他沒權力批假的情況,應該由他來承擔,與你無關。
就是這個道理……
④ 請求批准函的正文的結尾語應該怎麼寫
建議用第一種。
請求批準的函,宜作為「報告」類公文;報告類公文,上級的批復是可以批准也可以駁回。第二和第三,都有強制要求上級批準的嫌疑;第四個則不夠明確。
⑤ 請問申請專利的流程,多長時間可以批復
申請專利可以自行去申請,但由於申請過程比較復雜,自己申請通過率低,則更多的都是選擇代理機構去申請專利。
注意事項
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2、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專利申請需要時間:
發明專利:1-2年
實用新型專利:4-8個月
外觀設計專利:3-6個月
⑥ 已經提出書面異議被法院駁回了
爭議案例 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國甲法院起訴了兩名被告,被告一為外國法人,被告二為中國法人,甲法院向兩被告依法送達了起訴狀並給予了相應答辯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內向甲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轄,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甲法院認為案件與其無連接點,裁定將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轄。被告一、二均未對該裁定提出上訴。乙法院在受理該案後,再次向兩被告送達起訴狀並給予了答辯期,被告一在答辯期內向乙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不應由中國法院管轄。乙法院認為被告一的異議不能成立,裁定駁回。被告一提出上訴。 上述案例中,受移送法院在接受案件後重新送達起訴狀並給予被告答辯期似乎是管轄權異議反復提出的導火索,但深層次的問題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與受移送法院對移送管轄案件審理程序是否銜接、當事人是否有權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問題認識不統一。該問題如果不解決,勢必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的效率。由於我國訴訟法並未賦予原告與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因此本文僅探討被告在移送管轄的情形下是否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分析 審判實踐不能完全避免當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個:一是根據民訴法關於管轄的有關規定,對於同一案件來講,可能同時存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二是實踐中,在移送管轄時,原受理案件法院只是依職權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一個,通常不會考慮原告或被告的意願,更加無法兼顧幾方當事人的選擇;三是受移送的法院通常將被移送的案件作為自己的新案件來處理,不僅重新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而且有些法院還重新送達起訴狀並給予被告答辯期間,這為當事人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提供了可能。那麼移送管轄下,當事人是否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 筆者認為,對於移送函移送管轄來講,由於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轄權進行審查的結果,此時尚未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時並未就管轄權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因此應當允許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實踐中對此爭議不大。因此,本文討論的重點是裁定移送管轄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對於裁定移送管轄,是否應當受理以及如何處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與做法: 一種觀點認為,被移送的案件對於受移送法院來講,除了該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當事人自行在該院提起訴訟以外,其他方面與該院自行受理的案件並無本質的區別,因此所適用的程序應當是相同的,當然應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並給予法定的答辯期間。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給予的答辯期間內,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受移送法院亦應當予以審理。因為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認為案件不屬於該院管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表明受移送法院對於被移送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移送而必然產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查。既然法律賦予受移送法院審查的權利,當然亦應當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另一種觀點認為,裁定移送管轄,是由於被告主動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審理程序中並不進行實體答辯。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後,受移送法院再次給予被告的答辯期間,只是被告進行實體答辯的期間,不再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因此被告無權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且無論該異議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應再採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 1.雖然民訴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辯期就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事實上「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與「答辯期」 在法律上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訴法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何時提起,二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期限與答辯期限等長。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給予的「答辯期」內不提管轄權異議,則該期間為名副其實的「答辯期」;如果被告准備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不會進行實體答辯,原「答辯期」雖徒有「答辯」之名,但實際上已經演變為「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訴法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定,認為只要給予答辯期即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觀點,混淆了「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與「答辯期」這兩個法律概念,對於「答辯期」的理解過於機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轄以後,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給予被告答辯的期限,也是考慮到被告在原審理法院並未進行實體答辯的原因,因此這是真正的「答辯期」,不能再次異化為「管轄權異議的提起期限」,否則與期間的不可逆轉性特點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1990>10 號)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但是在法院就有無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後,當事人在訴訟中再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上述規定突出強調了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間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則不予審理的法律後果,因此其性質更類似於除斥期間,期間經過後,當事人的該項權利即消滅,不存在重復產生與行使的問題。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對該案的管轄權已經作出終局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 號民事裁定的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精神。在該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某一訴訟請求的司法管轄權,一經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變更,包括請求人撤訴後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即使請求人在撤訴以後以同樣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再行訴訟,仍應向原生效管轄裁定認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異議,只能通過上訴或者審判監督程序請求變更」。 糾紛一經法院生效裁決,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當事人因同樣的事實和法律關系再行提起的訴訟,因此,對於實體爭議任何法院絕不可能以其將要作出的文書與原有生效文書內容相同為由而再次審理,這就是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在管轄權爭議糾紛中,亦應當貫徹這一原則。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訴審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的裁定雖然解決的是純粹的程序問題,但上述文書一旦生效,即與任何其他解決實體爭議的裁決一樣,非經法定程序撤銷,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內容與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內容相同)。 4.當事人關於案件管轄的爭議可以徹底解決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的審理程序中。我國民訴法允許當事人就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出上訴,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對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比如在前述案例中,甲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內容表明其首先認為本案應由中國法院管轄,其次才是其認為案件應由中國乙法院管轄。被告一如果真的對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存有異議,即使其確因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甲法院給予的答辯期內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話,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作出後,通過依法向甲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的方式,重申其對中國法院管轄權的異議。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訴權,卻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後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決的問題,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惡意。由於法律已經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賦予案件的當事人以救濟手段與途徑,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轄以後,如果允許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勢必導致程序的重復,有違效率原則,同時也會造成個別當事人利用該程序遲滯案件的實體審理。 5.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賦予了受移送法院對案件管轄權的審查權,但並不意味著裁定移送管轄下的被告亦同樣享有此權利。因為法律對案件的審查權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始終,包括審判監督程序中,不受期間的限制,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雖然只是一個程序問題,但它實際上是案件審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約著案件能否盡快進入實體審理。雖然在移送管轄的情形下當事人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形不普遍,但因前述個案帶來的問題卻值得認真思索。由於我國民訴法並未明確規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與受移送法院之間程序上是否銜接,因此造成認識上的混亂。
⑦ 專利申請的審查與批准有哪些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與公布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告。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條件與程序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此外,專利局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但在自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結果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與批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撤銷專利權的程序與法律後果自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權》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的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做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⑧ 工商局注銷申請駁回什麼意思
企業注銷,一般的程序是必須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債權債務清算,登報,並應先行注銷稅務登記,獲得批復後才能憑以作進一步的注銷工商登記等事項。可見,如題所述,未經稅務登記注銷程序是不得直接注銷工商登記的,該行為不合法。
一般地,所謂同步是指事先知照工商部門並成立清算小組及登報等事項,與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清算審計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稅務清算和注銷稅務登記的申請,兩者的同步,兩者工作互不幹涉,可同時進行。但在流程的先後順序上,是注銷稅務登記後才進行工商登記的注銷。
⑨ 皇上批准叫做准奏,不批准叫什麼
此事再議。
其實皇上駁回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非要單一的哦。
⑩ 最高法關於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由原告補充材料。
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准。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附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選)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