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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1-02-27 23:54:24

① 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後,權利並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是一個理論性較強,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是,如果分不清就駁回訴訟請求。

② 法院對於行政訴訟中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區別在哪裡

所謂裁定駁回起訴是已經受理了,後來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
最高人民內法院關於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三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③ 行政訴訟法規定駁回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④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行政案件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⑤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⑥ 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後,能否提交新證據重新起訴

這個問抄題行政訴訟法襲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作了說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⑦ 行政協議案件駁回起訴的,適用行政協議規定第八條再重新起訴可以嗎

駁回起訴是程序上的,駁回訴訟請求是實體上的。跟你所說的再重新起訴對照一下,看是針對程序還是實體。

⑧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行政起訴一審未開庭裁定駁回起泝二審維持一審裁定,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⑨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法院說原告超過起訴期限,但是原告確實因為有正當理由原因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之後的程序等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通知你就行。
一般這樣的事情不需要開回庭,你將你的證據和答上訴狀交上去,上級法院審查後可能會直接下裁定。
所以,你只有等~

另外,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是除訴期的話,你有什麼理由都不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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