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缺乏證據被駁回
A. 有保全財產,有判決書,但判決書中沒寫可執行具體財產,被執行局駁回怎麼辦
判決書沒有寫具體需要執行的財產,物。不影響申請執行。執行局不可能因為這個駁回
當事人可以把可執行財產信息提供給執行法院
B. 證據不足法院可以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你說的屬於訴中財產保全。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C. 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可法院沒有做保全,也不下達不予保全通知書,是否違法
你這是來訴前保全?還自是訴訟保全啊?
你怎麼詳細描述下你這個案子是什麼情況么?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予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D. 不認同被告答辯證據,法院駁回開庭前證據保全申請有法可依嗎
法院只要駁回就會有依據條款。當事人可以繼續上訴。
E. 一審中原告被駁回,在二審開庭後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成功,是不是意味著被告輸了
沒有必然聯系。
F. 在什麼情況下應訴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申請,法院回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答。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復核法院取證范圍時,法院才有義務調取證據,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分為四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第四,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G. 對財產保全的復議予以駁回的,法院是用「駁回復議通知」還是用「駁回復議申請通知」
一般用「復抄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H. 訴前保全證據不足會被駁回嗎
廢話,當然會。證據充足都不一定會被許可,何況證據不足。
I. 一審沒做證據保全,證據已經查不到,二審稱不理一審證據保全的事,駁回,專業人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證據保全就應該是一審的事,二審不理是對的。如果一審應當證據保全措施而未做致證據滅失二審基本敗訴!
J. 一審證據不給保全,二審也敗,再審還要等幾個月後才能有結果,這一拖,新證據也要被拖沒啦,咋辦啊
一審證據不給保全,二審也敗,再審還要等幾個月後才能有結果,這一拖,新證據也要被拖沒啦,可以和法院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