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駁回訴怎麼寫
㈠ 申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材料怎麼寫
你是指答辯狀,你可以在網上搜一個答辯狀,根據你的情況改一下具體信息,你既然要求駁回訴訟請求,必然有原因的,把你的原因寫明確,把證據提交法院就可以了
㈡ 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模板如下,您可以參考參考。
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就需要寫一份上訴狀,那麼這個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如何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託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於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後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並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於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㈢ 如何寫駁回訴訟書
這個提問有問題。駁回訴訟請求或者駁回起訴都是由法院裁判作出的,不是當事人自己作出。只能說如果當事人一方起訴,另一方答辯可以申明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請。
㈣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退費申請咋樣寫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應該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是不退費的。
㈤ 我該怎麼辦法院要駁回我的訴訟請求,在已經立了案的情況下。
法院這撈子不好說,但是如果他說經理不適格就按律師說的撤銷對經理的訴訟請求。起訴法院這么說是對的。經理不能作為被告,不管錢在經理還是在掃廁所大媽手上,只要起訴法人給錢就行了,錢在誰手上不重要。
經理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存在什麼缺席判決的問題了。
至於現在怎麼辦,就告法人就是了,訴訟有6個月的訴訟時效,但不排除有單位會利用法院拖延訴訟時間。
祝你好運。
㈥ 駁回起訴的裁定書上訴請求怎麼寫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判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㈦ 我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怎麼寫是不是在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每一項前面加「駁回」兩個字就可以了,請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㈧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我方要上訴怎麼提上訴請求
您好。
您若對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出上訴的,則上訴請求針對的是您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內容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不服。具體的上訴請求,就是判決內容的針對。例如,判決內容中認為合同無效,而您方認為合同有效,則可以請求二審法院要求發回重審或改判。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㈨ 提出管轄異議的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怎麼寫呢
二審期復間撤訴了,證明對於管轄權沒制有爭議了,一審法院可以啟動重新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㈩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