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入住駁回遷戶口
❶ 遷入戶口後空掛戶口是否享有居住權
空掛戶口的,不能認為是有居住權,相反沒有戶口的滿足相應的條件也應具有居住權。 舉個例子,可能長了點。 家住某地的A老伯與老伴均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A老伯。由於兒、孫們在外均有住房,故長期以來兩位老人單獨居住,自己料理生活。但是老人的住房內從1991年至2001年先後有兒子、孫子、孫女等5人的戶口因種種原因分別遷入,5個人均不實際居住,系在老人住處的「空掛戶口」。 如今,老人日趨衰老,身體狀況不好,經濟十分拮據,兒孫們近期又在為老人住房今後的歸屬產生矛盾,使老人不得不考慮要在生前對房屋作出處理。老人希望將承租房買下成為產權房,一方面為了解決目前的家庭矛盾,另一方面是為自己能安度晚年。老人感到生活已難以自理,需要有人照顧,承租房成為產權房後可出租或出售,老人或與某一子女居住,或住養老院,將獲得的租金或房款用來貼補養老、治病等生活費用的不足。然而,當老人去辦理使用權轉為產權房的公房出售手續時,卻遭到了房管部門的拒絕,原因是需要在房屋內有戶口的人都簽字表示同意才能辦理,而「空掛戶口」的兒孫因家庭內部的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老年人屬於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過法律獲得司法救濟。為此,老人委託律師向所在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將5名「空掛戶口」的兒孫列為了被告,請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賃條例》和《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XX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的規定,確認5名「空掛戶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對原告處房屋沒有居住權,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判令5名被告將各自戶口從原告處遷往各自住所。但遺憾的是,法院以「戶口遷移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同時法院給予了訴訟指導,要求老人向當地派出所書面提出強制遷移戶口的申請,如果派出所不處理,可以對當地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再根據法院判決,履行「強制遷移戶口」的法定職責。 對於法院的訴訟指導,律師認為是有違人民法院的職責及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本案的管轄權應當歸於法院。公安機關作為戶口登記機關,其行使的是戶口管理權,而「強制遷移戶口」的權利是應當通過審判,確認被申請遷移戶口的人依法應當將戶口遷出而拒不遷出的行為已構成對房屋權利人的侵權,才可取得在執行中對侵權行為人實施「強制遷移戶口」的權利,而公安機關沒有審判權,要求公安機關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實施「強制遷移戶口」的行為,顯然為難了公安機關;如果讓公安機關來判斷是否應當「強遷戶口」,那麼公安機關就行使了審判權,系越權行為。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得順從法院的指導。於是按法院的訴訟指導,律師代理老人滿懷信心地向當地派出所提交了「強制遷移戶口」申請書。嗣後,公安機關既未行動,也未答復,老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當地公安機關列為被告,律師代理老人請求法院根據上當地公安局於2000年2月1日施行的《戶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在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後,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共同居住的,其戶口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書面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予以強制遷移戶口」的規定,判令行政訴訟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將5人戶口強制遷移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更令人遺憾的是,行政訴訟被告稱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常住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取消了強制遷移戶口的規定。律師分析認為,其實,新的「管理規定」只是對「強制遷移戶口」沒有再重新作出規定,而並沒有宣布舊的「暫行規定」廢止或新的「管理規定」取消了「強制遷移戶口」,依照立法原理,舊的「暫行規定」除與新的「管理規定」有沖突或不符的規定,而應當適用新的「管理規定」外,其餘舊的「暫行規定」條款應當繼續有效。然而,一審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案的判決,卻認為新的《管理規定》取消了強制遷移戶口的規定,確認法律未賦予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並據此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原告老人要求被告公安機關將5人戶口予以強制遷移的訴訟請求。 至此,老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要求已有住房並不具有「同住人」身份的子女或親屬將「空掛戶口」遷出,以實現老人合法權益的願望落空了!律師認為,由於房管部門把「有戶口的人」和「同住人」混為一談,使老人要將承租房轉為產權房必須徵得「有戶口的人」同意,使得老人只能尋求司法救濟,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將「空掛戶口」遷出。然而,法院對要求遷移戶口的訴訟不予受理,認為不歸其管轄;而公安機關又稱取消了原有的「強制遷移戶口」的法定職責,讓老人真的「告狀無門了」!在「強制遷移戶口」上出現的法律「空白」,反映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還不盡配套、完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缺乏合理性,也不夠明確,不僅使得老人維權遭遇障礙,也使得法院、公安機關在遇到此類要求強制遷移戶口的法律糾紛時,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能為力。 為此,律師建議市人大、市政府及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關方面能夠重視並研討此事,積極協調方方面面的關系,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來彌補這一問題上的法律「空白」。在具體規定上,或確認今後因戶口問題妨礙老人行使合法權利或有損老人合法權益的可作為民事侵權案,由法院受理,判決侵權人遷讓(包括遷移戶口);或恢復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機關)在侵權事實清楚的情形下具有強制遷移戶口的權利。另外,房管部門應對實際居住的「同住人」和並不實際居住,只是「空掛戶口的人」有所區分,對房屋產權人變更、承租人變更、房屋性質由使用權房轉為產權房等權利人的行為,不需要徵得並不是實際居住的「空掛戶口人」的同意。
❷ 戶口遷入有物業管理開的實際入住證明,可遷入處戶警不給蓋章說必須證實我本人確實入住才開證明!怎解決
不算是刁難,因為"戶口所在地"不一定是你的"居所地",也就是說,你就算是戶口遷移了,只要你不是在這里住,你的居所地也只會是你現在工作的地方。戶籍警不能給你蓋章證明你的居所的就是在這里,因為這樣是不合法的。
❸ 沈陽市瀋河區皇城派出所戶籍科辦個准遷證所有證件都齊全,審批後被告知未在遷入地址長期居住,戶口遷入
你是在遷入地長期居住嗎?沒有的話屬於空掛戶口,是不允許遷的。如果在遷入地長期居住可以到當地派出所開調查報告
❹ 房子一定要入住才能遷入戶口嗎
我剛去辦理遷移戶口,資料齊全,最後問我有沒有進去住,我說二手房剛裝修完,正在通風,結果不給辦理。好郁悶。
❺ 購買學區房 賣方不按約定遷移戶口怎麼辦
實際中,買賣二手房時,對房屋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問題,一般是在簽訂二手房買賣時即被確定,所以,賣方不按約定遷戶口,買方可以優先按照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
具體而言,買方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法:
1、二手房買賣合同已做好約定的,按該約定進行處理。
2、二手房買賣合同中並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但是賣方賣的房不是唯一性住房,簡單地說,就是賣方只有該套房,或者雖然是其唯一性住房,但有親屬好友或單位願意接受其戶口的,那麼買方即可要求其或當地派出所協助將戶口遷走。
並且,買方可以直接找賣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至法院起訴,要求賣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去法院起訴之後,買方只能主張損失賠償,無法堅持賣方遷移戶口的主張,而法院也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因為戶口遷移問題屬於行政管理問題,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無權對此作出判決。
3、如果房主確實無法遷走合同的,即賣方只有該套房且無其他住處,買方也可以辦理房屋戶口入住,原房主的戶口繼續留在房屋處並不影響買方辦理戶口及正常使用。
而且,如果買方請求了派出所協助的,派出所也無法強制將賣方戶口遷移。
最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有些人會注意先做定好賣方及時遷出戶口的約定,但是有些人沒注意到這點的,可能就不會做相應約定。不過,一旦雙方協商或是向法院起訴時,未能確定違約金的,並且損失也較多的,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❻ 外省戶口遷入駁回是怎麼回事
外省戶囗遷入駁回的意思是說,遷移的接收地拒絕接收戶籍遷入,發回原遷出地。
❼ 購房入戶的手續已全部交齊,並未實際入住,但派出所民警在核實時認為我沒有入住,有這樣的規定嗎
有。現在戶口遷入以實際居住為准,原因很簡單,現在戶口不用來限制人(北京、上海除外),只為方便管理。
❽ 拆遷中,未實際居住是否一定是空掛戶口
隨著近幾年上海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施行期間產生的房屋拆遷糾紛仍佔一定數量和比例。由於動遷補償款分割問題涉及千家萬戶以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當,處理不公,不僅會在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誘導或抬高另一方當事人對不當利益的追求,引發糾紛、激化矛盾,損害家庭、家族、親人之間的和睦相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而這其中房屋動拆遷的空掛戶口問題顯得尤其突出。
一、拆遷房內空掛戶口問題概述
空掛戶口問題是指相關人員只將戶口落入某一處房屋地址,而並不實際不居住的情況。這一問題在我國因為戶口政策、上世紀知青回城、現今的人口流動、多處房產等原因,而普遍存在。
相對應的,我國目前動拆遷安置補償主要有兩種政策:「數磚頭」,即依照原房屋面積給以相應補償,「數人頭」,按照原房屋內的落戶人口來核算安置補償。這就導致空掛戶口人員在動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在上海等大城市這樣的問題就更加突出,而且因為房產利益較大,導致人們為此爭議紛紛,甚至親人、朋友間鬧上公堂。更有人為了拆遷利益而故意空掛戶口,導致社會不公、矛盾激化。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於2011年10月19日公布。《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但是目前的實踐中,大多數房屋拆遷糾紛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施行後產生的糾紛,雖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月12日就形成《關於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可在已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正在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發回重審、信訪等涉及的房屋拆遷糾紛中,對被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的認定以及對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的爭議仍占較大比例。我所曾代理了一起祖孫三代就房屋動拆遷利益分割引起的糾紛,就此引發了筆者對空掛戶口人員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思考。
❾ 重慶市區,房產證沒下來,實際入住後憑購房合同可以遷戶口嗎 江北北部新區的。。
你好: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只要你在市區擁有房產,就可以憑備案的購房合同項轄區派出所申請,原則上能夠轉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