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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牛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發布時間: 2021-02-27 09:20:26

1. 離婚訴訟被駁回,要多久才能再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應當為六個月。

2.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 駁回起訴或撤訴的離婚案件,何時可以再起訴

駁回起訴或撤訴的離婚案件,你可以隨時再次起訴離婚,
如果是判決不準予離婚的,規定是,需要原告在判決下達之後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4. 離婚案第一次起訴駁回後再次起訴要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起訴

1、不可以,一事不再理;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九、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17條:(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 行政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⑴ 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離婚案件駁回起訴後多長時間再起訴

駁回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

7.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中的相容關規定是可以再進行起訴的。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些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里有一個點要說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是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在現階段雖然需要改進的地方還很多,廣大公民是有申述權力的,只要我們走好法律程序。

8. 離婚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如果雙方同意了,能再提出訴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可見,適用6個月以後再起訴的條件是:
1、判決不準離婚;
2、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而對於你所述情況,由於雙方已同意離婚,即發生了新情況,具有新的事實理由,可隨時向法院重新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應提供證據證明新情況、新理由的存在。

因此,建議:
1、與女方就同意離婚簽署一份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可先擱置,先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即可;

2、既然女方已經想清楚、同意離婚,若女方不願意以協議方式確定同意離婚,可要求女方寫個聲明,只要聲明內容有同意離婚即可;

3、若女方都不願意寫書面材料,可做通女方工作,由女方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即不受6個月限制。

最後,鑒於雙方已談妥,有關同意離婚的證據,若女方不願意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可通過錄音、證人證言等等進行保全,以避免六個月過後又變卦。

問題補充:

女方不願意去提起訴訟,主要是想問一下,男方能不能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

上面回答已提到,在有證據證明出現新情況、理由的情況下,不受6個月限制,可以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在申請立案的時候應向立案庭說清楚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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