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還能再次起訴嗎
⑴ 行政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能再起訴嗎
你好!行政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能再起訴。對同一件事情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謝謝閱讀!
⑵ 行政訴訟 按撤訴處理 還能再起訴嗎
另外,如果原告是來因為未按規定的期源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可以再起訴,但要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十七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⑶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中的相容關規定是可以再進行起訴的。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些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里有一個點要說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是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在現階段雖然需要改進的地方還很多,廣大公民是有申述權力的,只要我們走好法律程序。
⑷ 駁回行政起訴能否再訴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體。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指明對誰起訴,明確指出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⑸ 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後,能否提交新證據重新起訴
這個問抄題行政訴訟法襲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作了說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⑹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問: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答: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就不能再起訴了。
如果案情有新證據或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原告撤訴後能再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十七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⑺ 因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還能再起訴嗎
這種情況是可以再次起訴的。對於同一事由,不得重復起訴,主要是限制已經有生效判決內、裁定、調解書的容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⑻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起訴
1、不可以,一事不再理;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九、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17條:(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 行政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⑴ 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⑼ 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的還能再起訴嗎
另外,如果原來告是因為未按規自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可以再起訴,但要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十七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⑽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民事糾紛可以再次起訴嗎
這種情況是可以再次起訴的。對於同一事由,不得重復起訴,主要是限制已內經有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容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