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案件有無裁定駁回起訴
A. 民事再審案件,高院說已經立案了是什麼意思
高院蓋章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收件清單"並不算立案,而是接受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7、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8、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並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同時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如下:一、起訴不符合條件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B.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裁定,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執行。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裁定,可以繼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
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2)申請再審案件有無裁定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C.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然,當事人除向法院申請再審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因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如經審查,檢察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並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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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D. 再審結案有幾種結果:民事訴訟再申立案後、沒開庭現己結案。承序有問題嗎
您好,再審案件的裁判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從具體內容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經過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的,再審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以維護法制的權威與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變更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經過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審判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的,再審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全部或者部分撤銷原判決、裁定,並依據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新的判決、裁定。
3.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的裁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在審理中認為該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4.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裁定。這種裁定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些具體事由包括: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裁判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2),人民法院在再審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經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再審法院的裁判在形式和內容上與對法院裁判的案件基本相同,可以分為判決維持、判決變更、裁定撤銷並駁回起訴、裁定發回重審等四種。
再審案件的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分別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規定。依第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其審限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其審限適用第二審程序的規定。再審法院宣告判決,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但是,無論在何地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再審案件有兩種審理程序,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審理期限是6個月;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是3個月,所以,在審理程序規定的期限內,再審案件才能有裁判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 駁回起訴後上訴又被維持原裁定是否可再審
最高人民法抄院二○○九襲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F.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再審高院受理後又撤回,原裁定效力如何請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版若干意見權》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G. 向高院提交申請再審 受理案件通知書收到後大約要多長時間開庭或者做出裁定
1、3個月內做出是否再審的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內國民事訴容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H. 三類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定
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不能申請再審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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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的材料和再審申請書的需要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I. 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異同
你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是訴權這一概念分出的二種情況,訴權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實體權益。而訴權分出的二種權利,一是起訴權,這是程序上的權利,即當事人是否有起訴的權利,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二是勝訴權,這是實體上的權利,即法院是否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起訴權,在立案時,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沒有勝訴權,僅有起訴權,法院在受理後,經過庭審,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你說的案例,該案可能是沒有起訴權,但一審法院不僅立案,而且還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二審中,二審法院可能發現了當事人根本沒有起訴權,但該案已經一審判決,不可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了。
至於你問的駁回起訴的條件,沒有具體情形,僅有一種情況,就是《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駁回起訴是對不應受理的案件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一種補救,但應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108條就行,不予受理的案件有有七種情形,太多,打字麻煩,你可以看一《民訴法》第111條規定。
不清楚的地方你再追問。
J. 一審駁回起訴裁定錯誤再審後怎麼處理
一審駁回起訴裁定錯誤再審後,如果查明屬於法院管轄,應當與二審指定一審法院審理一樣,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如果再審查明仍然不屬於法院管轄,可以維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四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予以維持。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