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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可以駁回嗎

發布時間: 2021-02-26 12:08:31

Ⅰ 請問走流程申請離職,被領導駁回了。是否一樣可以按照勞動法一個月後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內以解除勞容動合同。如果您考慮好後,確要辭職,請將辭職申請提前三十日遞交給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者辦公室(留好公司收到的證據),在公司收到您的申請30日後,若公司沒有批准,您也可以走人;在30日內公司什麼時候批准,您就可以什麼時候走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您可向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給您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您最好和公司協商,講明辭職理由原因,一般公司會理解的!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

希望能幫到你

Ⅱ 辭職報告格式不合情理,能被否定嗎

不能!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批准。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即可走人

另外,辭職不需要「報告」……用辭職信或者辭呈最合適。

Ⅲ 想辭職。但公司拒絕。就連辭職信都不給。甚至連寫好了的辭職信都畫上××。該公司這樣做合理嗎作為員...

快寄郵遞,指定領導接受,然後拍照保存,遞交辭職30天,自動離職。

不讓就打官司,勞動仲裁。

打官司老百姓不合適的,最好能和解。

Ⅳ 辭職信可以任意撤回嗎

問題: 依照法律的規定,我們公司要求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遞交辭職信。公司的一位業務助理計劃出國進修,兩周前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公司隨即開始物色新的頂替人選。但是後來由於該員工在辦理簽證時碰到了一些問題暫時不能離境,因而他提出撤回辭職繼續在公司留任。雖然公司還沒有錄取新的員工,但各輪面試已經在進行中,所以公司拒絕了該員工的要求,但員工提出如果公司不接受其撤回辭職信的要求,他就要在兩周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想請教貴刊,辭職信到底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能否隨時被撤回。 回答: 法律保護員工的辭職權利,辭職行為不以用人單位的批准同意為生效前提。但員工是否擁有同樣的撤回辭職的權利呢?勞動法規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有些仲裁部門對此給予了肯定的意見。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意見很值得商榷。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分析一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據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勞動者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就能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因而,員工的辭職權利基於辭職信的遞交而發生確切的效力。至於法定的三十天的通知期,從立法本意看,這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的保護,即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擁有一定的時間和機會尋找合適的頂替人員。因此,一方面勞動者的辭職權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但另一方面,這項權利不應該被濫用,如果辭職信可以任意撤回,那麼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將受到嚴重干擾,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 其次,從僱傭對等的角度,如果員工的的辭職信能夠被任意撤回,那麼用人單位的解聘信函也能夠隨時撤回。但從實際情況看,用人單位的解聘行為經常以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為代價,因此用人單位發送解聘信一般比較謹慎。此外,如果勞動者拒絕恢復勞動關系,仲裁部門和法院對於用人單位撤回解聘的行為也很少認同,這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督促用人單位謹慎行事的辦案思路。 最後,從有效維持僱傭秩序﹑公平公正的角度分析,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員工的辭職而開始招聘新員工或對其他員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辭職撤回對於用人單位﹑其他員工以及應聘的流動人才都會造成損失。

Ⅳ 遞交辭職信後公司的新項目可以拒絕嗎

必須拒絕。除非你還想在那裡干。
遞交了辭職信後,你就必須把你手頭上的工作移交給別人,這個時候,再接新項目的工作就是把自己的最後工作日不斷的往後延期。理智啊。。。

Ⅵ 我遞了辭職信,可以反悔嗎

勞動者遞了辭職信,是可以反悔的,但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同意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Ⅶ 辭職信領導不批怎麼辦

  • 你的協商辭職信領導未批准,說明你與領導按照《勞動法》第24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Ⅷ 法律法規又沒有駁回辭職申請這一說

法律法規中沒有。勞動者有自由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特殊約定,你違約了,就要因此付出一定代價,比如經濟補償或賠償等。

Ⅸ 辭職信可任意撤回嗎

問:依照法律的規定,我們公司要求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遞交辭職信。公司的一位業務助理計劃出國進修,兩周前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公司隨即開始物色新的頂替人選。但是後來由於該員工在辦理簽證時碰到了一些問題暫時不能離境,因而他提出撤回辭職繼續在公司留任。雖然公司還沒有錄取新的員工,但各輪面試已經在進行中,所以公司拒絕了該員工的要求,但員工提出如果公司不接受其撤回辭職信的要求,他就要在兩周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辭職信到底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能否隨時被撤回。
答:眾所周知,法律保護員工的辭職權利,辭職行為不以用人單位的批准同意為生效前提。但員工是否擁有同樣的撤回辭職的權利呢?勞動法規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有些仲裁部門對此給予了肯定的意見。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意見很值得商榷。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分析一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據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勞動者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就能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因而,員工的辭職權利基於辭職信的遞交而發生確切的效力。至於法定的三十天的通知期,從立法本意看,這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的保護,即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擁有一定的時間和機會尋找合適的頂替人員。因此,一方面勞動者的辭職權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但另一方面,這項權利不應該被濫用,如果辭職信可以任意撤回,那麼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將受到嚴重干擾,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
其次,從僱傭對等的角度,如果員工的辭職信能夠被任意撤回,那麼用人單位的解聘信函也能夠隨時撤回。但從實際情況看,用人單位的解聘行為經常以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為代價,因此用人單位發送解聘信一般比較謹慎。

Ⅹ 如果辭職信領導不簽,,,還可以走嗎

走是可以走,首先你要確定你交上去的是辭職報告辭職信,而不是辭職申請——內申請的話領導是可以不批的。容。。辭職信就是直接告訴他你要走了,他批不批都一樣要走。

其次我不和你說法律,這種你網上一搜就知道完全可以走,但是走歸走,薪資你並沒有全部到手吧?走之前和領導說一下第二天走了,最好有證明,以免他故意賴賬算你曠工,然後和他確定薪資什麼時候發,如果他說不給或者表明了要拖延,直接給當地勞動局一個電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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