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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一審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2-25 15:00:14

Ⅰ 一審因證據不足被駁回的第二天,原告拿到了有力的證據,法院還能改判嗎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首先法院是不會撤回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法院作出的判決都是有既判力的,一旦作出,要想改變原判決結果,只能通過上訴或者再審程序。對於原告而言,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提出上訴,並在二審的時候提交新證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法院以借條出具不合法為由駁回的話,應當有其他證據證實,否則是不能輕易認定的,畢竟欠條是有力的債權憑證。

Ⅱ 民事訴訟一審以原告的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你好,就您提的幾個問題,現在從法律上幫您回答一下:
就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除有明顯的證據證明有瑕疵的以外),因您一審中未提交證人證言,若有正當理由可以作為二審的新證據。原告追加的訴訟請求法院若有記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發回重審。因為具體涉及的法律事實您提供的並不清楚,所以只能做如下解答;
至於您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讓原被告來拿傳票、判決書上、庭審筆錄原被告信息的錯誤只能是其工作失誤,並不能作為推翻一審判決的依據。
最後建議您還是找個律師吧,你的案子可以上訴,但是真心覺得你自己把握不好事實和法律上的度.....所以案子不是你自己問幾個問題就能贏的

Ⅲ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怎麼上訴

可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1111

Ⅳ 民事訴訟一審後應證據不足被法院退回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Ⅳ 如果一審判了五年,二審因證據不足駁回,撤銷原判,結果會怎麼樣

一審判了五年,如果二審查明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判決被告人無罪。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Ⅵ 一審因證據不足,駁回上訴,是否因該上訴

【您好,上海福一律所為您解答。】

如果自願退出的這個股東是在公司營業執照頒發之前退出的話,那麼他的身份就不再是發起人,其他發起人同意其退出的話,那麼該程序合法。之後發生的債權債務都跟他沒有關系了。

即使後來他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獲得了股東的地位的話,那麼他也僅是以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不以自身其他財產承擔責任。

你的案件中,從你表述來說的話,我看不出究竟是什麼糾紛。方便的話,可以表述清楚。

Ⅶ 民事訴訟中,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要駁回訴訟請求,用哪一條法律啊

若干意見
九、第一審普通程序

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版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權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一般開庭時審判員發現證據不足的都會告訴原告,明白人都會撤訴,然後等證據充足的再來告,碰見不聽勸的就直接裁定駁回了

Ⅷ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人說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

其實不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後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

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新證據的案件,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就不相同,自然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因此後一個案件應當按新案處理,也就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8)證據不足一審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第三百八十七條和三百八十八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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