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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書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48:25

『壹』 我公司與別的公司有了買賣合同糾紛他對我起訴,然後我有充分的證據提交了答辯狀,法院會開庭前駁回起訴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 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根據你所提問題,說明你已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因此你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及證據,此種情況法院必須開庭審理後才能作出裁判,如果你提交的證據確鑿,法院開庭審理後有可能作出駁回對方訴訟請求的判決,而不可能在開庭前就駁回對方請求。

『貳』 已經提出書面異議被法院駁回了

爭議案例 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國甲法院起訴了兩名被告,被告一為外國法人,被告二為中國法人,甲法院向兩被告依法送達了起訴狀並給予了相應答辯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內向甲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轄,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甲法院認為案件與其無連接點,裁定將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轄。被告一、二均未對該裁定提出上訴。乙法院在受理該案後,再次向兩被告送達起訴狀並給予了答辯期,被告一在答辯期內向乙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不應由中國法院管轄。乙法院認為被告一的異議不能成立,裁定駁回。被告一提出上訴。 上述案例中,受移送法院在接受案件後重新送達起訴狀並給予被告答辯期似乎是管轄權異議反復提出的導火索,但深層次的問題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與受移送法院對移送管轄案件審理程序是否銜接、當事人是否有權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問題認識不統一。該問題如果不解決,勢必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的效率。由於我國訴訟法並未賦予原告與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因此本文僅探討被告在移送管轄的情形下是否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分析 審判實踐不能完全避免當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個:一是根據民訴法關於管轄的有關規定,對於同一案件來講,可能同時存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二是實踐中,在移送管轄時,原受理案件法院只是依職權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一個,通常不會考慮原告或被告的意願,更加無法兼顧幾方當事人的選擇;三是受移送的法院通常將被移送的案件作為自己的新案件來處理,不僅重新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而且有些法院還重新送達起訴狀並給予被告答辯期間,這為當事人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提供了可能。那麼移送管轄下,當事人是否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 筆者認為,對於移送函移送管轄來講,由於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轄權進行審查的結果,此時尚未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時並未就管轄權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因此應當允許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實踐中對此爭議不大。因此,本文討論的重點是裁定移送管轄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對於裁定移送管轄,是否應當受理以及如何處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與做法: 一種觀點認為,被移送的案件對於受移送法院來講,除了該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當事人自行在該院提起訴訟以外,其他方面與該院自行受理的案件並無本質的區別,因此所適用的程序應當是相同的,當然應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並給予法定的答辯期間。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給予的答辯期間內,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受移送法院亦應當予以審理。因為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認為案件不屬於該院管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表明受移送法院對於被移送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移送而必然產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查。既然法律賦予受移送法院審查的權利,當然亦應當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另一種觀點認為,裁定移送管轄,是由於被告主動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審理程序中並不進行實體答辯。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後,受移送法院再次給予被告的答辯期間,只是被告進行實體答辯的期間,不再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因此被告無權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且無論該異議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應再採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 1.雖然民訴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辯期就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事實上「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與「答辯期」 在法律上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訴法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何時提起,二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期限與答辯期限等長。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給予的「答辯期」內不提管轄權異議,則該期間為名副其實的「答辯期」;如果被告准備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不會進行實體答辯,原「答辯期」雖徒有「答辯」之名,但實際上已經演變為「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訴法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定,認為只要給予答辯期即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觀點,混淆了「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與「答辯期」這兩個法律概念,對於「答辯期」的理解過於機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轄以後,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給予被告答辯的期限,也是考慮到被告在原審理法院並未進行實體答辯的原因,因此這是真正的「答辯期」,不能再次異化為「管轄權異議的提起期限」,否則與期間的不可逆轉性特點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1990>10 號)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但是在法院就有無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後,當事人在訴訟中再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上述規定突出強調了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間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則不予審理的法律後果,因此其性質更類似於除斥期間,期間經過後,當事人的該項權利即消滅,不存在重復產生與行使的問題。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對該案的管轄權已經作出終局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 號民事裁定的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精神。在該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某一訴訟請求的司法管轄權,一經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變更,包括請求人撤訴後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即使請求人在撤訴以後以同樣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再行訴訟,仍應向原生效管轄裁定認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異議,只能通過上訴或者審判監督程序請求變更」。 糾紛一經法院生效裁決,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當事人因同樣的事實和法律關系再行提起的訴訟,因此,對於實體爭議任何法院絕不可能以其將要作出的文書與原有生效文書內容相同為由而再次審理,這就是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在管轄權爭議糾紛中,亦應當貫徹這一原則。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訴審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的裁定雖然解決的是純粹的程序問題,但上述文書一旦生效,即與任何其他解決實體爭議的裁決一樣,非經法定程序撤銷,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內容與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內容相同)。 4.當事人關於案件管轄的爭議可以徹底解決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的審理程序中。我國民訴法允許當事人就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出上訴,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對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比如在前述案例中,甲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內容表明其首先認為本案應由中國法院管轄,其次才是其認為案件應由中國乙法院管轄。被告一如果真的對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存有異議,即使其確因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甲法院給予的答辯期內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話,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作出後,通過依法向甲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的方式,重申其對中國法院管轄權的異議。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訴權,卻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後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決的問題,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惡意。由於法律已經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賦予案件的當事人以救濟手段與途徑,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轄以後,如果允許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勢必導致程序的重復,有違效率原則,同時也會造成個別當事人利用該程序遲滯案件的實體審理。 5.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賦予了受移送法院對案件管轄權的審查權,但並不意味著裁定移送管轄下的被告亦同樣享有此權利。因為法律對案件的審查權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始終,包括審判監督程序中,不受期間的限制,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雖然只是一個程序問題,但它實際上是案件審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約著案件能否盡快進入實體審理。雖然在移送管轄的情形下當事人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形不普遍,但因前述個案帶來的問題卻值得認真思索。由於我國民訴法並未明確規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與受移送法院之間程序上是否銜接,因此造成認識上的混亂。

『叄』 我是被告,法院已經訂了開庭的日子,需要我寫一份答辯狀,法院會因為我的答辯狀駁回原告的訴求不用開庭

沒有可能,不管敗訴還是勝訴都會開庭受理

『肆』 交通事故駁回上訴人答辯狀怎樣寫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的標准和規定,只要能夠對起訴方的起訴提出質疑,並且表達自己的合理辯解即可。
例: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伍』 被告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獨三),法院以「應在答辯期間提出」當庭駁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答辯書駁回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我們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管 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陸』 仲裁委員會駁回答辯期間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書後期間應如何計算

對於仲裁委員會駁回管轄權異議,由於仲裁一裁終局的特定,決定了其從送達之日生效。

但是如果你對此不服的話,可以申請到仲裁機構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仲裁條款效力進行裁定。

另行,你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絕對不能對糾紛實體進行答辯,否則,就是沒有管轄權,但是由於你的答辯,你處理就變得名正言順了。

『柒』 管轄權異議上訴駁回後應不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64條中對審限作了專門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審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出現審限中斷後,如果對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不準中斷,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的。此外,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期間,確實需要耗用一定的時間,且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只是提交程序上能夠證明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證據,而不是實體上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的證據。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法院應當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這已成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任何法院都無權剝奪。

『捌』 我申請的商標被駁回了,答辯成功的幾率有多大

看具體情況,以什麼理由給你駁回,如果和別人相同,答辯的成功幾率很小,近似的話也得看具體情況,一般駁回復審的成功率都不是很高

『玖』 被告離婚訴訟駁回書怎麼寫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年**月**日,答辯人收到**市**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並沒有將案件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二、答辯人不同意將婚生女***交由被答辯人撫養。
首先,***是女孩子,已經10周歲多,讀五年級,處於青春期,正是課業負擔日益加重與個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關鍵時期,需要家長給予更多的陪伴與照顧。可事實上,被答辯人本人長期在外打工,甚至時常出國打工幾年都不回家,倘若將***交由被答辯人撫養,實際上被答辯人本人根本無法承擔起照顧女兒的職責,最終的結果就是將孩子丟給被答辯人的父母,但兩位老人現畢竟上了年紀,照顧孩子會越來越吃力。考慮到兩位老人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來無法有效負擔起對孩子生活的照顧與學業輔導,更談不上對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與引導。答辯人作為***的母親現長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會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陪伴與照顧孩子的成長。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撫養權交由自己,會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辯人並非像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言的那樣對孩子不聞不問,缺乏承擔作為母親的責任。而事實情況是這樣的,答辯人因婚後至今只生育有***一個女孩,被答辯人及其父母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時常為了生育二胎一事爭執不休,家庭關系日趨緊張。孩子出生後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辯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積累的錢支付的,被答辯人收入明顯高於答辯人,卻鮮有在孩子身上花過錢。
綜上,答辯人已長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關心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權歸於答辯人一方更為妥當。
三、關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的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出的位於**市**路**號商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用婚後夫妻財產去購買時,答辯人並不知情,且被答辯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有剝奪答辯人合法財產的主觀故意。答辯人認為,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及的商鋪,還有一些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還有如下事項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
首先,關於拆遷房屋的問題,因答辯人婚後將戶口調到了被答辯人處,在農村拆遷房屋登記時,答辯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予以採納,從而維護答辯人合法正當的權益。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離婚案件的答辯狀範本,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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