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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執行異議代理詞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29:13

① 求原告代理詞一份。要求詳細,內容有利可循。寫得好會有加分哦。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法律規定,北京市贏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庭前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調解,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使代理人對本案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現依據事實,根據法律發表以下3點代理意見:
第一代理人認為各被告對本案原告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被告應當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賠償
第三被告在庭審中的辯稱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現就以上三點具體論證如下:
(然後詳細說明事實和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了)

② 寫一份民事起訴狀和原告代理詞

民事起訴狀
原告:齊某,女,出生於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單位(沒有的可以不寫),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盡量寫常用的號碼)
(如原告有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某某商場,商場的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1.請求判被告某某商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要寫明具體數額);
2.本案訴訟費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齊某的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復印件數和原件要寫清楚)
3.其他材料××份。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齊某訴我公司民事賠償一案,先作答辯如下: 應當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針對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和申訴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張,論述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代書人:某某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至於原被告的代理詞是具有變動性的,是根據對反的提出的證據來進行辯論的,你可以參考一下下面這個案例:
書記員:(注意:書記員應站著念)
(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不用讀)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長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請坐。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黃令軍,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由原告委託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原告委託代理人1: 我叫李某某,康定縣公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2:我叫張某某,康定縣公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黃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由被告委託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委託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2:我叫蕭某某,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審判長:原告,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的
審判長:被告,你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的異議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託許可權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准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陪審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甘孜州康定縣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黃令軍與被告黃小巧合同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張小偉擔任審判長,何某某擔任審判員,張某擔任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甘薇擔任法庭記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迴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迴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迴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機構已經向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須知,須知中已經載明了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必須履行的訴訟義務。對此,原告方是否已經明確?
原告:已經明確
審判長:被告是否已經明確?
被告:明確了
陪審2: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評議與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當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訴訟請求:一、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 原、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系原告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宅基地調換協議書」。 內容為:「一、大渡河劉店門口住處(原告現住處)由小黃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給長女黃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處由黃令軍居住,到百年之後,有三個兒女分配,屬於關宅子。三、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變動 ,同意調換, 在4月20號到5月5號內進行調換,調換雙方當事人黃令軍(由黃長松飾)(指印) 黃小巧 (指印)2001年4月20號。」協議簽訂時雙方未去相關部門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申請,且協議簽訂後雙方也未實際調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口」房屋一直由原告(黃令軍)居住,「老家一處宅基」也一直由被告(黃小巧)管理使用,在2012年初,被告將舊房扒掉,蓋上了新房。2012年4月份時,被告讓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發糾紛,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調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請求法院: 一、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長:原告對起訴內容還有無補充?
原告:有,我要求確認2001年4月20日我和黃小巧簽訂的宅基地調換協議無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自己發揮)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發表你們的答辯意見。
答辯人:審判長、兩位陪審員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當事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為無效。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簽訂《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都是在基於自己雙方的真實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並且原告與被告都是適格的當事人,所以該協議應該是有效的。事實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 ,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發揮村民自主調劑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原告作為被告生父,對被告本應關心照顧,卻不顧父女情份,起訴被告,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意見有無補充?
被告:我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判長:下面就案件事實進行證據審查,由於在庭審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機構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且送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的載明的序號說明證據的名稱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方主要有三組證據要向法庭提交。我們第一組證據是康定縣公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麗霞、張蘭英對證人李某某的調查筆錄一份。(請法警將證據遞於被告)
審判長:被告對證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是
審判長:傳證人李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家庭住址。
鄭秋霞:我叫李某某,女,漢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你與原被告什麼關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和我是一個村的。
審判長:證人對被告的身份有無異議?
李某某:沒得異議。
審判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的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負法律責任。證人聽清楚了嗎?
李某某:聽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想證人提問
被告代理人:請問你認識我的當事人黃小巧嗎?
證人:認識,我們是一個村的,她就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你和黃小巧平時走得近嗎?
證人:怎麼說呢?我們就是平常愛聚攏一推擺龍門陣耍,看到打哈招呼,關系算一般嘛。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他們黃令軍和黃小巧簽訂的房屋調換協議嗎?
證人(李):這個我曉得點,我和黃小巧擺龍門陣的時候,聽她說過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嗎?
證人(李):只是聽她說要和她爸爸調換房子,還簽了個協議,具體的內容就沒聽她說過了
被告代理人:你的意思是說具體的內容你也不清楚?
證人(李):嗯
被告代理人:報告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是否有問題要問?
原告:有,請問證人,你和黃小巧家距離有多遠?
證人(李):他家就在我隔壁子,只有幾米遠
原告代理人:意思說黃小巧家裡只要有什麼大的響動,(比如說搬家)你應該很清楚嘍?
證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你有沒有看到黃小巧搬過家,或者看到黃令軍搬過來住在黃小巧的家裡?
證人(李):這到沒看到過,只是看到黃令軍偶爾會去他女兒那裡,而且待得時間也不長,大概就一兩天左右吧。
原告代理人:你怎麼如此確定黃令軍在黃小巧那裡待的時間呢?
證人(李):因為黃令軍在她女兒那裡無聊的時候,會來找我們幾個鄰居一起打牌耍,他不來找我們打牌的時候,就曉得他就已經回自己的家了。
原告代理人: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代理人: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那份協議在之前我們已經上交法庭,我們以此來證明雙方協議調換的房屋是大渡河店門口的一處原告黃令軍居住,但是雙方並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且未實際調換過,所以此份協議是無效的;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我們對該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我認為原告證明的觀點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是有效協議,協議只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才是無效的,我們認為本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簽訂《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都是在基於自己雙方的真實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並且原告與被告都是適格的當事人,雖然雙方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但協議上約定經雙方蓋章後生效,協議上都有雙方的指印為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此協議是有效的。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們出示一組照片,用以證明從2001年4月20日後被告用於調換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並重新蓋了其他房子,而原告的一處也是一直由原告居住並做生意用了,這既是說雙方已經默認不再交換房屋,所以說之前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請法警將證據遞於被告)
審判長:被告方對此項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代理人:對證據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出示證據。
審判長: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沒有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證據
被告:我們主要由三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1、2011年5月24日,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秋霞、蕭朱對鄭XX調查筆錄一份,地點: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內容為:在今年4月份,當時有我、王XX、肖XX三人去找黃令軍,通知叫他把東西15日內搬走,黃令軍不同意搬走。2、2011年5月24日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秋霞、蕭朱對肖XX調查筆錄一份,地點: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內容為:在今年4月份,黃小巧叫我去找黃令軍,當時有我和王XX、鄭XX三個人,通知黃令軍15天內把所有東西搬走,黃令軍說,我死都不搬走。這兩份調查筆錄就說明了我方當事人並未默認雙方不再履行簽訂的協議,而是原告沒有按照協議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審判長:證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沒有到庭
審判長:原告及其代理人對被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代理人:有,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到庭接受質證,但是被告提供的證人未到庭接受質詢,不符合證據規定要求,請求法院認定證據不可信。
審判長:被告請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人民法院報案例一篇,其內容為:「三十年前(即1982年)互換地 ,今天欲反悔被駁回。」以上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互換宅基地的行為應為有效,從穩定方面考慮,維持現狀會更有利於穩定。
審判長:原告對以上證據是否有異議
原告:有,認為此證據無效力。
審判長:被告請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照片二張,以此證明原告現仍然住在大渡河店口處,並開了一家飯館。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呈給原告
審判長: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方:有異議。我們認為該照片與本案件無關,我們案件審查的是協議效力問題
審判長:被告方是否還有其他證據提交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各方已經對爭議的事實發表了充分的意見,各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本庭對以下事實給予認定:雙方對宅基地互換協議本身無異議,對該協議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能證明被告方觀點成立,被告所舉案例發生在1982年,當時土地管理法並未頒布實施,不適合本案。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一:即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范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不得重復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復事實、不再重復證據以及質證意見。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方將主要從以下兩點進行辯論,第一,雙方雖簽訂協議,但未實際履行,且雙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協議應視為無效。第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將宅基地非法轉讓,且宅基地的調換需到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申請,但雙方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因此該協議是無效的。報告審判長,我的發言完畢。
審判長: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有辯護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為無效。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事實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 ,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發揮村民自主調劑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原告作為被告生父,對被告本應關心照顧,卻不顧父女情份,起訴被告,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報告審判長,我的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意見發表?
原告代理人:有的,請對方想想,是被告黃小巧將我方當事人強行趕出,搶占房屋,是黃小巧不顧父女情分,當初制定該協議的初衷是為了讓起彼此之間能夠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一方將原房子翻新。其實際上意義不是想換房子,其將原告趕走的行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為並不是真正為了給他父親一個更好的生活,被告在翻新房屋後,與我當事人協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佔我當事人的房屋,我的當事人於是才不願搬出,而被告卻採取強行措施,實屬不合法行為,由此可見,被告翻新房子是對協議的一種根本的違約,違反協議的主要義務,因此我方要求協議無效。報告審判長,我的第二輪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被告有無辯護意見?
被告代理人:並非我方事先將房子翻新,而是由於原告一方一直居住房子並以此經營,我方認為此種行為實際已經有不履行此協議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為宗旨,為原告一方以後更好的生活環境,才進行了房子的翻新;其次我方並不是將原告強行趕走,而是事先委託他人於原告方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始終並沒有達成協議,為了確保協議的正常履行,才採取強制措施。我的第二輪辯護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補充意見?
原告代理人說:原告黃令軍雖然在簽訂協議時並不知情此協議非法法律規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觀事實,更不能因為他不知法而認定期協議有效,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轉讓。所以該協議時無效的。報告審判長,我的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被告對此有無辯護意見?
被告代理人:法律設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和服務人民,自然人之間在相互轉讓住所,有利於人民的生產生活。有利於弘揚主權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風。房屋調換協議有效。我的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是否還有其他補充意見?
被告代理人:前邊舉證我們已經提到過,人民法院報案例一篇,內容為:「三十年前互換地 今天欲反悔被駁回。」這也因該證明此協議有效,法院應該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原告對此有無意見?
原告代理人:有,請被告方注意,你們說的法院報上的三十年換地,根據國土資源部 土地調整辦法 實際調整20年的應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為實際調換,不適應該規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們現在請求實際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請求法院支持我方請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一方不僅僅使我們,被告一直沒有履行協,更甚者,將用於條換的房屋扒掉,蓋上新房,這分明是不想履行協議。此外結合法律規定,宅基地禁止轉讓這一法律規定,我方堅持認為,本協議無效。請法院予以採納。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重復的不用再說。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於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請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可以自己加點)
審判長:請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堅決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五分鍾進行評議。
審判長: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退庭。(合議庭下)
(五分鍾後)
書記員:休庭時間到,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坐定後):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系原告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宅基協議書」一份。內容為:「一、大渡河劉店門口住處(原告現住處)由小黃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給小女黃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處由黃令軍居住,到百年之後,有三個兒女分配,屬於關宅子。三、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變動 ,在4月20號到5月5號內調換房屋,雙方當事人 黃令軍(由黃長松飾)(指印) 黃小巧 (指印) 康定縣姑咱司法所(印章) 2001年4月20號。」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未實際調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口」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老家一處宅基」也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2年,將舊房扒掉,蓋上新房。2010年4月份,被告讓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發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雙方雖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了宅基互換協議,但雙方一直未按協議內容履行換房行為,原、被告的宅基互換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協議。故原告要求確認雙方的宅基地互換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現在進行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判決如下:
1、原告黃令軍與被告黃小巧於2001年4月20日訂立的「宅基調換協議書」無效。
2、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康定縣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張小偉 審 判 員:何某某 人民陪審員: 張某 書記員:甘某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坐下。

③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

④ 交通事故被告無過錯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大慶市司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通過對本案的了解及今天的庭審調查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責任法定是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基本法律理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國法律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基本法律原則。也就是說,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麼責任都要有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擔責,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法律責任理論的一個基本常識。本案肇事駕駛人是馬某,根據大慶市交警支隊2004014號責任認定書已認定馬某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該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馬某本人自負其責。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沒有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規定,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責任應該說是於法無據,訴非其人。且馬某已於2002年與本案被告離婚,因此本案被告已與馬某無任何關系,因此本案被告無任何責任可言。

二、無過錯車主不承擔責任是我國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一個重要內容

1992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即承擔責任的駕駛員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墊付,然後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再向駕駛員進行追償。但在該《辦法》實施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斷地對無過錯車主承擔墊付責任這一條款進行修正,逐漸免除無過錯車主的責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號函規定了被盜車輛肇事後車主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8號規定了分期付款購買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號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又規定了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肇事原車主不承擔責任。實際上,在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機動車肇事一律要求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駕駛資格,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並無過錯,駕駛人本應自己承擔責任。就象一個人借用了一台自行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失,不應由自行車所有人承擔責任,一個人借刀准備割草,但因與他人發生口角傷害了他人,直接責任人應該自負其責,而不應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擔責任。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徹底取消了車主墊付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都沒有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規定。無過錯車主不承擔責任是司法實踐中的一種普遍認識,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取消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實施並廢止《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對於原《辦法》中關於車主墊付責任沒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作出新的規定,這決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本次立法意在免除無過錯車主的墊付責任。

三、被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主要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原則。馬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有駕駛資格,被告將車輛出借給馬某並無不當,沒有過錯。因此不能對被告適用過錯原則。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又沒有車主墊付責任的規定,因此也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被告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並且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直接責任人也給被告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再讓被告承擔責任,顯然有違公平。因此原告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與法無據,被告在起交通事故中無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委託代理人:

律師

⑤ 一審駁回起訴 二審代理詞是什麼東西

代理詞是當事人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對所代理的案件的處理建議。

⑥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介方作為第三人的代理詞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且對結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所提出的程序性異議。
對於法院的執行,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提出實體上的案外人異議。另外,如果法院明確房屋有出租的情況,拍賣房屋是帶租約拍賣,法院也不違法。所以,案外人異議不應該針對法院的查封,而應針對法院的拍賣,准確說是針對拍賣公告。要知道對於被執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賣。只要拍賣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況,並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參加拍賣,並享有優先承租權,法院就沒有違法。
綜上,如果法院僅僅是查封了房屋,建議提情況反映,而不是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只有法院對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確承租人的權益,才應該提出案外人異議。

⑦ 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

民 事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上訴人李漢婷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通過實地調查了解、查閱案件材料以及參與法庭審理,對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 本案上訴人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依法支持。
1、上訴人李漢婷自從1982年與被上訴人孫克新換得本村門前這塊承包地就一直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已逾24年之久,是當然的使用權人,有權享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理應依法享有該地的徵用補償費。
2、被上訴人孫克新自從與上訴人互換承包地後,就轉為非農業戶口並擔任國家工商幹部,且舉家遷入蚌埠市,其依法無權分得農村承包地,也不可能交納農業稅。其既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也沒有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因此,孫克新根本無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
3、孫克新所調換上訴人原在東風村的土地,實際上是由家住東風村的孫克新內弟陸春標實際承包耕種至今(現在仍繼續佔有耕種)。而李漢婷從東風村嫁到淮上村,換得本村門前的這塊土地,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換以後恰好方便了雙方的包耕種履行權利義務。這種狀況已實際存在了24年之久。這一事實,有兩村村委會證明及廣大村民的認可,是不容否認的鐵的事實。就是被申訴人自己也無法否認。這一做法也不違反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二、 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應依法撤消、改判。
1、原判僅根據「納稅通知單」即認定孫克新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有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這一認定,明顯證據不足並與事實不符。
2、原判認為「李漢婷既不是所有權人又不是使用權人」明顯違背了「李漢婷自1982年以來一直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的客觀事實,是錯誤的。雖然上訴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但也不能成為公然無視「李漢婷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並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的理由。而被上訴人孫克新,不但沒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書,更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更沒有領取該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標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案中,上訴人李漢婷實際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有三個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助和補償,卻未得到分文補償。而被上訴人孫克新沒有實際承包耕種該地,也沒有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償,卻通過其與某些鎮領導的關系,搶先拿去由上訴人李漢婷應得的1.9畝(每畝13200元)土地的徵用補償費25080元。顯然是侵犯了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認為:原判認定錯誤,判決不當。為維護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故請上級法院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孫克新歸還原告應得的土地補償款2508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並由被上訴人長淮衛鎮淮上村委會過失錯發的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予以採納。

代理人:沈 濤
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二0 0六年二月八日

轉自:http://www.falv360.com/lvshizonghui/lvshiwenji/2007-08-01/212888.html

代理意見
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天津市博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作為本案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參加庭審,依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拖欠供程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法律上沒有依據。
一、 原告施工的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原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原告不具備建築施工資質,簽約主體不合格,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同時依據《 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建設廳冀建法規[2000]5號第六條規定應當在施工單位完成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後,施工單位先自行組織驗收,並按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自評質量等級,編制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提交給監理單位,未委託監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設單位。然而,一直到現在為止被告還沒有收到原告編制的《竣工報告》,對於原告施工的工程沒有竣工驗收的責任完全在原告而不在被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自己的原因沒有竣工驗收合格,我認為為了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必須驗收後支付工程價款條,原告現在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二、即使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原告工程價款,原告主張的數額及計算數額的方式也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對於本案原被告採取的是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來看,即使竣工驗收合格的話,也要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工程價款。
對進入訴訟程序後進行的重新審核,本代理人持堅決的反對態度!在此謹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不存在工程竣工結算方面的爭議2005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已經就造價達成了一致意見,也即本案不存在工程完工後對造價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必須第三方出面確認的情形。本代理人認為,既然竣工結算程序已完成,工程造價已確認,雙方間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形成,那麼,在原告不能證明其行為不是真實自願的情況下,在沒有法定事由對業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之前,應當以雙方確認的數額為准,不應當去委託第三方去估價,更不應當以第三方的估價推翻雙方達成的工程造價確認。顯然有悖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結果是絕對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謝謝。

代理人: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曙光
2005年10月24日

轉自:http://bbs.sikaozhoubao.com/viewthread.php?tid=5406

個人認為,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的作用和格式基本上是相同的.

⑧ 求銀行貸款訴訟中一審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關xx、文xx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曹x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借款協議中2.5%的月利率約定無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本案是借期二個月的短期借貸,應適用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這一檔年利率是5.6%。借款協議2.5%的月利率換算成年利率是30%,已經超過5.6%的四倍(22.4%)7.6個百分點,約定利率無效,原告代理人請求按年利率6%並上浮50%計算從而主張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賬戶轉款18.6萬元是對原告的還款,被告這么做是原告知情並同意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號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

原告認為被告轉給秦xx的18.6萬元與本案無關,不認可還款23.1萬元這一事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機號137xxxxxxxx(以其妻謝xx名義登記)與被告聯絡的往來簡訊截圖13張,其中多張能直接證明被告轉款給秦xx是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戶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轉給秦xx的錢就是對原告的還款,原告對這一點知情並同意,且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這18.6萬就是還給原告的。

三、原告請求被告承擔38000元律師費和差旅費的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關於律師費、差旅費38000元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具體如下:

首先,原告律師費的支出是基於僅在委託受託當事人雙方內部間生效的雙務有償的委託代理合同,是原告為獲取法律服務所付出的對價,按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外部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與第三人無關,不應轉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承擔。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委託律師,律師費的支出不是必然的,與本案借貸債務糾紛沒有關聯性,借款協議中也沒有寫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必須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最後,本案是合同違約糾紛,對於被告不能償還到期借債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適用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即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被告在與原告訂立借款協議時無法預見到被告會發生高達38000元律師費(含2000元差旅費)的支出,原告能夠合理預見到的違約損失應當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律師費支出不在違約造成的損失之內。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姚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4月12日

⑨ 買賣合同仲裁中為被告寫的代理詞格式是怎樣的

這種商事仲裁,建議找約定的仲裁機構官方網站,上面有文書下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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