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多寫了一個有限被駁回
❶ 被告同是公司法人,可寫一個被告嗎
說應代表
能讓支付
問:公司董事或者總經理稱作稱作代表稱作定代表些稱呼區別
答:具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能力依獨立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組織與自同種命社組織體實質定社組織律格化
企業具家規定獨立財產健全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經濟組織確立企業制度處於使具備條件企業取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品產者經營者律擁獨立格象自完全權利能力行能力企業種獨立資格意義於:
獨立於自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間兩完全平等主體隸屬關系雙能按照等價、償、自願、互利原則形民事律關系;
二獨立於企業員即企業與組企業員互相離各自自名義獨立參與民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三獨立財產權利使企業能獨立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四獨立財產責任即企業民事責任企業自財產獨立承擔同組企業員財產關
《民通則》規定:依照律或者組織章程規定代錶行使職權負責定代表說作定代表必須組織負責能夠代錶行使職權定代表由廠、經理擔任由董事、理事擔任主要看律或章程何規定
定代表代表企業利益按照意志行使權利定代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領導產經營;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切民事
定代表權力由賦予定代表承擔民事責任代錶行超授予權利范圍能其承擔責任
指特定社組織作企業公司稱呼公司董事或者總經理錯誤擬制必須通自表示意志定代表由產定代表能夠代表稱代表公司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公司董事或者總經理稱作錯誤稱作定代表規范用稱作代表(平線律師事務所)
公司定代表律風險
民事責任
、定代表承擔責任:定代表職務行企業行由產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定代表般向第三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通則》43條:企業定代表其工作員經營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通則》規定定代表民事律責任
1、經營錯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民院關於貫徹執行《華民共民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58.企業定代表其工作員名義事經營給造經濟損失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第三責任追償錯定代表或其工作員賠償責任
典型: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賠償責任
2、定代表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能承擔民事侵權律責任
《民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由於錯侵害家、集體財產侵害財產、身應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則》第130條規定:二共同侵權造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
3、違行受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通則》49條規定:企業列情形除承擔責任外定代表給予行政處、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 超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事非經營;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四) 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擅自處理財產; (五) 變更、終止及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系遭受重損失; (六) 事律禁止其損害家利益或者社公共利益
高民院關於貫徹執行《華民共民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61.民院審理案件查明企業民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六種情形除企業承擔責任外根據民通則第四十九條第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定代表直接給予罰款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向關部門提司建議由關部門決定處理;構犯罪需要依追究刑事責任應依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民通意見62.民院審理案件依企業定代表或者其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制裁決定服收決定書起十內向級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決定暫執行
民通意見63.定代表直接處罰款數額般二千元律另規定除外
❷ 存在多個被告,只與一個被告有仲裁條款,法院駁回起訴。
呵呵呵呵呵,現將「公司法」的一些條款說明一下: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呵呵呵,很明顯,你可以以刑事罪名去和被二、被三談,如果不行找公安局經偵報案。至於你去仲裁委仲裁被二、被三,是沒理由。而去法院則因為一案不得二告當然沒結果了。還是找個律師試試,可以風險代理啊。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❸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❹ 民事訴訟中,被告主體出現錯誤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是「明確」,即起訴時,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系方式應當正確。
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被告的權利,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爭議的主體,故原告對其選擇不當或選擇錯誤的主體為被告,應當承擔敗訴風險。即被告主體錯誤,所訴被告並不存在,訴訟標的存在問題,故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應當另行起訴。
(4)被告公司多寫了一個有限被駁回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主體不合格的法律規定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系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
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如破產管理人就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
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例如母親以自己的名義替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替女兒主張與丈夫離婚,就是不適格的當事人。再如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是適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就該法律關系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系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
只要實體法律關系在當事人間不明確且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
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系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❺ 起訴時寫錯了被告的單位名稱怎麼辦
申請更正或者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因被告名稱弄錯屬被告主體不合格,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用全部退回。如撤訴法院只退費一半,第二次再起訴時另行交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被告公司多寫了一個有限被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❻ 民事起訴狀中被告名稱多寫了一個「市」字,被告已收訴狀、應訴通知書,但當庭認為被告名稱錯誤,怎麼辦
法院會允許原告更改被告名稱
❼ 訴訟主體名稱寫錯一定駁回嗎
訴訟主體名稱錯三字,圍繞法院應否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審判實務中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起訴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據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沒有此單位,應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並建議原告更改被告名稱。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稱的,案件應繼續審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稱的,應當視為沒有明確的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時寫錯被告名字法院應否駁回起訴?審判實務中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形成這樣的分歧,實際上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要有明確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確理解了有明確的被告的內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試析如下:
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以使受訴人民法院能夠明確原告所告的是誰。有明確的被告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主體適格,也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的資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聯系方式應當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應當具體明確。在現行的法律條件下,由於法院受理案件後,有關送達皆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目的是為了法院能夠方便、准確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提高審判效率,減少訴訟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戶籍地(或工商注冊地址)以及實際住所地(或實際經營地)。但是由於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的無限性和經濟主體頻繁變遷的特點,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經營地址時常發生變更,被告的戶籍地和實際住所地、工商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戶籍資料、工商注冊資料尚未對外公開,當事人自己是無法調查取證的,如果採取簡單辦法,將案件推出去,讓老百姓告狀無門,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為了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矛盾,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由於現代社會已進入信息化時代,電話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獲取被告的聯系電話也比較容易,目前,電話方式已成為法院傳喚被告到庭領取應訴材料的首選。因此,筆者認為,原告提供被告的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也應是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一項內容。
那麼,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應訴的被告名稱不一致,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當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法律是嚴肅的。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太大,以至於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就本案而言,原告錯將鄭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寫為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稱,錯了三個字,導致法院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並造成了法院對一個錯誤的被告予以登報公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浪費了司法資源,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通過這個教訓,想必原告在以後的訴訟中會加倍仔細認真的,讀者朋友們也會以此為戒的。中原區法院 黃健
❽ 民事訴訟中,一個被告申請再審被駁回,另一被告還可以申請再審嗎
可以申請再審的,你們各是各的,但是結果不一定是你滿意的
❾ 有一個案件,一審法院以被告不適格(其實該被告有限公司,但未進行工商登記)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一
"其實該被告有限公司,但未進行工商登記",既然沒進行工商登記,就沒有法律上認可的主體,法院駁回是正確的。
不過,可以另行起訴,主體換為該所謂公司的經營者或出資人。
❿ 幾個被告中有一個被告主體不對,是否可以全案駁回起訴
不可以,只會駁回針對該被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