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迴避可以當庭駁回嗎
『壹』 開庭審理時提出迴避,會造成審判中止還是繼續審理
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案件會停止審理。
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迴避,並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貳』 民事案件迴避申請沒有駁回能開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在當事人提出迴避內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容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這和開不開庭沒有必然聯系。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叄』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容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肆』 開庭時要求法官迴避,法院如何處理
審核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規定,符合就迴避,不符合駁回申請
『伍』 開庭時無充足理由申請法官迴避被駁回,那樣會不會得罪法官,對以後的案子有不公平的審判呀
這個是法律規定的程序
從理論上講,沒啥問題
現實尚可能受些影響
不過沒有關系,如果是合議庭的話,只是個人意見,還有其他人,他如果說對你不理的話,別人也會小看它。不服你可以上訴,這都是你的權利救濟渠道
『陸』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柒』 如果開庭的時候提交迴避申請書是不是當時肯定就不能開庭了
如果抄開庭的時候提交迴避申請書,當時襲不一定就不能開庭了。
如果是要求審判長迴避,必須由院長決定,如果是要求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者書記員迴避,審判長當時決定,同意迴避的,就必須另行安排人員,這就不能開庭了。
如果申請迴避被審判長駁回,會繼續開庭的。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捌』 開庭前我方提交了法官迴避申請,後被駁回,開庭時如發現法官偏袒,能再次提交申請嗎
可以申請復議,但不停止該法官繼續參與本案的工作。
法條如下:
《民內訴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容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玖』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拾』 謝謝。在一審舉證期交了迴避申請被駁回,但是只能向中院復議一次。如又被駁回,可否在一審開庭時再申請
申請法官迴避,只能申請一次。
已經申請並被駁回,再申請,就屬於無賴的行為,法院不會理的。
如果法院作出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沒有必要在迴避的問題糾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