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為什麼駁回
⑴ 工傷認定所有材料齊全為什麼還是認定不了
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各項材料齊全,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因為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⑵ 工傷鑒定不服,可以申請再鑒定嗎那麼這個申請勞動局可以駁回嗎
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而不是勞動部門進行鑒定的。
如果是因工傷而致殘的,在認定工傷後,可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再由勞動部門委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⑶ 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工傷認定駁回,公司還發不發工資
你負主要責任是評定不上工傷的。
既然不是工傷,公司當然是不管啦,
對方開的是什麼車啊?
如果是小車的話,可以按責任來讓對方承擔你的醫葯費。
⑷ 不服工傷認定駁回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工傷認定是行政行為,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只能進行行政訴訟,不能進版行民事訴訟。
《工傷保權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⑸ 已經收到工傷認定書,但是單位不認可認定結果,要求工傷復議,有多大可能駁回原認定結果
「下來電梯復在電梯口意制外摔傷」,這句話你解釋一下,意思不大清楚。
我的理解是你先是到了公司,發現還沒到上班時間,然後自己又下來了,這時就摔傷了,是吧?我個人認為是否屬於工傷,最重要的是你下來干什麼,如果目的與工作有關,那麼屬於工傷,如果與工作無關,那麼就不屬於工傷。因為這時既不是工作時間,也離開了工作場所,如果目的也無關的話那肯定不符合工傷條件。
如果你是在15樓出電梯,往公司走的途中摔傷,死板按理論的話這不屬於工傷,但是法律在這方面會稍微偏向勞動者,對於單位場所和工作時間這兩個概念有一定的延伸。首先場所不會僅限於你單位租的那幾間辦公室,走廊甚至整個大樓都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為了上班而合理必要的預備時間也可以算工作時間,你的目的是去單位工作這也符合工作目的。所以你這個事情認定為工傷我想應該是沒問題的。
⑹ 工傷認定駁回後在多長時間內可以再次認定
不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但對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社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社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⑺ 工傷鑒定不服,可以申請再鑒定嗎那麼這個申請勞動局認為理由不夠充分,可以駁回不再鑒定嗎
不行!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一般來說,工傷鑒定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具體要求的材料有地區差別,在這里不誤導你了,你最好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一下最好。 個人觀點,供參考。⑻ 我在上班的時候受的傷,到勞動仲裁委申請過,為啥算不上工傷駁回了我的申請,我就想不明白
工傷,要勞動局認定才行。
有了工傷認定書,仲裁才能認可你的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