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信息公開申請書
Ⅰ 訴訟時效駁回申請,申請書如何寫
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或開庭中提出,不需要再寫書面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需要當事人直接在答辯狀中或開庭中提出,法院會依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Ⅱ 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被拒絕簽收怎麼辦
拒簽僅僅是一種現象,對於這種行為應當追本溯源,抓住其隱含的本質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拒簽行為是「官本位」思想的外部體現。我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史,官管民、下怕上在現階段仍然是不可改變的體制。享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蔑視民眾的私人權利,在財產權、人身權都無法保障的情況下,更遑論法律無明確規定的知情權了。其次,拒簽行為是政府工作人員懶政思維與信息公開相沖突的體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簽收沒有事」,一些公職人員抱著這種簽收可能惹麻煩、不簽收又沒責任的想法,從利己的角度出發,片面的理解信息公開,嚴重的影響了該制度的實施效果。最後,拒簽行為是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的體現。(1)責任機制不完善。(2)救濟機制不完善。無救濟即無權利,對於拒絕簽收這種嚴重侵害民眾知情權的行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都沒有直接將其納入到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致使不同法院有不同理解,造成同樣案情不同判決的尷尬局面,使普通民眾迷惑不解,從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3)監督機制不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受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這種「老子管兒子」的監督方式,其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與民眾順暢溝通的橋梁,為政府部門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為有效的避免矛盾搭建平台。但目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不詳細、不具體,在提交申請都存在障礙的情況下,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效果難以得到保障,應當及時進行修改。
首先,增強信息公開的服務理念。信息公開是在服務行政背景下出現的新的行政活動方式,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體現了該條例的立法目的,但是服務理念並沒有貫徹條例的始終,容易被忽視。在基本原則部分增加服務理念確有必要。
其次,拓寬申請信息公開的渠道,明確郵寄等方式的法律地位。應當盡量避免只注重方便管理者而忽視、限制部分人群獲取信息的權利。由於部分地區經濟水平、文化水平落後,無法書寫申請材料的情況並不少見,書面申請形式與口頭申請形式並重更符合當前我國各地的實際情況。
再次,細化處理標准及流程,增設責任機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應增設嚴格的工作制度、規范的工作流程,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審核申請、信息製作、文件流轉、對外發布等責任到人,只有責任機制完善才能保障信息公開的暢通。
最後,擴大救濟的受理范圍,注重與新法的銜接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款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不僅容易引人向行政處分的方向靠攏,也有別與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建議將其修改為「行政行為」。修改後,如拒簽等事實行為自然會被納入到救濟的范圍,從而起到事前預防、事後補救的作用。
Ⅲ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遞交什麼部門
要看申請公開的信息是什麼類別的,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3)駁回信息公開申請書擴展閱讀:
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其流程的法律依據及其要求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行政機關收到任何內容申請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協助,如果收到的申請非本機關公開職權范圍,同時內容又不明確的建議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靈活回答,堅持做到一次性告知,從而實現高效便民。
如果經過更改、補充,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依然不清楚,行政機關則以申請不符合法定方式為由駁回申請。如果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更改、補充申請行政機關則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可不作回答。
Ⅳ 咨詢類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駁回怎麼應對反駁
政府信息公開會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維護。絕大多數地方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還處於政策層面,信息公開程度不高,信息公開的隨意性大,缺乏連續性,走形式問題較嚴重。信息公開多以行政權力為主導,而不是以信息權利需求為主導,想公開什麼就公開什麼,想啥時公開就啥時公開,行政部門執掌信息公開的主動權,廣大人民群眾只是政務信息公開的被動接受者。現在公開的攻務信息大多僅限於辦事制度,或眾所周知的價值小適用性不強的信息。而對一些深度信息,如決策程序、決策依據的數據與資源、官員的選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眾關心的信息公開很少,且信息溝通的渠道不暢,公眾對於自己想獲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個單位申請索取,即使知道該單位,但對於自己需要的關系公民個人切身利益的檔案信息,公民無權查閱。比如媒體曾有過報道:張某被迫打,於是撥打110報警求助,但20多分鍾後民警才到現場,打人者已逃走,據查派出所離事發現場步行只需3—5分鍾。事後張某以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張某無法向法院證明其向110報警的時間,訴訟被駁回。現在110接警記錄如需作為證據,只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辦案單位具體承辦人,持單位介紹信,才能到指揮中心查閱,律師不行。110報警中心認為報警記錄是國家機密,把國家機密擴大化,有規避自己責任之嫌。像這種信息,政府應給公民救濟之道,不然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難以得到維護。
Ⅳ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對拒不公開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怎麼寫
網路文庫里可以找版到的權
http://wenku..com/view/4a306f3fa98271fe910ef997.html
Ⅵ 什麼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有什麼用
就是你可以申請政府公開三公經費等,但實際都是空的,在他們眼裡這個都是機密,不告訴你
Ⅶ 中國裁判文書網申請不公開申請書怎麼寫
你好
如果不是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都會公開的,但是,這些不會顯示當事人的個人信息。
Ⅷ 違法駁回執行申請書要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