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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確認所有權的判決

發布時間: 2021-02-22 19:09:41

㈠ 我的確認之訴被法院判決駁回

已經有了判決書說明訴訟已經成立,所以不退回。

㈡ 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判決是什麼意思能舉一下例子嗎另外,維持原判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1、確認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在行政訴訟中,確認判決則不僅包括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效力狀態的確定,還包括法院對陷入爭議狀態的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存在及歸屬作出確定。比如非法營運被運管處處罰,司機到法院行政起訴,法院確認判決運管處的行政處罰合法;
2、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合理,二審法院會作出維持一審的裁定,即維持原判;
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在一審中,如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在判決書中就會駁回訴訟請求。

㈢ 執行異議被駁回後,提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請求怎樣寫

原告在確認之訴中的訴請通常就是1、確認房屋屬於原告所有;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㈣ 房屋侵權糾紛中,首先應當確認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所有權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證據規則>,原告方必須承擔證明房屋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舉證責任,若沒有證據證明所有權歸屬根據《證據規則》,原告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或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總而言之,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㈤ 對這起確認之訴案,法院該如何處理

-----小議執行異議人的訴權以及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
原告萬錦絲絹公司
被告三環絹紡公司
一、案件起因和基本事實
三環絹紡公司因拖欠案外人陳某借款178萬元,而被陳某訴至合川市法院,陳某勝訴後申請該法院強制執行三環絹紡公司財產,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蠶繭699件。萬錦絲絹公司以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該批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自己為由向合川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組織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進行了執行聽證。與此同時,萬錦絲絹公司又以三環絹紡公司為被告向合川市法院的上級法院重慶一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且被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舉示了以下證據:1、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簽訂的一份蠶繭收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用以證明三環絹紡公司將其蠶繭收購權及經營場地租給萬錦絲絹公司,且雙方已明確從蠶繭收購時起,所有權就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2、萬錦絲絹公司的付款依據和三環絹紡公司的領條,用以證明萬錦絲絹公司支付了收購蠶繭的資金,並向三環絹紡公司支付了場地租金。
審理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舉示的證據無異議,並認可放置在其處的699件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三環絹紡公司表示案外人陳某就雙方之間的借款糾紛向合川市法院提起訴訟,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階段來人將這些蠶繭當作三環絹紡公司財產查封執行,其沒有能力阻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申請重慶一中院復議,一中院復議裁定萬錦絲絹公司的執行異議成立。鑒於此,萬錦絲絹公司最後撤回了本案訴訟。
二、法理評析:
本案案由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由於審理中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和被告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爭議,且重慶一中院查明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的執行異議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故合議庭在評議時就萬錦絲絹公司可否提起本案訴訟以及法院受理本案後應怎樣處理產生很大爭議,分歧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1、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查封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699件蠶繭提出執行異議後,可否再向一中院提起一個所有權確認之訴以確定自己在法律上對前述699件蠶繭享有所有權?2、萬錦絲絹公司請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處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三環絹紡公司對此沒有任何爭議,重慶一中院應駁回起訴,還是應根據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判決確認萬錦絲絹公司享有699件蠶繭的所有權?鑒於以上問題很具探討價值,筆者試做一些分析,並發表一點自己粗淺的看法。
關於第一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既然已向合川市法院執行庭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也已開展了執行聽證活動,合川市法院對其採取的執行措施是否妥當以及萬錦絲絹公司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自然要進行審查和判斷,萬錦絲絹公司在執行異議程序進行當中,向重慶一中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屬於重復起訴,重慶一中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合川市法院也進行了執行聽證活動,但由於現行法律對執行異議制度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存在很多弊病,遠不能發揮其作為執行救濟途徑的保護和矯正作用。鑒於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執行異議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故只要執行異議人(本案中的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只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待確權後再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筆者在對上述兩種觀點進行比較後,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執行異議制度,該制度設置的立法本意就在於保障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利。執行異議人,即可以對執行標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張自已享有實體權利,進而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的案外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在執行標的物上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由於現行的執行異議程序也即執行救濟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故執行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救濟。
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認為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歸其所有,在萬錦絲絹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合川市法院執行庭可以迅速召集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聽證,因各方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具備一定的對抗性,合川市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聽證了解各方的證據、觀點,及時查明和把握事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迅速、公平的保護。目前很多法院包括我們重慶地區的法院已增設了執行異議的復議權。執行異議復議制度是執行救濟制度的一項創新,是為了保障異議人的再次救濟權利而設置的。執行異議人若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通過上述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復議程序,筆者認為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執行救濟制度賦予異議人的法律地位看,執行異議人的這種地位類同於我國民訴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執行法,在現行制度設計上也沒有引入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但現行執行異議制度在保障執行異議人救濟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能低估,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並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審判實踐中,存在執行異議人在執行異議過程中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如本案),也有執行異議過程中執行法官要求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筆者認為若在執行異議程序已經啟動的同時,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雖然站在保護執行異議人利益角度上看,是給執行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執行異議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執行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故執行異議人提起的確認之訴存在一事再理、重復起訴之嫌,並且多種司法救濟程序的同時啟動不但會加重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不一致,損害法院的形象。
第三,若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還可能給執行異議人濫用訴權製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執行異議人可能會避開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由於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訴訟,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執行異議人就權屬問題達成一致,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第四、對標的物財產權狀況的認定並採取執行措施,大多是法院的逕行執行行為,並不一定來自執行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若強調對執行異議人訴權的保護,而要求執行異議人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既不符合訴的要素,也加重了執行異議人的負擔,延緩了執行的效率。
綜上,筆者從執行異議人的訴權應受限制的認識出發,贊同駁回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至於現行執行異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諸如對執行異議審查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以及執行權和執行裁決權不分等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在今後的執行異議程序中予以完善。如對案外人異議處理中的涉及程序性條款,增加其公開的程序性的保障規則,使得程序性規則更加公開;對涉及執行程序的案外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重大實體權利爭議的處理問題,通過在我國未來的強制執行法律制度中引入第三人異議之訴予以解決,筆者認為第三人異議之訴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在訴訟中,由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各自行使訴訟權利進行對抗,但審理中,不能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法官以第三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關於第二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和三環絹紡公司沒有爭議,無爭即無訟,萬錦絲絹公司不具備起訴條件,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以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個起訴要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有具體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案件屬於法院主管」進行考察,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是符合起訴條件的,其訴權應受法律保護,至於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上的699件蠶繭是否享有所有權的問題,屬於實體審查范疇,雖然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已認可萬錦絲絹公司享有蠶繭所有權,但考慮到確權訴訟的特殊性,審理中應理性對待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並適用嚴謹的證據審查標准,以判決形式確定萬錦絲絹公司是否享有蠶繭所有權,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無爭議而輕易剝奪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的訴權。
針對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在學習了民事訴權理論,特別是訴的利益理論後,比較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民事訴權是在客觀上為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國民均享有的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從訴訟要件的角度看,訴訟的權利保護要件——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的存在與否決定了訴權的存在與否。其中訴的利益又稱權利保護必要、權利保護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存在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之分,一般認為,在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中當然具備訴的利益,沒有必要考慮。而在確認之訴中考慮訴的利益則尤為重要,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有以下特徵:1.確認的事項具有以確認之訴來加以解決的必要性。2.原告實際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或存在著可能損害原告地位的不確定事態,有通過確認判決予以消除的必要。訴的這種必要性,通說認為,應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是國家的利益,即國家是否基於實現正義、解決糾紛的目的,從現有的人力、財力出發,把一些無必要進行司法的訴訟排除在外;二是原、被告的利益,即原、被告存在抗爭利益、原告私權保護充分、被告避免不必要的應訴。抗爭利益的有無,應從當事人訴訟外或訴訟前的紛爭過程、交涉過程予以考察。如果在確認之訴中不作考察,允許當事人可以就任何事項提起確認之訴,國家解決紛爭、維護秩序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很多人將成為被告陷於訴訟之中。也正因為如此,訴的利益理論實際是在確認之訴產生以後才被提出來的。「無利益即無訴權」,訴的利益是法院為本案判決的前提。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所稱其享有蠶繭的所有權並無爭議,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抗爭利益,同時由於三環絹紡公司也沒有對萬錦絲絹公司實施侵害行為,萬錦絲絹公司的實體利益也沒有因三環絹紡公司而陷入危險和不安,故萬錦絲絹公司起訴三環絹紡公司沒有訴的利益,而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有觀點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抗爭利益,但萬錦絲絹公司的財產確實因被查封而陷入了危險和不安,那麼將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引入該訴訟,不就可以解決確認之訴中當事人的對抗性問題了嗎?筆者認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對抗利益,但陳某畢竟只是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實施查封措施的主體卻是合川市法院,在這個意義上說,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進行對抗的真正主體是合川市法院,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將陳某追加為當事人並不妥當。筆者認為,解鈴尚需系鈴人,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萬錦絲絹公司作為執行異議人還是應通過合川市法院啟動執行異議程序來解決自己的權利保護問題。通過以上案例,筆者建議民事法官在審理確認之訴案件時,要注意對原告訴權的審核研究,特別是對訴的利益予以考量,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使對方當事人無端陷入訴訟。

㈥ 駁回起訴是應當裁定還是判決

裁定

㈦ 駁回起訴是應當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起訴,是處理案件的程序問題,所以是用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實體問題,所以是用判決書。

㈧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㈨ 確認判決可以適用的情形有

適用維持判決的條件有:合法、作為、合理。這樣就把AB排除了。
D應當是作出內確認被訴具體行容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對於CE我不確定,如果多選就好說了。你最後一選項是不是抄錯了?感覺C不大對,如果單選就選E。

㈩ 土地權屬方面的歸屬問題通過法院裁決法院駁回這樣演算法院作出裁定了嗎

裁定駁回起訴不是敗訴。來

根據《中華人民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10)駁回確認所有權的判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裁定上訴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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