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刑事再審申請的裁定書
Ⅰ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能申請抗訴嗎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Ⅱ 最高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檢察院能否抗訴
最高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最高檢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Ⅲ 現已(三審)再審申請,高院已立案審查,但現未開庭,已下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的再審,還可以到那兒再審
再審已是最後法定救濟途徑,如果再審被駁回,而且是高院駁回的,那麼只能建議你向最高院提起申訴,不過可能性微乎其微。
Ⅳ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駁回刑事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擴展閱讀:
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Ⅳ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然,當事人除向法院申請再審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因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如經審查,檢察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並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5)駁回刑事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Ⅵ 不服省高院的駁回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要向哪一級檢察院申訴呢
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省高檢。
問: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還能不能申訴?
答:不能申請。當事人對已經經過再審的民事案件,如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問: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有什麼條件嗎?
答: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再審判決、裁定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問: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生效裁判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民事案件包括以下13種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裁判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Ⅶ 到高院申請再審,高院受理後,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是不是不合法而且受理裁定,和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案
高院是可以受理你的申請,並以裁定的方式處理的。這是合法的處理方式。如果高院認為應該審理的話,他可以自己審理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
Ⅷ 再審申請被裁定書駁回,除抗訴外可否申訴
樓上的回答抄錯了。襲
不服再審法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或者不服再審法院的再審判決,應該向再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申請抗訴材料也可向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由該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或者由該級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抗訴。
各省做法可能有具體操作上的些許不同,但法律效果是一樣的,詳情可去當地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咨詢一下。
Ⅸ 中國審判文書裁判公開網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書,但沒有下裁定書,申請人怎樣救濟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但沒有下裁定書,可以向院長投訴,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專法院投訴,要求下達裁定屬書。
僅僅駁回再審申請,而不給裁定書是違法的,院長或者上一級法院一定會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滿意答復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