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書
『壹』 財產保全復議的答辯
財產保全裁定復議申請,如實由申請人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申請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內委託代理人被申請容人住所地發定代表人申請人收到貴院杯子將出自某某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s 裁定不服,已發申請復議試試?如,理由如下根據以上事實,真情人根據民事訴訟第96條,第57條規定,紳士人民法院對進行了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錢財貨物,存款凍結,並要求申請人承擔有意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貳』 財產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書的介紹
財產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書》。
『叄』 對於財產保全裁定可以向啥法院申請復議
【封】查閱實務中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是向本院申請復議。【封】查閱實務中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是向本院申請復議。
『肆』 財產保全復議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財產保全復議,需提交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內範本如下: 申請容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 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蓋章)
『伍』 訴訟中的案外人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適用什麼程序審理
《民訴法》(2007)第99條和《民訴意見》第110條的規定,只賦予案件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請復議。但對案外人不服提出異議,該適用什麼程序審查,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傳統的做法,法院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異議成立的,解除保全。
由於這種審查,並不是通過嚴密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認定,在查清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問題,且亦未賦予有關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因此,可按照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5)駁回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陸』 財產保全裁定復議申請書該怎麼編寫
請律師為你代書!
『柒』 求一份民事裁定書(財產保全)復議格式。
復議申請書
復議人的基本情況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某某法院
復議人
時間
『捌』 案外人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案外人來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自交給承辦保全案件的法官。這位法官會按照本院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玖』 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有什麼區別
主體不一樣,財產保全異議由案外人提出,財產保全復議由當事人提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