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被駁回
㈠ 錄音證據,沒有欠條,被告不接傳票,公告也不到法院,法院駁回訴請求正常嗎
正常。
因為這個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沒有證明效力。
法官採信的證據必須符合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和有效性。
你提供的錄音證據只符合關聯性一項,遠遠不夠,沒法採納,法官當然駁回你的請求。
如果被告出庭了,法官會當場讓他聽錄音,如被告承認是他的講話錄音,那就有了真實性。
如果被告還說,這個錄音是在正常情況下錄下的,就是沒有受脅迫啥的,那就是有了有效性。
只要一份證據有了三性,那份證據法官才採納並予以認定。
這樣你的官司就贏了。
否則就會被駁回。
綜上,法官的裁判一點沒錯。
㈡ 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錄音錄像要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有三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錄音錄像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三是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㈢ 錄音證據 被告不承認
樓上的簡直是,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確保該錄音證據符合兩項條件:
其一,該錄音證據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
其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形式的錄音資料,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這種錄音證據便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時,法院在依據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三,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不過對方不出庭對樓主的確很不利,建議取得其朋友聲相影像資料,讓無賴的朋友到你家去,(這樣效果比較好不會嘈雜)希望樓主早日要回錢,不過現在執行是個很大的問題。
㈣ 怎樣反駁錄音證據
很簡單.第一你可以 不承認錄音錄像的真實性,質疑其為偽造證據 第二 質疑錄音內錄像時的場容景,凡是錄音錄像里涉及不利於自己的均認為是被誘導,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備客觀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指出:「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001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准,其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所以只要證明對方的證據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麼他就不能作為證據呈堂。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錄音證據怎樣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版規定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㈥ 錄音證據對方不認可就無效嗎
錄音證據是來否有效,要經過法庭源的審查確認。對於錄音證據,只要不是在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取得的、也不存在其他違法之處,相應的錄音證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並非對方否認就無效。
但是作為官司而言,打官司成敗的原因可能有許多方面,比如各方的證據是否充分、自己的主張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法官是否公正,等等,都可能影響到官司的成敗。
如果一審敗訴,在不服的情況下,可以提起上訴。由於打官司是件復雜的事情,特別是在一審敗訴的情況下,要想挽回敗局的難度很大,建議委託當地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㈦ 錄音證據 被告不承認,怎麼辦
應該是可以鑒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具體情節,你至律師貼吧,去尋問辦案經驗豐富 的律師們,可以獲得解答的。
㈧ 錄音證據有了後當事人還是不承認事實怎麼辦
證據應當在抄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襲相質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8)錄音證據被駁回擴展閱讀:
證據的相關要求規定:
1、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㈨ 有錄音證據,但對方不承認是當事人的聲音而被採納,該怎麼辦
1、「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2、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3、具體而言,以下三種私自錄音,有可能作為證據被採信: 1.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場並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2.被錄音者雖不知道秘密錄制,但結束後知悉並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採信;3.錄音資料經過鑒定證實未經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並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的,可以認定其效力。
拓展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