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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駁回保全異議

發布時間: 2021-02-21 22:44:46

㈠ 對財產保全的復議予以駁回的,法院是用「駁回復議通知」還是用「駁回復議申請通知」

一般用「復抄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㈡ 訴訟保全申請復議予以駁回,法院用決定書還是通知書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一般都是裁定駁回,是裁決書。

㈢ 對財產保全復議法院的通知駁回復議不服可以上訴嗎

對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經過復查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消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㈣ 對法院保全裁定書提出異議,法院裁定駁迴文書格式

看看法律文書樣本吧,什麼都有。

㈤ 當事人對訴訟保全提出異議書法院規定多少時間答復

對訴訟保全的異議,法院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

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5)通知駁回保全異議擴展閱讀:

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條件

1.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採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內容

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

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對案外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

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穢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

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財產、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

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

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㈥ 求一份駁回保全復議申請的通知書格式及法律條文

一般用「復議決定自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你可以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就行了

㈦ 訴訟中的案外人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適用什麼程序審理

《民訴法》(2007)第99條和《民訴意見》第110條的規定,只賦予案件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請復議。但對案外人不服提出異議,該適用什麼程序審查,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傳統的做法,法院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異議成立的,解除保全。

由於這種審查,並不是通過嚴密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認定,在查清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問題,且亦未賦予有關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因此,可按照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7)通知駁回保全異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㈧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8)通知駁回保全異議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㈨ 駁回財產保全異議用何種文書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㈩ 案外人對法院保全提出異議被駁回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抄訴訟法第九十三襲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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